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 法人: 谢佳村
- 注册资本: 7403.57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3-06-03
- 办公地址: 昆山市张铺镇建德路48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0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谢佳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高科创志、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昆山高科创志
- 注册资本 7403.57万元
- 实缴资本 7164.54万元
- 英文名 Kunshan Gaoke Chuangzhi Robot Autom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3069475194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69475194
- 曾用名 联谷精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3400052453
- 登记机关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7-16
- 营业期限 2013-06-03~2063-06-02
-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建德路489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 专业行业 物流运输->跨境物流->进出口物流、先进制造->机器人
- 公司简介 公司主要提供与机器人相关的系统集成的解决方案,涉及自动化、智能 化装备以及生产线的整体解决方案,在十余年发展历程中,始终坚持自 主研发、精益制造、持续创新,依托雄厚的技术积累、强大的自主研发 能力和完备的自动化生产平台,逐渐打造形成符合客户多种要求的工业 机器人系统集成产品线,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高技术、高性能、高服务 的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代表产品如:机器人生产线,机器人工作单元、 自动化专机等产品受到行业内客户的一致好评,此外公司还经营配件销 售及售后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附加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7403.57万元 | 100.00% |
CLEARFIELD RESOURCES LIMITED | - | - | 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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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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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备案 | 李静怡:50%;李青青:50%; | 王文豪:100%; | 2020-07-10 |
股东变更 | CLEARFIELDRESOURCESLIMITED[退出] | 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新增] | 2019-01-2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9-01-23 |
投资人变更 | CLEARFIELDRESOURCESLIMITED | 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 | 2019-01-23 |
注册资本变更 | 1200.00 | - | 2019-01-23 |
经营范围变更 | 机器人自动化集成设备的设计、制造、编程、调试,以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生产;销售自产的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业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机器人自动化集成设备的设计、制造、编程、调试,以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生产;销售自产的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业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1-23 |
股东信息变更 | CLEARFIELD RESOURCES LIMITED | 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 | 2019-01-23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9-01-23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建德路东、俱巷路南 | 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建德路489号 | 2016-10-08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生产,自动化集成设备的设计、制造、编程、调试,以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销售自产的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业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机器人自动化集成设备的设计、制造、编程、调试,以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生产;销售自产的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业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0-08 |
地址变更 | 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建德路东、俱巷路南 | 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建德路489号 | 2016-10-08 |
经营范围变更 | 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生产,自动化集成设备的设计、制造、编程、调试,以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销售自产的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业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机器人自动化集成设备的设计、制造、编程、调试,以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生产;销售自产的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业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0-08 |
名称变更 | 联谷精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 | 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 2016-10-08 |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 联谷精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 | 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 2016-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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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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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海关 | 3223944397 | 2014-08-0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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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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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589****421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2、2023 | - | - | - | 0512-8****088 | - | 72 |
唐帅帅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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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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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佳村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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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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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向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81273号 |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6-07 |
上海向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81273号 | 一、被告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向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款48000元; 二、被告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向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三、被告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向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85元,由被告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07 |
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苏05民终11893号 |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187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 上诉人 | 2022-03-25 |
丹阳云飞模具有限公司、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181民初6108号 | 一、被告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丹阳云飞模具有限公司价款98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丹阳云飞模具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1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0-18 |
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丹阳云飞模具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181民初6108号 |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丹阳云飞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8-02 |
2524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07民初2524号之二 |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2230元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 被申请人 | 2021-04-25 |
54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07民初2524号之一 | 准许原告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72.5元、财产保全费1431元,合计人民币3403.5元,由原告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4-25 |
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07民初2524号 |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2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4-25 |
6304上海勒仁工贸有限公司与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3民初6304号 | 本案按原告上海勒仁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1-04-21 |
17902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上海辰括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苏0583民初17902号 | 一、上海辰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款项53083.64元及利息(利息以53083.6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上海辰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款项2521.5元。 三、驳回原告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6元,由原告负担704元,由被告负担1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原告 | 2020-11-03 |
上海辰括实业有限公司、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张礼红、鲍春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苏05民终194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6元,由上诉人上海辰括实业有限公司、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各负担19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9-25 |
张礼红与鲍春福、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8)苏0583民初6920号 | 一、上海辰括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张礼红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和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7333.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中上海辰括实业有限公司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礼红对鲍春福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3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5043元,由被告上海辰括实业有限公司和昆山高科创志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被告 | 2019-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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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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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 (2021)苏05民终118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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