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彦宪玲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11-29
- 办公地址: 东经济开发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彦宪玲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博威扬子、博威扬子木业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1221057412559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741255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2324100011187
- 登记机关 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6-22
- 营业期限 2012-11-29~2032-11-28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望奎县东经济开发区四望路南侧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木质制品制造->木门窗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板式家具、建材/门窗/水电->木材板材装纸->板材、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实木家具、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木塑门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彦宪玲 | 自然人股东 | 300.00万元 | 15.00% |
刘保奎 | 自然人股东 | 1700.00万元 | 85.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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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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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原木深加工、木制家居、木塑门窗、实木家具、板式家具、板材的加工项目、原木收购加工及销售, | 原木深加工、木制家居、木塑门窗、实木家具、板式家具、板材的加工项目、原木收购加工及销售,机械研发、加工、制造、销售。 | 2016-06-22 |
地址变更 | 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东经济开发区(望奎县三街十七委工商局家属楼楼下) | 黑龙江省望奎县东经济开发区四望路南侧 | 2014-12-15 |
经营范围变更 | 对原木深加工、木制家居系列、木塑门窗系列、板材系列的加工项目的投资。 | 原木深加工、木制家居、木塑门窗、实木家具、板式家具、板材的加工项目、原木收购加工及销售, | 2014-12-15 |
实收资本变更 | 实收资本:500.000000 | 实收资本:2000.000000 | 2013-09-2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3-09-25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刘保奎;投资人身份标识:232324197804250018;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232324197804250018;国别:中国;住所:黑龙江省望奎县二街8委10组170号;出资额:200.000000;币种:人民币;汇率:0.000000;折万美元:0.000000;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货币;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出资比例:40% | 投资人:刘保奎;投资人身份标识:232324197804250018;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232324197804250018;国别:中国;住所:黑龙江省望奎县二街8委10组170号;出资额:1700.000000;币种:人民币;汇率:0.000000;折万美元:0.000000;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货币;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出资比例:85 | 2013-09-25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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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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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335****999 | 133597149*****.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 1335****999 | 11934033*****.com | - | - | 86 |
18970876599 | - | 1897****599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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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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彦宪玲 |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 - |
刘保奎 |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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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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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文月君、望奎县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5)望民初字第357号 | 被告文月君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加固维修费用40万元; 被告望奎县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文月君和被告望奎县工业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工程误期费50万元和直接经济损失69万元的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黑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反诉原告文月君工程款1340400元; 驳回反诉原告望奎县工业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反诉被告黑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300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和第四项相抵后,反诉被告黑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反诉原告文月君工程款9404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望奎县工业建筑工程公司不再承担第二项的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原告黑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交纳3072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部分反诉原告文月君交纳15400元,由反诉原告文月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27 |
黑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望奎县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黑12民终1002号 |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黑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4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7-12 |
王智勇申请黑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保奎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黑1221执136号 | 终结(2018)黑1221执1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2-17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黑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保奎、彦宪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黑12执41号之四 | 终结(2017)黑望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7-16 |
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立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75号 |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 上诉人 | 2016-03-15 |
黑龙江省博威扬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文月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48号 |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 上诉人 | 2016-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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