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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雅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刘二女
  • 注册资本: 4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6-09
  •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财富大厦c座18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二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雅江、雅江小额贷款、内蒙古雅江
  • 注册资本 4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5000.00万元
  • 英文名 Inner Mongolia Yajiang Small Loa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0100690060405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006040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0100000010940
  • 登记机关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核准日期 2024-10-21
  • 营业期限 2009-06-09~2099-12-31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工会小区底商西一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其他未包括金融业
  • 专业行业 金融
  • 公司简介 内蒙古雅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首府中国乳都呼和浩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财富大厦层,于2009年06月09日在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5000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小额贷款和除存款以外的中间业务、资产租赁、信用担保业务及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呼和浩特其他金融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郭志东 自然人股东 - 20.00%
许小平 自然人股东 - 20.00%
张东旭 自然人股东 - 30.00%
包新华 自然人股东 - 20.00%
刘芙荣 自然人股东 - 1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冯瑞林 刘二女 2024-10-21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财富大厦19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工会小区底商西一号 2024-10-2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崔润,冯瑞林,贺小宇,李瑞东,刘建平,邱斯协,张伯峰,赵宗辉 崔润,贺小宇,李瑞东,刘二女,刘二女,刘建平,邱斯协,张伯峰,赵宗辉 2024-10-2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包新华[退出]郭志东[退出]刘芙荣[退出]许冬平[退出]许帅[退出]许小平[退出]许勇[退出]张东旭[退出 崔润[新增]冯瑞林[新增]贺小宇[新增]李瑞东[新增]刘建平[新增]邱斯协[新增]张伯峰[新增]赵宗辉[新增 2013-09-29
负责人变更 张东旭 冯瑞林 2013-09-29
注册资本变更 25000.00 45000.00 2010-10-28
投资人变更 包新华,贾东明,刘芙荣,许小平,张东旭 包新华,贾东明,刘芙荣,许小平,张东旭 2010-10-28
投资人变更 包新华,贾东明,刘芙荣,许小平,张东旭 包新华,贾东明,刘芙荣,许小平,张东旭 2009-08-12
注册资本变更 15000.00 25000.00 2009-08-12
投资人变更 包新华,贾东明,刘芙荣,许小平,张东旭 包新华,贾东明,刘芙荣,许小平,张东旭 2009-06-24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10000 15000 2009-06-2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冯瑞林 - - - - - 70
贺小宇 监事 - - - - 79
崔润 监事,监事会主席 - - - - 79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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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人员变动 内蒙古雅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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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维力斯大酒店与内蒙古雅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7)内0105民初3701号 驳回原告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维力斯大酒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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