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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

  • 法人: 王翠
  • 注册资本: 5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12-20
  • 办公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丁庄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9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索罗门、天津索罗门、索罗门自行车
  • 注册资本 5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500.00万元
  • 英文名 Solomo Bicycle (Tianjin) Limited Company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3058728010T
  • 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13058728010T
  • 组织机构代码 05872801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13000161318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1-15
  • 营业期限 2012-12-20~2032-12-19
  • 注册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丁庄村西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自行车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自行车、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碳纤维、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铝合金门窗、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童车、运动/户外/体育->轮滑滑板溜冰->电动滑板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滑板车、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
  • 公司简介 索罗门品牌是国际知名大品牌之一盛行于欧美市场,主要是生产铝合金、碳纤维等中高档自行车为主。多销往欧美等发达国家具有雄厚的实力以及多年的自行车发展经验。品牌特点:品位、高档、质量、时尚、服务。近年来我国 [详细介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中德索罗门自行车(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设计、加工、制造、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童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新能源汽车、玩具设计、销售;锂电池、电机制造、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软件、鞋帽批发兼零售;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普通货运;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车架制造;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设计、加工、制造、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童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新能源汽车、玩具设计、销售;锂电池、电机制造、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软件、鞋帽批发兼零售;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普通货运;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车架制造;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租赁;无线数据终端设备技术开发;通讯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1-15
经营范围变更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设计、加工、制造、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锂电池、电机制造、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软件批发兼零售;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普通货运;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车架制造;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设计、加工、制造、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童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新能源汽车、玩具设计、销售;锂电池、电机制造、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软件、鞋帽批发兼零售;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普通货运;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车架制造;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10-17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任职起始日期:2012-12-03;姓名:陈述芳; 任职起始日期:2017-12-26;姓名:王翠; 2017-12-26
法定代表人变更 姓名:陈述芳; 姓名:王翠; 2017-12-26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陈述芳;任职起始日期:2012-12-03; 姓名:王翠;任职起始日期:2017-12-26; 2017-12-26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陈述芳; 姓名:王翠; 2017-12-26
经营范围变更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设计、加工、制造、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锂电池、电机制造、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软件批发兼零售;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普通货运;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车架制造;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设计、加工、制造、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锂电池、电机制造、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软件批发兼零售;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普通货运;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车架制造;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2-24
许可信息 有效期截止日期:2018-01-19;许可证号码:津交运管许可辰字*****8号;许可证状态:有效;许可证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期:2014-01-20; 有效期截止日期:空;许可证号码:空;许可证状态:空;许可证名称:空;有效期起始日期:空; 2016-10-19
经营范围变更 有效期截止日期:2018-01-19;许可证号码:津交运管许可辰字120113301728号;许可证状态:有效;许可证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期:2014-01-20 有效期截止日期:;许可证号码:;许可证状态:;许可证名称:;有效期起始日期: 2016-10-19
股东信息变更 认缴出资额(万元):500.0; 认缴出资额(万元):5500.0; 2015-04-27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 5500.00 2015-04-27
注册资本 500.0 5500.0 2015-04-27
经营范围变更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设计、加工、制造、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软件批发兼零售;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以上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设计、加工、制造、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软件批发兼零售;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车架制造;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依法须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活动 2014-09-23
许可信息变更 许可证名称:无许可信息 2014-02-17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 2014-02-17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津北辰关 1213961153 2013-03-01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1552****919 13606194*****.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532****888 13606194*****.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1532****888 13606194*****.com - - 83

联系人共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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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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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中胜、内蒙古广远达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津0113民初14044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被告 2022-10-30
天津禹潼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津03知执7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6-01
索罗门腾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先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2民终812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索罗门腾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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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帅福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021)浙0522财保214号 冻结被申请人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李建增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5-08
天津市汰尔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加工合同纠纷 (2019)津0114执保490号 一、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5-29
宁波欧卡罗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津0113民初3760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 2018-11-13
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索罗门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津0114执终2075号 本院(2018)津0114执207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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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津01民终127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8元,由上诉人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3-20
广州镁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德镁亚精密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1民终2348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37元,由上诉人广州镁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德镁亚精密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3-14
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索罗门实业(天津)有限公司、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7)津0114民初6605号 一、被告索罗门实业(天津)有限公司、被告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73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7397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索罗门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707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07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1元,由被告索罗门实业(天津)有限公司担负727元,由被告索罗门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和被告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共同担负19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1-15
张培海、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6)津01民终6322号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培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 2017-03-31
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与张曼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经济补偿金纠纷 (2016)津01民终2919号 准许上诉人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6-08-25
刘宏与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6)津0113执993号 扣划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天津北辰支行银行存款10050元 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 账号:02×××0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6-23
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与张曼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6)津0113民初859号 驳回原告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用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05-17
董志军与张培海、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辰民初字第3518号 一、原告董志军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2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5600元; 二、原告董志军的经济损失:护理费20454.9元、误工费18009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3766.37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980元,共计113710.2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54147.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54147.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5414.77元; 三、原告董志军的经济损失:医疗费93825.84元、会诊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0元、营养费2790元,共计106415.8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1万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医疗限额内赔偿1000元,不足部分85415.84元,由被告天津市冀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30%赔偿25624.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70%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9791.09元; 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董志军6414.77元,被告天津市冀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董志军25624.7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董志军66547.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董志军129538.84元,因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分别在各自交强险医疗限额内给付原告1万元,故折抵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实际再赔偿原告董志军56547.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实际再赔偿原告董志军119538.84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承担525元,由被告天津市冀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25元。(此款与上述款项同期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2-14
董志军与张培海、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辰民初字第4575号 一、原告董志军的经济损失:车辆损失6900元、定损费350元,共计72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100元,不足部分3150元,由被告天津市冀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30%赔偿9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70%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205元; 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天津市冀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董志军94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董志军2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董志军420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董志军1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承担17.5元,由被告天津市冀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7.5元。(此款与上述款项同期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2-14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11-26 (2021)津02民终81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津03知民初27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0)津03知民初178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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