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毕勇骏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3-08-20
-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H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毕勇骏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金鹰国际物业、金鹰、南京金鹰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Jinying International Property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00754101844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4101844
- 曾用名 南京侨鸿国际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00000037568
- 登记机关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9-13
- 营业期限 2003-08-20~2053-08-20
-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H层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物业管理->物业管理
- 专业行业 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清洁服务、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购物中心
- 公司简介 金鹰国际集团简介 金鹰国际集团创立于1992年,总部设立于南京,为南京市批准首家外资企业集团,是以商业地产和城市综合服务为专长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商。经过30年的发展,金鹰业务板块不仅覆盖超高层综合体开发、全生活购物中心运营、酒店及度假村管理等传统地产、消费领域,更拓展至科技+、医疗健康等新兴领域,逐渐形成了平台资源协同共享、多元互补的产业发展格局。金鹰国际集团累计开发项目面积1500万平方米,待开发面积600万平方米,持有经营面积500万平方米,引入全球品牌资源10000+,提供就业岗位40000+。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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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 外商投资企业 | - | 100.00% |
南京万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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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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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郑师文 | 刘芳 | 2022-08-22 |
负责人变更 | 冯卓明 | 郑师文 | 2022-07-18 |
经营范围变更 | 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经纪;信息咨询服务;装饰装潢服务;停车服务;家政服务;清洁服务;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咨询策划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理;停车场服务;家政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7-18 |
负责人变更 | 高阳 | 冯卓明 | 2017-03-21 |
股东信息变更 | 南京侨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 2015-11-10 |
投资人变更 | 南京侨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 2015-11-10 |
名称变更变更 | 南京侨鸿国际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15-11-10 |
股东变更 | 南京侨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 2015-11-10 |
负责人变更 | 傅伟 | 高阳 | 2015-11-10 |
投资人变更 | 南京侨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万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 南京侨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2014-05-04 |
股东变更 | 南京侨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万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 南京侨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2014-05-0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4-05-0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4-05-04 |
股东信息变更 | 南京侨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万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 南京侨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2014-05-04 |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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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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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nying.com、jy*****nying.com | 025-3****918、025-8****089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6 | - | - | - | 025-8****686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20 | - | - | zhouyi*****nying.com | 025-8****040 | - | 73 |
联系人共 2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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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冯卓明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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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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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侨鸿转供电电费续签项目 | 中标公告 | 多媒体宽带交换机借用电续签项目 | 安徽-芜湖 | - | 2024-06-26 |
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侨鸿转供电电费续签项目 | 中标公告 | 多媒体宽带交换机借用电续签项目 转供电电费续签项目 | 安徽-芜湖 | - | 2024-06-21 |
钻石双星监控改造 | 招标公告 | - | 江苏-南京 | - | 2020-08-24 |
钻石双星监控改造 | 招标公告 | 前端摄像机 | 江苏-南京 | - | 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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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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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海生、李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7)皖0202民初6496号 | 一、被告李海生、李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5032.8元、公共能源费为3450.6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李海生、李万明负担172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2-07 |
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闻家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7)皖0202民初6495号 | 被告闻家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4088元、公共能源费28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闻家云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19-12-07 |
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杨永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7)皖0202民初6492号 | 被告杨永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5825.6元、公共能源费584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被告杨永维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2-07 |
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汪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7)皖0202民初6494号 | 一、被告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4750.2元、公共能源费3257.1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汪强负担135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2-07 |
原告南京侨鸿国际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广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 | (2013)鼓商初字第910号 | 被告南京广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侨鸿国际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514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南京广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1-02 |
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华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皖0202民初3335号 | 驳回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63元,由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上述诉讼费,被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在清偿债务时一并将诉讼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原告 | 2018-05-11 |
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华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皖02民终236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9.18元,由上诉人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3-30 |
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建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6)苏0106民初12374号 | 被告窦建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9452.49元、公共能源费6306.9元,共计25759.3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72元,由被告窦建梅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随上述物业服务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6-27 |
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6)苏0602民初4200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元,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17-03-31 |
南通贵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苏0602民初3059号 | 驳回南通贵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3-30 |
南通贵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苏06民终483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02-27 |
上诉人蒋炯朝与被上诉人南京侨鸿国际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5)宁民终字第369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蒋炯朝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11-26 |
李泺与南京侨鸿国际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镜民二初字第00619号 | 驳回原告李泺对被告南京侨鸿国际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2-29 |
南京侨鸿国际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镜民二初字第00066号 | 被告李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侨鸿国际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6026.2元(167.53㎡×48月×0.7元/每月每平方米+397.20元),公共能源费3198.80元,违约金1612.17元,合计人民币10837.17元;2012年11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以92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李泺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12-27 |
南京侨鸿国际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庄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镜民二初字第00067号 | 被告庄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侨鸿国际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4890元(124.66㎡×46月×0.7元/每月每平方米+876元),公共能源费2669.17元,违约金1400.91元,合计8960.08元;2012年11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以7559.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12-27 |
南京侨鸿国际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广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 | (2013)宁商终字第1183号 |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商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主文及诉讼费用负担; 二、南京广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南京侨鸿国际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3087.6元; 三、驳回南京侨鸿国际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侨鸿公司负担21元,广汇公司负担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元,由侨鸿公司负担43元,广汇公司负担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4-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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