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夏青
- 注册资本: 47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3-31
- 办公地址: 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航空路99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好棒美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21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16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6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4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夏青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好棒美、株洲好棒美、好棒美食品
- 注册资本 47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7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200748361092B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200748361092B
- 组织机构代码 74836109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200000002706
- 登记机关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6-20
- 营业期限 2003-03-31~2023-03-26
- 注册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航空路99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肉、禽、蛋、奶及水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食品/酒水/零食->生鲜肉类蛋品->鸭脖、食品/酒水/零食->大米面条干货->豆制品、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人们的生活质量逐渐的提高,对零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口味、种类、质量、品牌知名度,也逐渐成为了零食公司能否长期发展的标准。好棒美公司的产品种类丰富,涵盖了熟肉制品、膨化类产品、豆制品、果脯蜜饯等等。加上产品的味道鲜美有味道。逐渐在消费者的心中树立了合格的企业形象。 好棒美成立以于二零零三年。隶属于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总部实力非常的强大,拥有办公面积达到了一百五十目,员工两百多人。“要让农村养殖促兴旺,要为农村繁荣献力量,要为农民增收作后盾”一直是企业的发展方向,成立的十几年来。好棒美总部一直不断的奋勇之前,经历了重重的磨难,把原来只有七八个人的小作坊发展到现在中型农村产品的带头企业。从原来只有生产单品“八珍烤鸡”发展到现在的多元化产品。从小店发展到拥有全国销售网络的现代化的食品加工企业。 好棒美一直坚持科技创业,于湖南农业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省农科院等等比较有名的大学院校和科研机构都积极的合作并不断的探索新科技。结合的传统的制作工艺和现代先进的技术进行结合,是生产出来的肉质产品绿色化、规模化、工业化、自动化。公司进过多年不断的努力已经拥有了六十多项技术发明,其中肉制品一百六十五度红外线反射烘烤技术成功还被鉴定为先进技术,取得了非常好的效益成果。 宝棒美一直坚持诚信经营的方式,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作为企业的精神理念。好棒美系列的休闲食品的风味非常的有特色,产品品质也非常的优质,在公司和各界人士不断的支持下与努力下,公司的业绩一直在不断的上升,产品不仅在湖南非常的热销,还有安徽、浙江、天津等众多的城市。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夏青 | 自然人股东 | 2397.00万元 | 51.00% |
伍志红 | 自然人股东 | 1381.80万元 | 29.40% |
伍志伟 | 自然人股东 | 921.20万元 | 19.6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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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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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备案 | 沈婷 *** 备案手机:*** | 石晓君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9-08-15 |
联络人员变更 | 肖一鸣 *** 备案手机:*** | 沈婷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8-04-19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 2017-05-31第一章第三条 | 2017-06-20 |
经营范围变更 |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蛋制品(再制蛋类)、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风味鱼制品)的加工;畜牧饲养(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蛋制品(再制蛋类)、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风味鱼制品)的加工;畜牧饲养(限分公司经营);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6-20 |
经营范围变更 |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7日)、蛋制品(再制蛋类)(《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2,有效期至2016年9月16日,发证机关、时间: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9月17日)、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有效期至2016年1月14日)、其他水产加工品(风味鱼制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日)的加工;畜牧饲养(限分公司经营)。 |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蛋制品(再制蛋类)、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风味鱼制品)的加工;畜牧饲养(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2-11 |
章程变更 | - | 2015-12-10启用新的章程:经营范围变更 | 2015-12-11 |
财务人员变更 | - | 肖宇平*** | 2015-12-11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7日)、蛋制品(再制蛋类)(《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30219010032,有效期至2016年9月16日,发证机关、时间: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9月17日)、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有效期至2016年1月14日)、其他水产加工品(风味鱼制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日)的加工;畜牧饲养(限分公司经营)。 |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蛋制品(再制蛋类)、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风味鱼制品)的加工;畜牧饲养(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2-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夏青 | 夏青伍志红伍志伟 | 2015-12-11 |
主要人员变更 | 夏青 | 夏青 伍志红 伍志伟 | 2015-12-11 |
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 | 无 | 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 | 2015-12-11 |
经营范围变更 |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7日)、蛋制品(再制蛋类)(有效期至2013年9月11日)、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有效期至2016年1月14日)、其他水产加工品(风味鱼制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日)的加工;畜牧饲养(限分公司经营)。 |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7日)、蛋制品(再制蛋类)(《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30219010032,有效期至2016年9月16日,发证机关、时间: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9月17日)、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有效期至2016年1月14日)、其他水产加工品(风味鱼制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日)的加工;畜牧饲养(限分公司经营)。 | 2013-11-08 |
经营范围变更 |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7日)、蛋制品(再制蛋类)(有效期至2013年9月11日)、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有效期至2013年1月14日)的加工;畜牧饲养(限分公司经营)。 |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7日)、蛋制品(再制蛋类)(有效期至2013年9月11日)、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有效期至2016年1月14日)、其他水产加工品(风味鱼制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日)的加工;畜牧饲养(限分公司经营)。 | 2012-11-2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2-04-26 |
股东信息变更 | 伍志红出资 793.80000万元 人民币;夏青出资 1377.00000万元 人民币;伍志伟出资 529.20000万元 人民币 | 伍志红出资 1381.80000万元 人民币 ;夏青出资 2397.00000万元 人民币 ;伍志伟出资 921.20000万元 人民币 | 2012-04-26 |
经营范围变更 |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有效期至2011年7月13日)、蛋制品(再制蛋类)(有效期至2013年9月11日)、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有效期至2013年1月14日)的加工;畜牧饲养(限分公司经营)。 |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7日)、蛋制品(再制蛋类)(有效期至2013年9月11日)、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有效期至2013年1月14日)的加工;畜牧饲养(限分公司经营)。 | 2011-04-2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1-04-18 |
股东信息变更 | 伍志红出资 441.00000万元 人民币;夏青出资 765.00000万元 人民币;伍志伟出资 294.00000万元 人民币 | 夏青出资 1377.00000万元 人民币 ;伍志伟出资 529.20000万元 人民币 ;伍志红出资 793.80000万元 人民币 | 2011-04-18 |
经营范围变更 | 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炒货食品、蛋制品、水产品加工、销售(有效期至2010年10月22日);畜牧饲养(限分公司经营)。 |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有效期至2011年7月13日)、蛋制品(再制蛋类)(有效期至2013年9月11日)、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有效期至2013年1月14日)的加工;畜牧饲养(限分公司经营)。 | 2010-09-13 |
股东信息变更 | 周运期出资 294.00000万元 人民币;伍志红出资 441.00000万元 人民币;夏青出资 765.00000万元 人民币 | 伍志红出资 441.00000万元 人民币 ;夏青出资 765.00000万元 人民币 ;伍志伟出资 294.00000万元 人民币 | 201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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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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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宏 | - | - | - | - | - | 70 |
李锡嘏 | - | - | - | - | - | 70 |
伍志伟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4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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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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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伟 | 董事 | - |
夏青 | 董事长 | - |
谭 群 | 副总经理 | - |
伍志红 | 董事,总经理,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 伍志红 伍志红,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现任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株洲“小伍子”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株洲益阳商会会长,荣获株洲市“改革开放30年影响株洲十大杰出经济人物”、“湖南省带领农民致富领军人物”等荣誉称号。 人物名片 中文名 伍志红 性别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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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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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元支行、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湘02执恢86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10-01 |
长沙市三昌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203执异233号 | 驳回案外人黄小华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2-09-29 |
长沙市三昌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203执异317号 | 驳回案外人湖南梓文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2-09-29 |
谭超群、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2)湘0203执异230号 | 驳回案外人黄小华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2022-09-29 |
湖南兆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湘0211执恢413号 | 本院(2021)湘0211执恢413号案件予以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1-06 |
湖南兆富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211执恢421号 | 本院(2021)湘0211执恢421号案件予以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0-22 |
周伟与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夏青、伍志萍、胡幼连、胡幼连、伍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211执恢28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3-04 |
刘绿英与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 | (2021)湘0203执3号 |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元(后段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02-24 |
吴祥云与被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劳动争议 | (2021)湘0203执2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2-24 |
吴祥云与被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 | (2021)湘0203执2号 |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50元(后段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02-24 |
刘绿英与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劳动争议 | (2021)湘0203执3号 | - | 申请执行人 | 2021-02-24 |
沈婷申请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 人事争议 | (2020)湘0203执197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12-22 |
张玲与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0203执205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01 |
胡志与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 人事争议 | (2020)湘0203执199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11-27 |
湖南兆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夏青、伍志萍、伍志红、胡幼连追偿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湘0211执77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30 |
邹昌贵申请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0)湘0203执保418号 | - | - | 2020-06-22 |
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邹昌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20)湘02民特5号 | 驳回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申请人 | 2020-06-01 |
谭超群申请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0203执恢73号 | 终结(2020)湘0203执恢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09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元支行、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湘02执恢32号之三 | 终结(2019)湘02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5-06 |
胡志与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湘0203民初3946号 | 一、被告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志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7716.57元; 二、被告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志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425元; 三、被告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志一次性退还其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5940.4元; 四、驳回原告胡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汇款或转账缴费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经营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被告 | 202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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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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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2018)湘02民初17号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元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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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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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 91430200748361092B001P | 2018-10-30 | 2021-10-29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 SC10443020300014 | 2017-03-28 | 2020-11-19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QS) | QS4302 2202 0262 | 2015-11-20 | -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QS) | QS4302 0401 1018 | 2015-11-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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