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阳恒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钱晓东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09-07
- 办公地址: 无锡市梁溪区江海西路990-2507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1,646,50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钱晓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阳恒运输、无锡阳恒、阳恒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Wuxi Yangheng Transport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2137307220990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137307220990
- 组织机构代码 73072209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204000023609
- 登记机关 无锡市梁溪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19-07-12
- 营业期限 2001-09-07~
- 注册地址 无锡市梁溪区江海西路990-2507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代驾、物流运输->仓储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无锡市阳恒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太湖明珠,鱼米之乡无锡,无锡无锡市锡澄路265号,于2001年09月07日在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4人,我公司属于无锡公路旅客运输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钱晓东 | 自然人股东 | 250.00万元 | 50.00% |
李康 | 自然人股东 | 250.00万元 | 5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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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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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无锡市锡澄路265号 | 无锡市梁溪区江海西路990-2507 | 2019-07-12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类4项,2类1项,2类3项,3类,4类1项,4类2项,4类3项,5类1项,5类2项,6类1项,8类,9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承办海运、陆运、空运的国际与拿书代理业务;搬运装卸;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生鲜食用农产品、服装、纺织品、日用品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类4项,2类1项,2类3项,3类,4类1项,4类2项,4类3项,5类1项,5类2项,6类1项,8类,9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汽车租赁(不含融资租赁);汽车代驾服务,汽车清洗服务;汽车保养服务;承办海运、陆运、空运的国际与拿书代理业务;搬运装卸;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生鲜食用农产品、服装、纺织品、日用品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2-26 |
投资总额变更 | 50.000000 | 500.000000 | 2018-08-17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 | 500.00 | 2018-08-17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类4项,2类1项,2类3项,3类,4类1项,4类2项,4类3项,5类1项,5类2项,6类1项,8类,9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类4项,2类1项,2类3项,3类,4类1项,4类2项,4类3项,5类1项,5类2项,6类1项,8类,9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承办海运、陆运、空运的国际与拿书代理业务;搬运装卸;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生鲜食用农产品、服装、纺织品、日用品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8-17 |
期限变更 | 2016-12-31 | - | 2016-12-20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危险品运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许可项目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类4项,2类1项,2类3项,3类,4类1项,4类2项,4类3项,5类1项,5类2项,6类1项,8类,9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2-20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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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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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1377****512 | - | 0510-8****299 | - | 95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377****512 | 3059887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20 | - | - | 8254572*****.com | 0510-8****299 | - | 74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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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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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晓东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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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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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飞灰运输服务项目(二次)预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飞灰运输服务项目 | 江苏-无锡 | 164.65 | 2022-07-22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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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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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 | 1 | 1 | 164.65 | 2022-07-22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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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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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阳恒运输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9)苏0211民初6742号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阳恒运输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82100元。 二、驳回原告无锡市阳恒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8元(已由无锡市阳恒运输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无锡市阳恒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5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负担1943元;评估费10505元(已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预缴),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1-16 |
查永静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无锡市阳恒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苏0581民初13578号 | 准许原告查永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查永静负担 | 被告 | 2018-12-27 |
周惠英与蔡伯堂、无锡市阳恒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锡法民初字第0408号 | 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周惠英9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惠英137364.13元,两项合计232364.13元(其中32737.32元直接向蔡伯堂支付)。 二、蔡伯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惠英15262.68元,其已支付,本案中不需另行支付。 三、驳回周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需转交,请汇入户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东亭支行,账号:32200065101817006390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3470元,由周惠英负担1203元,保险公司负担226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数额按照上述案件受理费的数额,请汇入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 被告 | 2015-02-17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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