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 法人: 吕起宏
- 注册资本: 7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5-01-22
- 办公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7
无角色
3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7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3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吕起宏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优居优住、北京优居优住、优居优住家居装饰
- 注册资本 7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Youju Youzhu Home Decoration (Beij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73302748483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173302748483
- 组织机构代码 330274848
- 曾用名 美好筑家数控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美好筑家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7018581121
-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 核准日期 2018-08-08
- 营业期限 2015-01-22~2035-01-21
- 注册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其他
- 公司简介 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居优住”)是一家专注于“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住宅精装工业一体化企业.经过多年努力,在2014年成功研发了“精装工业一体化”工艺。此项工艺实现了室内空间(装修)的工厂化制造和集约式安装,工艺**,安装迅速。将有效改变传统装饰行业的面貌,使精装行业升级至“互联网+工业4.0”时代,做到真正意义的无污染、无排放的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魏斌 | - | - | 0.00% |
荣欣 | - | - | 0.00% |
王鸣 | - | - | 0.00% |
湖北上美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 - | 0.00% |
李菡 | 自然人股东 | - | 4.00% |
曾兵 | - | - | 0.00% |
宋东平 | - | - | 0.00% |
吕起宏 | 自然人股东 | - | 96.00% |
友邦筑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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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1 宋东平 0 自然人股东;2 荣欣 0 自然人股东;3 魏斌 0 自然人股东;4 吕起宏 0 自然人股东;5 王鸣 0 自然人股东;6 曾兵 0 自然人股东 | 1 吕起宏 6720 自然人股东;2 李菡 280 自然人股东 | 2018-08-08 |
投资人 | 1 宋东平 0 自然人股东;2 荣欣 0 自然人股东;3 魏斌 0 自然人股东;4 吕起宏 0 自然人股东;5 王鸣 0 自然人股东;6 曾兵 0 自然人股东 | 1 吕起宏 6720 自然人股东;2 李菡 280 自然人股东 | 2018-08-08 |
投资人变更 | 宋东平 自然人股东 [退出]荣欣 自然人股东 [退出]魏斌 自然人股东 [退出]吕起宏 自然人股东王鸣 自然人股东 [退出]曾兵 自然人股东 [退出] | 吕起宏 自然人股东李菡 自然人股东 [新增] | 2018-08-08 |
名称变更变更 | 美好筑家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 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 2016-05-16 |
投资人变更 | 友邦筑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退出]湖北上美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退出] | 宋东平自然人股东[新增]荣欣自然人股东[新增]魏斌自然人股东[新增]吕起宏自然人股东[新增]王鸣自然人股东[新增]曾兵自然人股东[新增] | 2015-07-08 |
名称变更 | 美好筑家数控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美好筑家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 2015-07-08 |
投资人 | 1 友邦筑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6500 企业法人;2 湖北上美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500 企业法人 | 1 宋东平 0 自然人股东;2 荣欣 0 自然人股东;3 魏斌 0 自然人股东;4 吕起宏 0 自然人股东;5 王鸣 0 自然人股东;6 曾兵 0 自然人股东 | 2015-07-08 |
股东信息变更 | 湖北上美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友邦筑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 吕起宏,自然人股东,荣欣,自然人股东,宋东平,自然人股东,王鸣,自然人股东,魏斌,自然人股东,曾兵,自然人股东 | 2015-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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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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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效力 | - | - | - | - | - | 70 |
候秋月 | - | - | - | - | - | 70 |
曾兵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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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佛山市南海兴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5执1141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6-03 |
佛山市南海兴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605民初19403号 | 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兴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7134.78元(佛山市南海兴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兴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7134.7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0 |
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与美好筑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鄂0112民初5672号 | 一、解除原告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好筑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代加工合作合同》; 二、被告美好筑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加工费7455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5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3856元,由原告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2301元,由被告美好筑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美之建材有限公司、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鄂0112民初5673号 | 一、解除原告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代加工合作合同》; 二、被告山东美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加工费324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142元,由原告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6682元,由被告美xx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鄂0112民初5674号 | 一、解除原告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联投新材住宅产业化装配式项目”合作协议书》; 二、解除原告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福汉二代产品展示馆项目室内设计合同》; 三、被告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设计费78525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02元,由原告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39元,由被告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11-09 |
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民终784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1-09 |
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京0117执871号 |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7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25 |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闽0203执216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27 |
北京秀珀装饰有限公司、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冀1091执恢19号 | 终结(2019)冀1091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6-30 |
北京秀珀装饰有限公司、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冀1091执恢20号 | 终结(2019)冀1091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06-30 |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闽0203民初3196号 | 一、被告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39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26997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分别自2016年7月4日、2016年10月4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返还1台型号E30S-01的叉车; 三、被告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每月8999元的标准自2017年1月4日起计至上述叉车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28 |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闽0203民初3196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被告 | 2018-08-28 |
广州市台展机械有限公司与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113民初1312号 | 被告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台展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4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29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9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42元,由被告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告 | 2018-07-13 |
北京隆博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诉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京0112民初32515号 | 冻结被告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的存款49万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原告北京隆博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6-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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