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盛远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守臣
- 注册资本: 52.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12-12
- 办公地址: 郑州二七区大学南路与南四环交叉口百荣世贸商城A3区15排623A,16排653、653A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守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郑州盛远、盛远商贸、盛远
- 注册资本 52.00万元
- 实缴资本 52.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3745770384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4577038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03100003800
- 登记机关 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4-15
- 营业期限 2002-12-12~
- 注册地址 郑州市管城区南四环与京广路交叉口西南角百荣世贸商城C1-3-103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营养和保健品批发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养生保健
- 公司简介 本集团公司是目前中国规模*大、技术力量*先进的日化产品、养生保健品的研究、开发和产销基地,产品远销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在海外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有分公司。公司拥有员工1.2万余名,其中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专家的比例超过35%。29年来,始终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成为日化和养生保健行业的全球知名品牌。 本集团公司商标目前已在全世界183个国家注册,并在马来西亚、台湾、尼日利亚、南非、喀麦隆、俄罗斯、乌克兰、韩国、泰国、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成立销售分公司,在新加坡、文莱、香港设立办事处,产品覆盖欧美、东南亚、中东、非洲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4年,本集团公司将开拓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越南、加纳、肯尼亚和阿联酋等国际市场,全面打造本集团公司的世界品牌。 未来,本集团公司将继续抢抓机遇,坚持为全球民众创造优质生活的美好愿景,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为全球消费者奉献高品质的“大众时尚产品”,加快本集团公司系列品牌体系的全面提升,进一步加速文化、品牌、知名度、美誉度的跨越提升,把“爱家,爱生活”的文化理念传播至全球各地。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郭玉华 | - | - | 5.76% |
胡家业 | 自然人股东 | - | 19.23% |
王守臣 | 自然人股东 | - | 80.77% |
李建乐 | - | - | 19.23%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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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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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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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六期)18号楼1单元5层9号 | 郑州市管城区南四环与京广路交叉口西南角百荣世贸商城C1-3-103号 | 2020-04-15 |
地址变更 | 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与南四环交叉口百荣世贸商城A3区15排623A号,16排653、653A号 | 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六期)18号楼1单元5层9号 | 2019-08-28 |
期限变更 | 13 | 长期 | 2015-03-12 |
地址变更 | 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六期)18号楼1单元5层9号 | 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与南四环交叉口百荣世贸商城A3区15排623A号,16排653、653A号 | 2015-02-06 |
投资人变更 | 王守臣:80.76%;胡家业:13.46%;郭玉华:5.76%; [退出] | 胡家业;王守臣; | 2015-02-06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守臣:80.76%;胡家业:13.46%;郭玉华:5.76%; | 胡家业;王守臣; | 2015-02-06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守臣:80.76%;胡家业:19.23%; | 郭玉华:5.76%;胡家业:13.46%;王守臣:80.76%; | 2013-12-12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建乐:19.23%;王守臣:61.54%;胡家业:19.23%; | 王守臣:80.76%;胡家业:19.23%; | 2012-10-08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建乐;王守臣; | 胡家业;王守臣; | 2012-10-08 |
地址变更 | 郑州市二七区冯庄大队前庄村18号 | 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六期)18号楼1单元5层9号 | 2012-04-1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 |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乳粉类)。(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日为2015年2月20日) | 2012-04-12 |
期限变更 | 2011-12-05 | 2015-02-20 | 2012-04-12 |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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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 | - | 1339****799 | 133937177*****.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339****799 | 3319870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339****799 | 133937177*****3.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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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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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臣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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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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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平与张红全、开封鑫汇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03民初578号 | 驳回原告王卫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6元,全部退回原告王卫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3 |
开封鑫汇商贸中心、吴东霞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民申6302号 | 驳回开封鑫汇商贸中心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0-12-16 |
郑州盛远商贸有限公司、开封鑫汇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民终239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45元,由郑州盛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940元、由开封鑫汇商贸中心负担51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3-16 |
王镜与开封鑫汇商贸中心、郑州盛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03民初19898号 | 驳回原告王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4元,全部退回原告王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2-19 |
王镜、开封鑫汇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民终76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2-19 |
杨鹏飞、开封鑫汇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民终76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2-19 |
杨鹏飞与开封鑫汇商贸中心、郑州盛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03民初19897号 | 驳回原告杨鹏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24元,全部退回原告杨鹏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2-19 |
郑州市二七区东升食品商行与郑州盛远商贸有限公司、开封鑫汇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03民初8726号 | 驳回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东升食品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1 |
吴东霞与郑州盛远商贸有限公司、开封鑫汇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豫0103民初10295号 | 驳回原告吴东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5元,全部退还原告吴东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19-02-12 |
吴东霞与郑州盛远商贸有限公司、开封鑫汇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0103民初10295号 | 驳回原告吴东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5元,全部退还原告吴东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19-01-18 |
孟琴芬申请执行葛郑磊一案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3)管执字第76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葛郑磊及其妻子孟伟云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66757元(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据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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