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
- 法人: 施鸿雁
- 注册资本: 61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6-10-24
- 办公地址: 晋江深沪华山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技术专家
7
无角色
7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施鸿雁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晋江浩沙、浩沙制衣、浩沙
- 注册资本 61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180.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PROVINCE JINJIANG CITY HAOSHA GARMENTS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82259806134W
- 纳税人识别号 350582259806134
- 组织机构代码 25980613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82100020864
- 登记机关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6-20
- 营业期限 1996-10-24~2026-10-23
- 注册地址 晋江深沪华山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泳装游泳用品->泳装
- 公司简介 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泳装,韵律装,内衣针织。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属于泳装,韵律装,内衣针织企业。 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深沪镇深沪镇华山村委会电话:(、0595-85285888)。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施鸿雁 | 自然人股东 | 1545.00万元 | 25.00% |
施洪流 | 自然人股东 | 4635.00万元 | 75.00% |
施煌炮 | - | - | 0.00% |
施养窍 | - | - | 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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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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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许逢春 | 施鸿雁 | 2016-09-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许逢春 | 施鸿雁 | 2016-09-28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6-20 |
投资人变更 | 施洪流证照号码:******************;施鸿雁证照号码:******************;施煌炮证照号码:******************;施养窍证照号码:******************; | 施洪流证照号码:******************;施鸿雁证照号码:******************; | 2015-03-10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5-03-03股东 | 2015-03-10 |
经营范围变更 | 施洪流 证照号码:******************;施鸿雁 证照号码:******************;施煌炮 证照号码:******************;施养窍 证照号码:******************; | 施洪流 证照号码:******************;施鸿雁 证照号码:******************; | 2015-03-10 |
股东信息变更 | 施洪流 证照号码:******************;施鸿雁 证照号码:******************;施煌炮 证照号码:******************;施养窍 证照号码:******************; | 施洪流 证照号码:******************;施鸿雁 证照号码:******************; | 2015-03-10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服装制造、针织制品印花;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对体育产业的投资、管理。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服装制造、针织制品印花;批发、零售纺织品及原料;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对体育产业的投资、管理。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2-09-19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服装制造、针织制品印花;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服装制造、针织制品印花;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对体育产业的投资、管理。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1-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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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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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晋江办 | 3505963092 | 2006-04-1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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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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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晶 | - | - | - | - | - | 70 |
联** | - | - | *****oshachina.com | 0595-8****888 | - | 74 |
施** | - | - | - | 0595-****777、0595-****888 | - | 72 |
联系人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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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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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民初1383号 | 一、被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兑汇票垫款99030523.13元、罚息49515.26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 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施洪流、施鸿雁对被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施洪流、施鸿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700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700元,被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施洪流、施鸿雁共同负担53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0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晋江沙禾布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5执991号之一 | 本案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0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晋南支行、上海君威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5执3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0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执490号之一 | 本案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0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晋南支行、南京尚星雅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5执3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0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晋南支行、石家庄尚雅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5执3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0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5执99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0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晋南支行、厦门易健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5执3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4-0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晋南支行、北京浩雅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5执3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02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凯歌服饰(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执64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0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晋江沙禾布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执62号之一 | 本案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0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执59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02 |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津02执恢1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6-02 |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津02执恢1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6-02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执513号之一 | 本案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0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执560号之一 | 本案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02 |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津财保2号 | 冻结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泉州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施鸿雁、许金凤、施洪流、洪莲花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6090112.9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9-09-29 |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津财保1号 | 冻结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泉州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施鸿雁、许金凤、施洪流、洪莲花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6090112.9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9-09-29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晋江三协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03民初1967号 | 一、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135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月2日的利息(含罚息)94895.04元、复利997.82元及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平银(泉州)综字第A036201710230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编号为平银(泉州)贷字第B036201710250002号的《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月2日的利息(含罚息)525770.95元、复利4957.06元及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平银(泉州)综字第A036201710230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编号为平银(泉州)贷字第B036201710250003号的《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晋江三协纺织有限公司、晋江沙禾布业有限公司、施洪流、洪莲花、施鸿雁、许金凤对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晋江三协纺织有限公司、晋江沙禾布业有限公司、施洪流、洪莲花、施鸿雁、许金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08元,减半收取计80304元,由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晋江三协纺织有限公司、晋江沙禾布业有限公司、施洪流、洪莲花、施鸿雁、许金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02 |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泉州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8)沪0118财保38号 |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施洪流、洪莲花、施鸿雁、许金凤、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泉州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浩沙纺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浩沙(中国)有限公司、浩沙国际有限公司价值3180666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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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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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2019)闽05民初13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0 | (2019)津民初1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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