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
- 法人: 樊立刚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12-28
- 办公地址: 中宁县平安东街党校院内二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6次
中标金额
281,059,700元
客户
3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樊立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恒达、恒达建设、宁夏恒达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44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521228362358K
- 纳税人识别号 91640521228362358K
- 组织机构代码 228362358
- 曾用名 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521200002356
- 登记机关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8-24
- 营业期限 2014-05-01~
-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平安东街
- 国标行业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混凝土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立平 | 自然人股东 | - | 51.16% |
王立军 | 自然人股东 | - | 48.84%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房屋建筑工程二级,水暖电安装、室内外装饰、土石方工程;预拌混凝土三级;市政工程方砖、道牙、隔离墩、地面砖、花饰、植草砖等小型预制构件制造;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消防技术服务;物业服务评估;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023-08-24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屋建筑工程二级,水暖电安装、室内外装饰、土石方工程;预拌混凝土三级;市政工程方砖、道牙、隔离墩、地面砖、花饰、植草砖等小型预制构件制造;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消防技术服务;物业服务评估;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023-08-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立平、王立军 | 樊立刚、王立军、王立平 | 2019-08-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立平 | 樊立刚 | 2019-08-07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立平、王立军 | 樊立刚、王立军、王立平 | 2019-08-07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屋建筑工程二级,水暖电安装、室内外装饰、土石方工程;预拌混凝土三级;市政工程方砖、道牙、隔离墩、地面砖、花饰、植草砖等小型预制构件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房屋建筑工程二级,水暖电安装、室内外装饰、土石方工程;预拌混凝土三级;市政工程方砖、道牙、隔离墩、地面砖、花饰、植草砖等小型预制构件制造;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7-05 |
其他变更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19-07-05 |
名称变更变更 | 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 | 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 | 2019-05-15 |
期限变更 | 5000 | 20000 | 2018-04-23 |
投资人变更 | 王立平,出资2558万,占51.16%,实缴出资3030万;王立军,出资2442万,占48.84%,实缴出资1970万; | 王立平,出资10232万,占51.16%,实缴出资0万;王立军,出资9768万,占48.84%,实缴出资0万; | 2018-04-23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 | 20000.00 | 2018-04-23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立平,出资2558万,占51.16%,实缴出资3030万;王立军,出资2442万,占48.84%,实缴出资1970万; | 王立平,出资10232万,占51.16%,实缴出资0万;王立军,出资9768万,占48.84%,实缴出资0万; | 2018-04-23 |
经营范围变更 | - | 91640521228362358K | 2016-02-1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 | 91640521228362358K | 2016-02-17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二级,水暖电安装、室内外装饰、土石方*; | 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二级,水暖电安装、室内外装饰、土石方工程;预拌混凝土三级,市政工程方砖、道牙、隔离墩、地面砖、华饰、植草砖等小型预制构件制造*; | 2014-05-04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 经营期限起2010-04-30;经营期限止2014-04-30 | 经营期限起2014-05-01;经营期限止2024-04-30 | 2014-05-04 |
期限变更 | 经营期限起2010-04-30;经营期限止2014-04-30 | 经营期限起2014-05-01;经营期限止2024-04-30 | 2014-05-04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立平,1088.0(万元)52.81%;王立军,972.0(万元)47.18%; | 王立平,2558.0(万元)51.16%;王立军,2442.0(万元)48.84%; | 2012-05-09 |
投资人变更 | 王立平,1088.0(万元)52.81%;王立军,972.0(万元)47.18%; | 王立平,2558.0(万元)51.16%;王立军,2442.0(万元)48.84%; | 2012-05-0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2-05-09 |
共 30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王** | 经理,总经理 | - | 4632730*****.com | 0955-****629、****629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 | 4632730*****.com | 0955-****626 | - | 74 |
0953-5024629 | - | - | - | 0953-****629 | - | 72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中宁县福康花园项目二标段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花园项目 | 宁夏-中卫 | 9239.96 | 2018-07-13 |
中宁县世纪花园锦绣苑B区二期工程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 | 宁夏-中卫 | 6498.44 | 2018-07-10 |
中宁县恒达酒店附属综合楼工程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综合楼工程 | 宁夏-中卫 | 1037.92 | 2018-07-10 |
中宁县福康花园项目一标段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花园项目 | 宁夏-中卫 | 8432.89 | 2018-07-10 |
中宁县杞乡黄河体育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备及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二标段)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及配套办公设备 过滤净水设备 基本设备及工程建设 应急移动公厕 应急供水设备 | 宁夏-中卫 | 149.88 | 2016-05-18 |
银川兵沟黄河公路大桥及连接线项目桥管理分中心、收费站房建工程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桥管理分中心收费站房建工程 | 宁夏-银川 | 2746.88 | 2015-07-08 |
共 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
1 | 宁夏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 | 4 | 25209.21 | 2018-07-13 |
2 | 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 | 1 | 149.88 | 2016-05-18 |
3 | 银川兵沟黄河公路大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 | 1 | 2746.88 | 2015-07-08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鲁0702民初4659号之一 | 准许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财产保全费1803元,共计4378元,由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6-20 |
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赵菊霞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执1069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1-12-17 |
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执复124号 | 驳回复议申请人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2执异6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申请人 | 2021-07-15 |
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夏军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宁05民终223号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0)宁0521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宁夏军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上诉人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3215542元; 三、驳回上诉人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26元,由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78元,宁夏军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0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252元,由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56元,宁夏军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9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6-24 |
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执异99号 |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乐东支行46×××29银行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1-06-15 |
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执异63号 | 驳回被执行人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04-09 |
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王立平等与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苏05民终10847号 | 一、撤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1661111.11元; 三、确认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享有律师费债权909066元; 四、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对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金凤区1号商住楼1号商业房〔宁(2018)金凤区不动产证明第0094115号〕、金凤区1号商住楼2号商业房〔宁(2018)金凤区不动产证明第0094117号〕、金凤区1号商住楼3号商业房〔宁(2018)金凤区不动产证明第0094116号〕不动产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对于占孝、赵菊霞提供质押的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号(中宁)内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21号)的变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对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以200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1582777.78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于占孝、赵菊霞、于挺、金立宁、王立平对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驳回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7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717元,由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于占孝、赵菊霞、于挺、金立宁、王立平、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17元,由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王立平、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2-23 |
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曹宁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宁0521执112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12-02 |
宁夏春豪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宁0106民初15543号 | 准许原告宁夏春豪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宁夏春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4-01 |
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卫市卫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宁0521民初626号 | 准许原告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 2019-12-12 |
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曹宁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宁0521民初627号 | 被告曹宁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商砼款75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841元,由被告曹宁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 2019-12-12 |
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与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宁0104民初6702号 | 准许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1元,由原告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 - | 2019-07-16 |
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9)宁0104财保27号 |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2166.17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2931元,由申请人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 2019-04-09 |
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苏0582民初2535号 |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于占孝、赵菊霞、于挺、金立宁、王立平、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2019-03-26 |
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19)宁0104执保59号 | - | - | 2019-02-21 |
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 | (2018)苏0582财保88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于占孝、赵菊霞、于挺、金立宁、王立平银行存款315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资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2019-01-08 |
陈学万与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王立平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返还原物纠纷 | (2018)宁0521民初1039号 | 准许原告陈学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陈学万负担 | - | 2018-07-12 |
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王某甲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单位行贿 | (2017)宁0402刑初36号 | 一、被告单位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涉案违法资金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 | 2017-10-20 |
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宁0521执440号 | 终结本院(2016)宁0521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6-09-30 |
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中宁民初字第546号 | 驳回原告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1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4-06-20 |
共 20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D264003004 | 2019-08-20 | 2020-12-06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D364009079 | 2019-07-10 | 2021-05-09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350116E10491R0M | 2016-08-16 | 2018-09-15 |
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0350116Q20854R0M | 2016-08-16 | 2018-09-15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350116S20450R0M | 2016-08-16 | 2019-08-15 |
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0350113Q21105R0M | 2013-05-27 | 2016-05-26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350113S20334R0M | 2013-05-27 | 2016-05-26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350113E10448R0M | 2013-05-27 | 2016-05-26 |
共 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