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简平
- 注册资本: 12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8-16
- 办公地址: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山北路88号1层1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简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中意恒昌建设、中意恒昌、四川中意恒昌
- 注册资本 12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Sichuan Zhongyi Hengcha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700MA6658MH1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658MH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700000070654
- 登记机关 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8-16
- 营业期限 2017-08-16~
- 注册地址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山北路88号1层11号
- 国标行业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住宅房屋建筑->住宅房屋建筑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
- 公司简介 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苎麻黄花之乡达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山北路88号1层11号,于2017年08月16日在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28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网络、通信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隧道工程;建筑物拆除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公路交通工程;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达州建筑装修施工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赵漫丽 | 自然人股东 | - | 15.00% |
简平 | 自然人股东 | - | 43.00% |
宋晓辉 | 自然人股东 | - | 42.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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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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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平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535****111 | 10284027*****.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535****111 | 10284027*****.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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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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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辉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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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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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988号 覃平 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川1702民初1988号 | 一、被告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德、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连带偿还原告覃平、王雄履约保证金及损失补偿款共计41.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11月1日按照月利率2%给付至履约保证金及损失补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成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用7555元,减半收取3777.5元,由被告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德、简平、张成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9 |
周小勇与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川1702民初3851号 | 一、解除原告周小勇与被告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的《达州市双龙铁路物流园河道治理及附属工程内部承包协议》; 二、限被告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周小勇缴纳的保证金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周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12070元,由被告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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