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
- 法人: 郑圣达
- 注册资本: 1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07-10
-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0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郑圣达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驰江工贸、浙江驰江、驰江
- 注册资本 1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300.00万元
- 英文名 Zhejiang Flyriver Industry &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723704552647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04552647
- 曾用名 武义县驰江铝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723000007301
- 登记机关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2-14
- 营业期限 2000-07-10~2020-07-12
- 注册地址 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横一路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其他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厨具锅具刀具->不粘锅、百货/厨具/宠物->厨具锅具刀具->汤锅、百货/厨具/宠物->厨具锅具刀具->炒锅、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不锈钢、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模具、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金属制品
- 公司简介 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县驰江铝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工贸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专业生产汽油、电动高压清洗机,汽油松土机,汽油碎枝机等系列产品,其中高压清洗机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公司创建于2000年,位于浙江省武义县王山头工业区,占地2万㎡,拥有员工300余人,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20多名。 公司技术力量雄厚,研发能力强、生产设备精良,并取得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公司主要产品取得GS、CE、EMC、NOISE、EPA、CARB、ETL等相关证书,行销欧、美、亚、非、澳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热忱欢迎各界宾朋光临惠顾,共谋发展!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颜有存 | - | - | 60.00% |
颜志江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陈爱玲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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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铝合金、铝金属制品配件、不锈钢制品、日用金属制品、健身器材、家用电器、清洗机、电动工具、炊具、厨房用品、塑料制品(除塑料粒子)、模具、旅游休闲用品、工艺品(除木制品)、金属加工机械、金属冲压件(除压延)、园林工具、运动防护用具、电机、皮箱、包的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 | 一般经营项目:铝合金、铝金属制品配件、不锈钢制品、日用金属制品、健身器材、家用电器、清洗机、电动工具、炊具、厨房用品、塑料制品(除塑料粒子)、模具、旅游休闲用品、工艺品(除木制品)、金属加工机械、金属冲压件(除压延)、园林工具、运动防护用具、电机、皮箱、包的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营出口业务。 | 2015-12-14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330723000007301 组织机构代码证:70455264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04552647Q | 2015-12-1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注册号:330723000007301 组织机构代码证:70455264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04552647Q | 2015-12-14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铝合金、铝金属制品配件、不锈钢制品、日用金属制品、健身器材、家用电器、清洗机、电动工具、炊具、厨房用品、塑料制品(除塑料粒子)、模具、旅游休闲用品、工艺品(除木制品)、金属加工机械、金属冲压件(除压延)、园林工具、运动防护用具、电机、皮箱、包的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 | 一般经营项目: 铝合金、铝金属制品配件、不锈钢制品、日用金属制品、健身器材、家用电器、清洗机、电动工具、炊具、厨房用品、塑料制品(除塑料粒子)、模具、旅游休闲用品、工艺品(除木制品)、金属加工机械、金属冲压件(除压延)、园林工具、运动防护用具、电机、皮箱、包的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营出口业务。 | 2015-12-14 |
负责人变更 | 颜志江 | 郑圣达 | 2014-02-07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陈爱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颜志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陈爱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颜志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郑圣达;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2014-02-0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 陈爱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颜志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陈爱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颜志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郑圣达;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2014-02-07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住所: 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村; 邮政编码: 3212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泉溪镇 | 住所: 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横一路; 邮政编码: 3212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泉溪镇 | 2013-01-08 |
经营范围变更 | 姓名: 陈爱玲; 出资额: 120; 百分比: 40% 姓名: 颜志江; 出资额: 180; 百分比: 60% | 姓名: 陈爱玲; 出资额: 520; 百分比: 40%姓名: 颜志江; 出资额: 780; 百分比: 60% | 2009-04-28 |
实收出资变更 | 300 | 1300 | 2009-04-28 |
期限变更 | 300 | 1300 | 2009-04-28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陈爱玲; 出资额: 120; 百分比: 40%姓名: 颜志江; 出资额: 180; 百分比: 60% | 姓名: 陈爱玲; 出资额: 520; 百分比: 40%姓名: 颜志江; 出资额: 780; 百分比: 60% | 2009-04-28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陈爱玲;出资额:120;百分比:40%姓名:颜志江;出资额:180;百分比:60% | 姓名:陈爱玲;出资额:520(+333.33333%);百分比:40%姓名:颜志江;出资额:780(+333.33333%);百分比:60% | 2009-04-28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 | 1300.00 | 2009-04-28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 营业期限: 2000-7-10 至 2010-7-12 | 营业期限: 2000-7-10 至 2020-7-12 | 2009-02-19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0-7-10 至 2010-7-12 | 营业期限: 2000-7-10 至 2020-7-12 | 2009-02-19 |
负责人变更 | 姓名: 颜有存;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姓名: 颜志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陈爱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姓名: 颜志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 2008-08-27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颜志江;出资额:120;百分比:40%姓名:颜有存;出资额:180;百分比:60% | 姓名:颜志江;出资额:180;百分比:60%姓名:陈爱玲;出资额:120;百分比:40% | 2008-08-27 |
地址变更 | 住所:泉溪镇王山头村;邮政编码:321200;电话:***********;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泉溪镇 | 住所: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村;邮政编码:321200;电话:***********;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泉溪镇 | 2008-08-27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颜志江;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颜有存;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颜志江;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陈爱玲;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08-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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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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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海关 | 3307961019 | 2005-06-1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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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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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 | 总经理 | 1386****078、1385****720 | chijia*****xmail.com、in*****ijiang.com、in*****chijiang.com、leichunliu20*****6.com | 0579-****726、0579-8****722、0579-9****726、0579-8****726 | - | 94 |
- | - | - | - | 0579-8****578 | - | 72 |
程** | - | 1592****776 | - | 0579-8****538 | - | 86 |
联系人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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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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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春柳 | 总经理 | - |
颜志江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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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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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玲、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2)浙0723执378号 | 本院(2022)浙0723执3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陈爱玲、颜志江、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陈爱玲、颜志江、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2-07-27 |
颜志江、陈爱玲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21)浙0723民初1404号 | 一、限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2342792.72元及利息(利息以保险赔偿金2342792.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颜志江、陈爱玲、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清偿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7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颜志江、陈爱玲、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10 |
陈爱玲、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21)浙0723民初1407号 | 一、限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保险赔偿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颜志江、陈爱玲、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清偿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8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颜志江、陈爱玲、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10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21)浙0723民初1405号 | 一、限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1431895元及利息(利息以保险赔偿金1431895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9元(已减半),由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6045元(已预交),由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884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18 |
舒绍华、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723执1776号之三 | 终结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执17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2-22 |
洋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颜志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浙0723民初2630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0-10-30 |
洋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颜志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浙0723民初2631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0-10-30 |
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驰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浙0723民初1434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0-01-0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702执异35号 | 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2019-12-28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翔鸿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723民初2250号 | 一、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950000元,并支付利息671439.0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9月10日,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7365.1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9月10日,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三、被告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给付内容在22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1118元,由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连带支付15713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02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723执1333号之四 | 本院(2016)浙0723执13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洋铭实业有限公司、洋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颜志江、陈爱玲、章全美、胡应豪、浙江翔鸿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18-11-2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702执2377号 | 本院(2017)浙0702执23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8-04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颜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17号 | 一、由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从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3月1日,按年利率6.72%计算,罚息从2014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颜志江、陈爱玲对上述款项在本金最高余额1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翔鸿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本金最高余额1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洋铭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本金最高余额5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70元,由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颜志江、陈爱玲、浙江翔鸿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洋铭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08 |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颜家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7)浙0784民初9741号 | 准许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06-05 |
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7民终3366号 | 本案按上诉人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5-30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翔鸿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金义商初字第5201号 | 一、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信用证垫付款人民币25767405.49元及罚息(暂算至2015年8月6日为5708915.85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律师费30000元。 三、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就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浙江翔鸿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金岩山以西应畈垅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房权证武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13)第00241号;最高额:38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胡伟胜、张美姿、颜志江、陈爱玲、浙江驰江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3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4400元,由被告胡伟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17-11-16 |
金华市科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6)浙0723民初3918号 | 准予原告金华市科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原告金华市科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7-11-0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金武执民字第1873号 | 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18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7-03-29 |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金武执民字第1001号 | 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10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玉登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7-03-29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5)金武执民字第1323号 | 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13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实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7-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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