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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陈廷保
  • 注册资本: 182.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时间: 2003-04-09
  • 办公地址: 扬中市永胜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飞达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6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1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9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3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廷保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飞达、扬中飞达、飞达纸制品
  • 注册资本 182.00万元
  • 实缴资本 182.00万元
  • 英文名 Yangzhong Feida Paper Produc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100747333620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4733362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100400005962
  • 登记机关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4-07
  • 营业期限 2003-04-08~
  • 注册地址 扬中市永胜镇东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其他纸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业、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全国闻名的江南渔米之乡镇江,镇江扬中市永胜镇东,于2003年04月09日在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8万元美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纸制品制造加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90人,我公司属于镇江纸制品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扬中市永胜纸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51.07%
张文辉 自然人股东 - 48.93%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纸制品制造加工(印刷除外);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纸制品制造加工(印刷除外);普通货物(不含危险品)道路运输;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4-07
期限变更 2017-04-08 2022-04-08 2017-03-10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镇江海关 3211935628 2013-12-10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吴丹 - - - - - 70
- - - - 0511-8****768 - 72
冯锦彪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启宏 董事,总经理 -
张文辉 副董事长 -
陈廷保 董事长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镇江道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21)苏1191民初868号 准许原告镇江道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原告镇江道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已预交2680元),由原告镇江道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03-29
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宇轩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0)苏1182执1215号 终结本院(2020)苏118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0-09-27
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20)苏1182执121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7-27
2583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182民初2583号 被告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华泰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欠款114805.37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6元,由被告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20-01-21
322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宇轩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苏1182民初322号 一、被告镇江市宇轩硅材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代偿款5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泰州市宏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施积昌、施积文、施善龙、李荣旺对上述债务应各承担八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400元,由被告镇江市宇轩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泰州市宏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施积昌、施积文、施善龙、李荣旺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9-11-28
323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施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1182民初323号 一、被告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被告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9-05-24
1783马长生与何志红、扬中市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苏1182民初1783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马长生142674.92元(121250元+21424.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鉴定费2915元,公估费150元,合计3621.5元,由原告马长生负担2354元,由被告何志红负担1267.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何志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 2018-11-27
戴纪女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徐君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苏11民终10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3-28
戴纪女与徐君平、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苏1182民初1997号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戴纪女76013.91元; 二、驳回原告戴纪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230元,由被告徐君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徐君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人账号:11×××61,收款人开户行:工行镇江永安路支行) 被告 2018-03-28
2160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谢士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1182执2160号 终结(2016)苏118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7-12-21
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谢士魁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民申1861号 驳回谢士魁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7-11-25
1071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文翔包装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1182执1071号 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7-06-19
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谢士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11民终228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78元,由上诉人谢士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4-11
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文翔包装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1182民初241号 被告丹阳市文翔包装制品厂欠原告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价款139288.63元及违约金(以139288.63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丹阳市文翔包装制品厂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原告 2016-09-30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932010371 2019-12-06 2022-12-06
排污许可证 91321100747333620D001P 2019-10-31 2022-10-30

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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