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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鹏都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郭万顺
  • 注册资本: 1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9-27
  •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2,440,157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万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鹏都贸易、大连鹏都、鹏都
  • 注册资本 1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00万元
  • 英文名 Dalian Pengdu Tra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2006914459137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2006914459137
  • 组织机构代码 69144591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200000210988
  • 登记机关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4-12
  • 营业期限 2009-09-27~
  •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7号-15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建材批发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电商零售->批发业->建材批发
  • 公司简介 大连鹏都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09-27,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7号-15,所属行业是建材批发。建材 1-49人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郭展瑛 自然人股东 - 33.33%
郭万顺 自然人股东 - 66.67%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5100.00 12000.00 2021-04-12
期限变更 2019-09-26 - 2019-08-13
地址变更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1号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7号-15 2018-07-19
注册资本变更 510.00 5100.00 2015-02-11
注册资本变更 30.00 510.00 2012-02-28
地址变更 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1号(B区8号) 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1号 2012-02-28
股东信息变更 1.郭展瑛 出资期次: 1 本期认缴出资额: 10.000000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至: 2009-09-23,2.郭万顺 出资期次: 1 本期认缴出资额: 20.000000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至: 2009-09-23 1.郭展瑛 出资期次: 1 本期认缴出资额: 10.000000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至: 2009-09-23,2.郭万顺 出资期次: 1 本期认缴出资额: 20.000000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至: 2009-09-23,3.郭展瑛 出资期次: 2 本期认缴出资额: 160.000000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至: 2012-02-24,4.郭万顺 出资期次: 2 本期认缴出资额: 320.000000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至: 2012-02-24 2012-02-28
实收资本变更 30.000000 510.000000 2012-02-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郭** 执行董事,总经理 - 3152699*****.com 0411-6****907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3152699*****.com 0411-6****907 - 74
郭展瑛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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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郭万顺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事大学海洋运输工程学科实验楼项目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钢筋竞争性谈判采购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钢筋 辽宁-大连 - 2023-02-22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海·云川源境人防还建项目经理部(钢材)招标采购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钢材 辽宁-大连 244.02 2023-01-17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2 1 244.02 2023-01-1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大连鹏都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吉0122民初2637号 一、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大连鹏都贸易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00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2022年5月29日起至汇票金额全部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大连鹏都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8.48元,减半收取计6914.24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被告吉林省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8-26
大连鹏都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吉0122民初2638号 一、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大连鹏都贸易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00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2022年5月29日起至汇票金额全部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大连鹏都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8.48元,减半收取计6914.24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被告吉林省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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