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齐忠
- 注册资本: 3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6-18
- 办公地址: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赤岸大道21号东泰华府17号2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齐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福建东泰佳业、东泰佳业房地产、东泰佳业
- 注册资本 3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921557563468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756346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921100015147
- 登记机关 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8-14
- 营业期限 2010-06-18~2025-06-17
- 注册地址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港街道赤岸大道21号东泰华府17号201室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建筑设计、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工程监理、网络/游戏/传媒->广告传媒公关->招标代理
- 公司简介 东泰华府项目坐落于福建霞浦赤岸大道旁,毗邻百年名校霞浦一中,是目前霞浦建筑面积大(25万)、景观面积大(6万)和社区配套健全的楼盘,项目由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采用英式建筑风格和景观园林设计,必将成为霞浦乃至整个闽东的精品楼盘,特高薪招聘以下英才加入东泰佳业团队,共同发展。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齐忠 | 自然人股东 | - | 85.00% |
陈寿荣 | 自然人股东 | - | 15.00% |
郑建雄 | - | - | 0.00% |
郑建忠 | - | - | 0.00% |
王建斌 | - | - | 0.00% |
林坤强 | - | - | 0.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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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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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10-06-18~2020-06-17 | 2010-06-18~2025-06-17 | 2020-08-14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0-08-12营业期限变更 | 2020-08-14 |
投资人变更 | 陈寿荣证照号码:***;林坤强证照号码:***;王建斌证照号码:***;郑建忠证照号码:***;郑建雄证照号码:***; | 陈寿荣证照号码:***;齐忠证照号码:***; | 2016-12-15 |
负责人变更 | 陈寿荣 | 齐忠 | 2016-12-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寿荣 | 齐忠 | 2016-12-15 |
联络员备案 | 谢晓屏 | 董惠君 | 2016-12-15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寿荣 | 齐忠 | 2016-12-15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寿荣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 陈寿荣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 2016-12-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郑建雄郑建忠陈寿荣 | 陈寿荣郑建雄郑建忠 | 2015-10-1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郑建忠 | 陈寿荣 | 2015-10-10 |
主要人员变更 | 郑建雄 郑建忠 陈寿荣 | 陈寿荣 郑建雄 郑建忠 | 2015-10-10 |
地址变更 | 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33号王龙名城9号201室 |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港街道赤岸大道21号东泰华府17号201室 | 2015-04-10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建斌 林坤强 | 林坤强 王建斌 | 2015-04-10 |
联络人员变更 | - | 谢晓屏 | 2014-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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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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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 | 0539-****998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 | 0593-****777 | - | 72 |
齐忠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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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齐忠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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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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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泰华府”(二期) | 招标公告 | - | 福建 | - | 2016-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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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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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黄光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闽0921民初217号 |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4-30 |
刘良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闽0921民初219号 |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4-30 |
郭雅雪、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闽09民终182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元,由上诉人郭雅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1-10 |
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月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闽民申2899号 | 驳回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2-01-07 |
郑晓康、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闽0921民初2502号 | 一、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晓康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161285元及自2021年8月1日起至郑晓康实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日止按照96.46元/天×违约天数计算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二、驳回郑晓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6464元,减半收取计3232元,由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11-30 |
黄艳、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8)闽0921民初2441号 | 一、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霞浦县东泰华府19号楼1703室商品房交付黄艳; 二、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交易金额830000元计缴增值税并向黄艳交付该增值税发票; 三、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黄艳,将坐落于霞浦县东泰华府19号楼1703室商品房的产权办理至黄艳的名下。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100元,由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9-29 |
朱云佳与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寿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苏11民终39号 | 准许朱云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朱云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4-27 |
王熠、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981执45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4-20 |
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游文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闽09民申7号 | 本案按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 再审申请人 | 2021-04-02 |
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闽09民终105号 | 一、撤销霞浦县人民法院(2018)闽0921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霞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予以退回 | 上诉人 | 2021-04-02 |
黄艳、林海、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闽民终116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林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1-13 |
陈步现、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执1752号 | 一、终结(2020)闽0921执1752号案件的执行。 二、(2020)闽0921执1752号案件并入(2019)闽0921执恢9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30 |
姚祖宏、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执1748号 | 一、终结(2020)闽0921执1748号案件的执行。 二、(2020)闽0921执1748号案件并入(2019)闽0921执恢9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30 |
戴玉珠、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执1753号 | 一、终结(2020)闽0921执1753号案件的执行。 二、(2020)闽0921执1753号案件并入(2019)闽0921执恢9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30 |
陈莺花、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民初2968号 | 一、解除陈莺花与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东泰华府二期9号楼101号的商品房预约合同; 二、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莺花购房款11万元及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7年9月29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陈莺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30 |
戴玉珠与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民初1901号 | 一、解除戴玉珠与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的《东泰华府二期销售确认单》。 二、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戴玉珠购房款项等合计199117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37元,减半收取计5019元,由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10-29 |
徐景全、张瑞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执554号 | 一、终结(2020)闽0921执554号案件的执行。 二、(2020)闽0921执554号案件并入(2019)闽0921执恢9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29 |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执628号 | 一、终结(2020)闽0921执628号案件的执行。 二、(2020)闽0921执628号案件并入(2019)闽0921执恢9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29 |
冯飞虎、徐秀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执553号 | 一、终结(2020)闽0921执553号案件的执行。 二、(2020)闽0921执553号案件并入(2019)闽0921执恢9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28 |
(2020)闽0921民初365号原告陈绍春、陈源璟与被告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闽0921民初365号 | 一、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完成将坐落于霞浦县房屋及相应钥匙、《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给陈绍春、陈源璟; 二、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绍春、陈源璟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已交房款714798元的日万分之一自2018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陈绍春、陈源璟代收的契税102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0.5%自2019年4月3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61元,减半收取为19780.5元,由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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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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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 (2021)闽09民再9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被上诉人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苏11民终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上诉人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闽09民终437号 | 上诉人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月娇、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林金土、冯学亮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闽09民撤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被告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闽09民撤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被告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30 | (2019)闽09民终713号 | 上诉人林海,被上诉人黄艳、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上诉人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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