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 法人: 孟繁力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4-09-07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13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1
无角色
82
招投标
招标数量
751次
招标金额
156,527,048元
供应商
257家
中标数量
197次
中标金额
278,607,458元
客户
4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孟繁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移动黑龙江齐齐哈尔分公司、移动齐齐哈尔分公司、中国移动齐齐哈尔分公司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2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0200716620723G
- 纳税人识别号 230202716620723
- 组织机构代码 71662072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0200500000155
- 登记机关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13
- 营业期限 2004-09-07~2054-02-01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与南马路交叉口东侧1-14层地下一层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电信->其他电信服务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航空航天->卫星、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网络/游戏/传媒->软件工具系统->在线客服系统
- 公司简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重要的以装备制造业为主的重工业基地齐齐哈尔,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与南马路交叉口东侧114层地下一层,于2004年09月07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在本市辖区内经营国家许可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与通信及服务相关的系统集成、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终端及配件出售、出租、维修,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广告业务,商务代理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齐齐哈尔通信器材代理加盟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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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杜勇 | 孟繁力 | 2023-03-13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杜勇 | 孟繁力 | 2023-03-13 |
经营范围变更 | 在本市辖区内经营国家许可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与通信及服务相关的系统集成、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终端及配件出售、出租、维修,业务培训(内部员工)、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广告业务,商务代理服务。 | 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通讯设备修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商务代理代办服务。 | 2022-07-15 |
分支变更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龙沙中环北营业厅;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龙沙中环北营业厅; | 2021-11-03 |
分支变更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富拉尔基时代广场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富拉尔基和平路营业厅;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龙沙中环北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富拉尔基时代广场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富拉尔基和平路营业厅; | 2021-09-20 |
分支变更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富拉尔基和平路营业厅;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富拉尔基时代广场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富拉尔基和平路营业厅; | 2021-09-18 |
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变更 | -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富拉尔基和平路营业厅; | 2021-03-30 |
分支变更 | -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富拉尔基和平路营业厅; | 2021-03-30 |
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 | -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富拉尔基和平路营业厅; | 2021-03-3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姜兴宗 | 杜勇 | 2020-10-14 |
主要人员变更 | 姜兴宗 | 杜勇 | 2020-10-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姜兴宗 | 杜勇 | 2020-10-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姜兴宗[退出] | 杜勇[新增] | 2020-10-1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姜兴宗 | 杜勇 | 2020-10-14 |
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变更 | -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富拉尔基时代广场营业厅; | 2020-08-17 |
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 | 无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富拉尔基时代广场营业厅; | 2020-08-17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在本市辖区内经营国家许可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月6日,《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经营与通信及服务相关的系统集成、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终端及配件出售、出租、维修,业务培训(内部员工)、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广告业务,商务代理服务。*** | 在本市辖区内经营国家许可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与通信及服务相关的系统集成、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终端及配件出售、出租、维修,业务培训(内部员工)、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广告业务,商务代理服务。 | 2015-12-28 |
主要人员变更 | 董向辉;符晓晨; | 姜兴宗; | 2015-12-28 |
负责人变更 | 符晓晨 | 姜兴宗 | 2015-12-28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符晓晨 | 姜兴宗 | 2015-12-28 |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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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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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 | - | - | 138362571*****9.com | 0452-****000 | - | 74 |
020-89524219 | - | - | - | 020-8****219 | - | 71 |
86110999-412 | - | - | - | 8****999-412 | - | 72 |
联系人共 9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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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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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系统集成服务 | 中标公告 | 视频监控系统集成服务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46.80 | 2024-11-07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2024年至2027年案件代理服务采购项目_中选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案件代理服务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 | 2024-11-07 |
全县2025年34条政务外网网络运营费 | 中标公告 | 政务外网网络运营费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48.00 | 2024-11-06 |
视频监控网络传输服务费项目(二次) | 中标公告 | 电信和信息传输服务 视频监控网络传输服务费项目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139.93 | 2024-11-06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2024年至2027年案件代理服务采购项目_比选公告 | 招标公告 | 诉讼服务 案件代理服务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100.00 | 2024-10-21 |
云电脑 | 中标公告 | 云电脑 | 甘肃-甘南 | 2.11 | 2024-10-21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2024年拜泉办公附属用房采购项目采购项目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 中标公告 | 办公附属用房 房屋租赁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 | 2024-10-10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2025年至2026年安保及消防监控服务采购项目_中选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安保及消防监控服务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 | 2024-10-10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2024年至2025年碾区分公司办公附属用房租赁采购项目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 中标公告 | 房屋租赁 办公附属用房租赁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 | 2024-10-08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2025年至2026年安保及消防监控服务采购项目_中选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安保及消防监控服务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417.24 | 2024-09-25 |
龙江县公安局金雕工程履约验收公告 | 中标公告 | 金雕工程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73.03 | 2024-09-20 |
龙江县公安局金雕工程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金雕工程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73.03 | 2024-09-20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2024年克山食堂用房采购项目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 中标公告 | 食堂用房 房屋租赁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 | 2024-09-14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2025年至2026年安保及消防监控服务采购项目_比选公告 | 招标公告 | 安消防服务 保安工作岗位 安保及消防监控服务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461.50 | 2024-09-13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2024年中秋节会员慰问暨乡村振兴定点帮扶项目采购项目_中选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 | 2024-08-30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2024年中秋节会员慰问暨乡村振兴定点帮扶项目采购项目_中选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机 -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52.49 | 2024-08-21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2024年龙沙区阳光名宅营业厅用房房屋租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 中标公告 | 营业厅租赁 房屋租赁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 | 2024-08-19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2024年中秋节会员慰问暨乡村振兴定点帮扶项目采购项目_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慰问品 大豆油 食品 大米 月饼 五谷杂粮 饺子粉 大榛子 中秋节会员慰问暨乡村振兴定点帮扶项目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52.66 | 2024-08-15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2024年克山康政营业厅用房房屋租赁采购项目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 中标公告 | 营业厅租赁 房屋租赁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 | 2024-08-09 |
齐齐哈尔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齐齐哈尔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企业视频彩铃业务协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招生宣传广告服务 视频彩铃业务 | 黑龙江-齐齐哈尔 | 0.72 | 2024-07-11 |
共 9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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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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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6-14 |
2 | 汤原县中恒商贸有限公司 | 2 | 2 | - | 2023-06-14 |
3 | 福建聚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6-14 |
4 | 江西哥大传媒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6-14 |
5 | 黑龙江省立信科技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6-14 |
6 |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 2 | - | 2023-06-14 |
7 | 无锡盈达聚力科技有限公司 | 2 | 1 | 4.70 | 2023-04-11 |
8 | 江苏东洲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4-04 |
9 | 河南智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4-04 |
10 | 浪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4-04 |
11 | 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4-04 |
12 | 盛世复兴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4-04 |
13 | 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4-04 |
14 | 北京安天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3 | 3 | - | 2023-04-04 |
15 | 齐齐哈尔腾越科技有限公司 | 5 | 5 | - | 2023-04-04 |
16 | 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4-04 |
17 | 哈尔滨中兴滨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4-04 |
18 |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4-04 |
19 | 安徽锐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4-04 |
20 | 齐齐哈尔金超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 | 2 | - | 2023-04-04 |
共 2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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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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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 | 5 | 5 | 1896.86 | 2023-06-25 |
2 |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 3 | 3 | 15.60 | 2023-06-20 |
3 | 依安县公安局 | 3 | 3 | 419.80 | 2023-06-02 |
4 | 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 6 | 6 | 31.20 | 2023-06-01 |
5 | 四川中电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5-10 |
6 |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 2 | 2 | 10.40 | 2023-05-05 |
7 |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 2 | 2 | 2.40 | 2023-04-20 |
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 | 1 | 1 | - | 2023-03-27 |
9 |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 2 | 2 | 7.20 | 2023-03-16 |
10 | 富裕县融媒体中心 | 1 | 1 | - | 2023-03-08 |
11 |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 2 | 2 | 19.00 | 2022-12-23 |
12 |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应急管理局 | 2 | 2 | 198.53 | 2022-12-22 |
13 |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 | 2 | 2 | 20.38 | 2022-12-19 |
14 | 黑龙江小石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17.00 | 2022-12-19 |
15 |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应急管理局 | 3 | 3 | 77.51 | 2022-12-16 |
16 | 富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4 | 53.00 | 2022-12-15 |
17 | 克东县政务服务中心 | 3 | 3 | 5.18 | 2022-11-14 |
18 | 齐齐哈尔市职业教育学团 | 3 | 3 | 317.15 | 2022-10-26 |
19 |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 6 | 6 | 15.60 | 2022-10-18 |
20 | 黑龙江鹤城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 | 4 | 1599.58 | 2022-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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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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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洪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黑0221民初695号 | 准许原告姜洪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90元减半收取689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22-08-23 |
邹向辉、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黑0229民初1052号 | 一、被告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原告工程款699600.00元,并自2013年12月2日起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至全部工程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在保证金815344.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在剩余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分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14 |
孙嘉豪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 (2021)黑0202民初3260号 | 准许原告孙嘉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孙嘉豪负担 | 被告 | 2022-01-05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张磊劳动争议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黑0203民监4号 | 本案由本院再审 | 原审原告 | 2021-11-13 |
孙贵武与安徽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黑0202民初904号 | 驳回原告孙贵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2.66元,减半收取计3061.33元,退回原告孙贵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2 |
张立艳与齐齐哈尔市鹰之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0)黑0203民初1414号 |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鹰之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立艳劳务费118396.68元,给付截止到2020年10月15日的利息4080.96元,共计122477.64元;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即11262.87元的范围内对原告张立艳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立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00元,减半收取2375.00元,由原告张立艳负担111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鹰之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11 |
魏文香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0)黑0202民初117号 |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魏文香人身损害赔偿款5469.19元; 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魏文香人身损害赔偿款5469.19元; 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魏文香人身损害赔偿款5469.19元; 四、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魏文香人身损害赔偿款5469.19元; 五、驳回原告魏文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11 |
耿翠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2020)黑02民终285号 | 一、维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赔偿耿翠英各项损失111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6-24 |
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黑02民终72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1.82元,由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37.0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负担3004.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9-06 |
杨建国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19)黑0224民初718号 | 一、关长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建国工程款11860.00元; 二、黄玉良、黄玉庭、辽宁和鸿盈科通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杨建国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杨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关长双负担237.00元,由杨建国负担563.0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28 |
赵士波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8)黑0202民初934号 |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赔偿原告赵士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7772.76元。 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赵士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7772.76元。 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赔偿原告赵士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7772.76元。 三、驳回原告赵士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66元,原告赵士波承担78.75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承担169.64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承担169.64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承担169.64元。 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5038.00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承担1679.33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承担1679.33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承担167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12-30 |
潘玢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黑0202民初179号 |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给付原告潘玢男修车费用35000.00元,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0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负担11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20 |
原告于永胜诉被告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网络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黑0281民初3230号 | 一、由被告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于永胜合同外工程款661803.87元,并以工程款人民币661803.8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1月15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讷河市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于永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6.00元,鉴定费40000.00元,由被告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50418.00元负担,由原告于永胜负担48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9-04 |
陈雪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排除妨害纠纷 | (2017)黑02民终621号 |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民初2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雪、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0元、100.00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17-07-21 |
齐齐哈尔福劳尔斯置业有限公司等诉齐敏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 (2016)黑02民终162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0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齐齐哈尔福劳尔斯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59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1-09 |
原告陈雪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排除妨害纠纷 | (2016)黑0204民初211号 | 一、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铁锋区齐铁地区东湖局宅警卫路0006栋04单元07层02号房屋内的移动通信基站;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14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冰刀厂宿舍10号楼全体住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2015)建民初字第583号 |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冰刀厂宿舍10号楼全体住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6-03-17 |
原告景某某诉被告溪某某、齐移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4)铁民初字第857号 |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赔偿原告景某某财产损失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00元,鉴定费5000.00元、评估费1200.00元,均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3-09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冰刀厂宿舍10号楼全体住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2015)建民初字第462号 |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冰刀厂宿舍10号楼全体住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6-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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