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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创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罗元水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3-07-16
  • 办公地址: 吴忠利通区金积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元水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宁夏创能、创能、创能光伏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Ningxia Chuangneng Photovoltaic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300073800922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7380092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300000002424
  • 登记机关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0-29
  • 营业期限 2013-07-16~2033-07-15
  • 注册地址 吴忠市利通区立德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其他电力生产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太阳能电池、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其他
  • 公司简介 宁夏创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硅基薄膜太阳能电池模组技术开发和光伏产品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位于省级工业园区宁夏吴忠立德工业园。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硅基薄膜太阳能电池模组技术,产品光电转换率将达10%以上,具有低成本、低能耗、大面积、高效率、弱光性好、环境友好等特点,是“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薄膜太阳能产业。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太阳能光伏电站,农业大棚、光伏幕墙、屋顶发电、遮阳顶等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衡阳市衡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2400.00万元 24.00%
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2500.00万元 25.00%
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5100.00万元 51.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其他事项备案 13895530618 13973402422/6528869 2018-10-29
主要人员变更 王文团 肖东生、彭相东、王文团、谢辉、罗元水 2018-10-29
法定代表人变更 肖跃保 罗元水 2018-10-2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文团 肖东生、彭相东、王文团、谢辉、罗元水 2018-10-29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W 2017-01-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W 2017-01-11
经营范围变更 - 91640300073800922W 2017-01-11
经营范围变更 - 91640300073800922W 2017-01-1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3087137*****.com 0953-****861 - 74
肖** - - nxcn*****na.com 0953-****268、0953-****206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20 - - 3087137*****.com 0953-****339 - 74

联系人共 1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彭相东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罗元水 董事长 -
肖东生 董事 -
谢辉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欧召山、宁夏创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7)宁0381民初1072号 一、被告欧召山支付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价款97515元及违约损失19015元,共计1165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被告宁夏创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278元,由被告欧召山、宁夏创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被告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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