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鼎源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 田茂坤
- 注册资本: 1889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8-28
- 办公地址: 西宁市城中区雷鸣寺街1号四单元602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田茂坤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18898.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Qinghai Dingyuan Labor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30103595025425Y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9502542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30103070046896
- 登记机关 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2-24
- 营业期限 2012-08-28~9999-09-09
- 注册地址 西宁市城中区雷鸣寺街1号西单元602室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其他房地产业->其他房地产业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力设备、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脚手架、建材/门窗/水电->木材板材装纸->建筑模板、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保温材料、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安防
- 公司简介 青海鼎源劳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西海锁钥、青海省第一大城市的西宁,西宁西宁市城中区雷鸣寺街1号西单元602室,于2012年08月28日在西宁市城中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劳务分包;公路、桥梁、挡墙、混凝土、钢结构、市政、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施工;隧道、房屋建筑、安防工程、保温材料工程、给排水工程;砌筑、木工、抹灰、油漆、模板、焊接作业;水电暖安装;钢筋制作;脚手架搭设;电力设备、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西宁劳务输出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田茂坤 | 自然人股东 | 16063.30万元 | 85.00% |
王禹钊 | 自然人股东 | 2834.70万元 | 15.00% |
袁睿 | 自然人股东 | - | 0.00% |
蔡波 | 自然人股东 | - | 0.00% |
张巨胜 | -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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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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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合一备案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2023-02-24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田茂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袁睿;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蔡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田茂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禹钊;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3-02-24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10 | 长期 | 2016-12-0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12-08 |
股东信息变更 | 袁睿:**%;田茂坤:**%; | 田茂坤:**%;袁睿:**%;蔡波:**%; | 2016-12-0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袁睿:*%;田茂坤:*%; | 田茂坤:*%;袁睿:*%;蔡波:*%; | 2016-12-08 |
投资人变更 | 袁睿:**%;田茂坤:**%; | 田茂坤:**%;袁睿:**%;蔡波:**%; | 2016-12-08 |
其他变更 | 2000 | 18898.000000 | 2016-12-08 |
投资人变更 | 袁睿;田茂坤 | 田茂坤;袁睿;蔡波 | 2016-12-07 |
其他变更 | 劳务分包;公路、桥梁、挡墙、混凝土、钢结构、市政、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劳务分包;公路、桥梁、挡墙、混凝土、钢结构、市政、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施工;隧道、房屋建筑、安防工程、保温材料工程、给排水工程;砌筑、木工、抹灰、油漆、模板、焊接作业;水电暖安装;钢筋制作;脚手架搭设;电力设备、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4-13 |
经营范围变更 | 劳务分包;公路、桥梁、挡墙、混凝土、钢结构、市政、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劳务分包;公路、桥梁、挡墙、混凝土、钢结构、市政、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施工;隧道、房屋建筑、安防工程、保温材料工程、给排水工程;砌筑、木工、抹灰、油漆、模板、焊接作业;水电暖安装;钢筋制作;脚手架搭设;电力设备、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4-13 |
经营范围变更 | 劳务分包;公路、桥梁、挡墙、混凝土、钢结构、市政、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劳务分包;公路、桥梁、挡墙、混凝土、钢结构、市政、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施工;隧道、房屋建筑、安防工程、保温材料工程、给排水工程;砌筑、木工、抹灰、油漆、模板、焊接作业;水电暖安装;钢筋制作;脚手架搭设;电力设备、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4-13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袁睿;田茂坤; | 田茂坤:*%;袁睿:*%; | 2016-03-15 |
股东信息变更 | 袁睿;田茂坤; | 田茂坤:*%;袁睿:*%; | 2016-03-1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03-15 |
经营范围变更 | 劳务分包**** | 劳务分包;公路、桥梁、挡墙、混泥土、钢结构、市政、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3-15 |
经营范围变更 | 劳务分包**** | 劳务分包;公路、桥梁、挡墙、混泥土、钢结构、市政、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3-15 |
其他变更 | 100 | 2000.000000 | 2016-03-15 |
投资人变更 | 袁睿;田茂坤; | 田茂坤:**%;袁睿:**%; | 2016-03-15 |
联络员备案变更 | 无 | 田茂坤 | 2016-03-15 |
共 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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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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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 | 26380867*****.com | 0971-****530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529****212 | 29376354*****.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 | - | - | 26380867*****.com | 0971-****530 | - | 74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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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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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茂坤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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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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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县兴华租赁站、青海鼎源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新2923执774号之一 | 终结(2022)新2923执77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9-23 |
青海鼎源劳务有限公司、库车县兴华租赁站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新29民终227号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青海鼎源劳务有限公司向库车县兴华租赁站支付租赁费1193163.68元,支付违约金180521.2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3月1日开始,以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年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库车县兴华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青海鼎源劳务有限公司向库车县兴华租赁站赔偿租赁物价款225555元,支付保全费5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19736元,一审法院减半收取9868元,由库车县兴华租赁站承担328.58元,青海鼎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9539.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8元,由青海鼎源劳务公司负担18877.77元、库车县兴华租赁站负担650.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3-25 |
陈仕好、秦小军等青海鼎源劳务有限公司、李万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青0103民初3809号 | 本案按原告陈仕好、秦小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原告陈仕好、秦小军负担 | 被告 | 2021-10-09 |
陈仕好与青海鼎源劳务有限公司、刘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青0102民初3137号 | 准许原告陈仕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仕好负担 | 被告 | 2021-08-30 |
马占山与马俊林、马国俊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青01民终1031号 | 本案按上诉人马占山、马俊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原审被告 | 2021-04-29 |
马国俊与马占山、马俊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青0121民初3966号 | 一、限被告马占山、马俊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国俊工程款2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马国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被告马占山、马俊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3 |
雷达勋诉青海鼎源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息烽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0)黔0122民初2068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鼎源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息烽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30 |
青海鼎源劳务有限公司与司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20)青0223执46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10-13 |
贵阳众合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青海鼎源劳务有限公司、宋如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黔0102民初5092号 | 一、解除原告贵阳众合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如岳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宋如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众合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12日以前的租金及费用819949.69元,2019年6月13日以后的租金按每日557.22元计算至返还材料或付清赔偿费之日止; 三、被告宋如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阳众合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管184.2616吨、扣件8515套、工字钢327米,若不能返还,则按钢管15元/米、价值719781元;扣件5.5元/套、价值46832.5元;工字钢25元/米、价值8175元进行赔偿; 四、被告宋如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众合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五、驳回原告贵阳众合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0元,减半收取65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宋如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02 |
青海鼎源劳务有限公司与司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青0223民初3044号 | 被告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海鼎源劳务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的农民工工资830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0元由被告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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