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法人: 忻磊
- 注册资本: 10766.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5-05-25
- 办公地址: 建国东路525号13楼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友邻租车U-LIN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12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忻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强声、强声汽车、强声
- 注册资本 10766.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766.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Qiangsheng Automotive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01328472894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01328472894
- 组织机构代码 132847289
- 曾用名 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5000278269
- 登记机关 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2-27
- 营业期限 1995-05-25~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1106号224室-18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租车打车
- 公司简介 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魔都上海,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145号802室,注册资本为2350(万元),公司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我公司主要经营汽车租赁,道路旅客运输(跨省市);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上海汽车租赁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上海申强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5.79% |
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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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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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孙林庆 | 忻磊 | 2022-08-02 |
章程变更 | 无 | 2020-09-25章程修正案 | 2022-07-01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2-07-01 |
经营范围变更 | 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动车驾驶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动车驾驶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会展服务、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7-24 |
章程变更 | - | 2018-07-05章程备案 | 2018-07-24 |
经营范围变更 | 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动车驾驶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动车驾驶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会展服务、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7-23 |
经营范围变更 | 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动车驾驶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会展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动车驾驶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会展服务、汽车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7-23 |
章程变更 | - | 2018-07-05章程备案 | 2018-07-23 |
经营范围变更 | 汽车租赁,道路旅客运输(跨省市);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动车驾驶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0-28 |
名称变更变更 | 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上海强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2016-10-28 |
章程变更 | 2013-11-13章程备案 | 2016-10-27章程修正案 | 2016-10-28 |
经营范围变更 | 汽车租赁,道路旅客运输(跨省市);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动车驾驶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会展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0-27 |
经营范围变更 | 汽车租赁,道路旅客运输(跨省市);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动车驾驶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0-27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3-11-13章程备案 | 2016-10-27章程修正案 | 2016-10-27 |
名称变更变更 | 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上海强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2016-10-27 |
主要人员变更 | 吴超英;王勤明;瞿良;张国权;樊建林;郭恒发 | 沈铭;孙林庆 | 2013-11-21 |
章程变更 | 2008-08-18章程备案 | 2013-11-13章程备案 | 2013-11-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吴超英;王勤明;瞿良;张国权;樊建林;郭恒发 | 沈铭;孙林庆 | 2013-11-2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国权 | 孙林庆 | 2013-11-21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8-11-19货币9500.000000万人民币; | 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2008-11-19货币9500.000000万人民币; | 2012-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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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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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铭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 | - | bus_*****6.com | 021-6****184 | - | 73 |
张** | - | 1381****742 | - | 021-6****184 | - | 86 |
联系人共 2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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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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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林庆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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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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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关于上海市公安局后勤保障部装备处所需的上海市公安局租赁社会车辆服务项目的谈判评审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车辆服务项目 大中型客车服务 小型客车服务 | 上海 | - | 201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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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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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公安局 | 1 | 1 | - | 201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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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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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魏与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沪0115民初809号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魏138785.60元; 二、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魏3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1元,减半收取计1510.50元(原告陈魏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0-01-14 |
14891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沙菊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8)苏0582民初14891号 | 驳回原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9-05-16 |
张澄与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强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沪0110民初2253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 | 2018-09-20 |
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沪0115民初88606号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392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4-01 |
张澄与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强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沪0110民初2253号 | 一、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澄违法解除赔偿金67364.48元; 二、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澄车辆保证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01 |
上海强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强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澄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沪02民终1185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强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2-01 |
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沪0114民初4942号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6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柯贤良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7-07-30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陈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沪01民终497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1元,由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7-06-15 |
季业霞与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沪0115民初1753号 | 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季业霞后续治疗费9019元、交通费30元,合计90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4-27 |
张红成与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沪0110民初2521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红成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护理费人民币4800元、误工费人民币1967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822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衣物损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红成医疗费人民币11196.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5.6元、营养费人民币1458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7903.2元; 三、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红成医疗费人民币124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4元、营养费人民币162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989.2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680元、停车费人民币54元; 四、原告张红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28743.8元; 五、原告张红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68元,由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4-05 |
苟兴胜与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689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苟兴胜1202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二、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苟兴胜51737.58元;三、原告苟兴胜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5.43元,减半收取2212.72元,由原告苟兴胜负担343.34元,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869.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12-27 |
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华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沪0114民初4948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4000元及牵引费433.33元,合计14433.3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4000元及牵引费433.33元,合计14433.33元; 三、被告太仓市华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清理费3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0元,由原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01.50元,被告太仓市华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1元。被告太仓市华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08-08 |
朱宇海与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8412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宇海医疗费145.67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2145.6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宇海医疗费145.67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2145.67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宇海车辆修理费51066.67元、牵引费433.33元,合计人民币515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宇海医疗费145.67元、车辆修理费53066.67元、牵引费433.33元,合计人民币53645.67元; 五、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宇海车辆修理费51066.67元、牵引费433.33元、停车费300元、清理费300元、评估费1543.33元、律师代理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3943.33元; 六、被告太仓市华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宇海停车费300元、清理费300元、评估费1543.33元、律师代理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443.33元; 七、被告上海可通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宇海停车费300元、清理费300元、评估费1543.33元、律师代理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443.33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46元,减半收取2223元,重新评估费4500元,合计诉讼费6723元,由原告负担439.95元,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094.35元,被告太仓市华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594.35元,被告上海可通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94.3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5-08-27 |
彭华志与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990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彭华志1300元; 二、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彭华志66635.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74.40元,减半收取1487.20元,由原告负担738元,第一被告负担74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4-10-19 |
方惠萍与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623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惠萍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残疾赔偿金104000元; 二、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惠萍医疗费41557.08元、残疾赔偿金1242.4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3600元、鉴定费1800元、护理用品费120元、律师费5000元(已履行3506.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89.90元(原告方惠萍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4-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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