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麦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纪成华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11-15
-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北路9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纪成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Mailong Catering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06585062951C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06585062951C
- 组织机构代码 58506295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06000195152
- 登记机关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22
- 营业期限 2011-11-15~2031-11-14
- 注册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97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正餐服务->正餐服务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火锅、食品/酒水/零食->冲饮粉糊/咖啡->咖啡、网络/游戏/传媒->软件工具系统->餐饮管理系统、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务服务
- 公司简介 南京麦隆餐饮管理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江东北路97号,占地近2000多平方米。旗下有麦隆咖啡和麦隆万象餐厅。麦隆餐饮浙江区拥有附属企业近十家,是一家集餐饮、休闲、商务、会议于一体的多元化公司。其中8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杭州麦隆咖啡、杭州花圃咖啡、火锅店等。麦隆咖啡在江苏省专业制作咖啡,定位商务咖啡馆。麦隆咖啡馆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坚持专业纯正的咖啡文化。咖啡原料和器具的配合使得麦隆咖啡馆的咖啡气息弥漫的愈香愈浓愈远。麦隆万象餐厅主营粤菜,同时推出精品淮扬菜及特色龙虾。餐厅环境高雅、格调奢华,大包间可容纳20人就餐。是商务宴请的选择。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吴洪祥 | 自然人股东 | 100.00万元 | 50.00% |
纪成华 | 自然人股东 | 100.00万元 | 5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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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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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纪成华,邓杰 | 纪成华,吴洪祥 | 2022-05-2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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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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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 | 25845863*****.com | 025-5****777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 | - | - | njmailong*****3.com | 025-5****819 | - | 74 |
纪** | 执行董事 | 1381****300、1381****858 | njmailong*****3.com | 025-5****819 | - | 97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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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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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成华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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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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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德峰与被告南京麦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鼓民初字第1081号 | 一、被告南京麦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德峰剩余货款65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承担470元,被告承担1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货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19-01-31 |
李德峰与南京麦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 | (2013)宁商终字第965号 | 一、维持(2013)鼓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2013)鼓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京麦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德锋货款787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李德锋负担970元,麦隆公司负担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4-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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