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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罗展辉
  • 注册资本: 83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5-09-01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红花路长平商务大厦3025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展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建生裕科、建生裕科贸易、深圳建生裕科
  • 注册资本 83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51.15万元
  • 英文名 Kin Sang (Shenzhen)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771649043F
  • 纳税人识别号 440301771649043
  • 组织机构代码 77164904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503224889
  • 登记机关 福田局
  • 核准日期 2016-07-27
  • 营业期限 2005-09-01~2035-09-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红花路长平商务大厦3025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如果您追寻在职场有发挥的空间;如果您期望能与企业并肩打拼后分享应有成果;如果您自问做事积极、乐观人生、目光远大…如果您是对的人, 便是我们要找的人, 我们欢迎您!!本司是成于立2005年的港资企业 (香港总部已成立50余年),其它分公司分布在各大城市, 主要业务是代理及经营各类塑胶原料, 面对客户群覆盖行业有 : 汽车、通讯、消费品、包装品、家用品、医疗用品、 玩具行业等等。现已成为香港及中国具规模塑胶原料代理商之一, 足迹遍布全国。我们的使命是成为首屈一指的「塑料解决方案提供者」(Polymer Solution Provider)公司网址:www.kinsang.com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富铭国际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花路长平商务大厦3025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红花路长平商务大厦3025 2016-07-27
其他变更 - 91440300771649043F 2016-07-27
投资人变更 名称:富铭国际有限公司,出资额:400,出资比例:100 名称:富铭国际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150%),出资比例:100 2012-08-16
经营范围变更 股东名称:富铭国际有限公司、出资额:4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股东名称:富铭国际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2012-08-16
期限变更 400.00 1000.00 2012-08-16
实收出资变更 400 1000 2012-08-16
股东信息变更 名称:富铭国际有限公司,出资额:400,出资比例:100 名称:富铭国际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出资比例:100 2012-08-16
注册资本变更 400.00 1000.00 2012-08-16
投资总额变更 400 1000(+150%) 2012-08-16
地址变更 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花路99号长平商务大厦3702 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花路长平商务大厦3025 2010-04-20
地址变更 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花路1001号国际商贸中心5A栋120号 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花路99号长平商务大厦3702 2009-04-24
注册号/注册号升级 316180 ***** 2007-07-30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独资经营(港资)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2007-07-30
其他变更 316180 440301503224889 2007-07-30
主要人员变更 钟汉泉(董事长) 罗展辉(执行董事) 2007-07-30
经营范围变更 在保税区内从事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通过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与非保税区内企业从事贸易业务;保税区内商务咨询服务(涉及许可证经营凭许可证经营)。 合成橡胶及其制品(天然橡胶除外)、塑料及其制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提供售后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在保税区内从事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保税区内商务咨询服务(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06-08-09
实收出资变更 0 400 2005-12-02
其他变更 0 1 2005-12-02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福强海关 4403448298 2009-10-20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罗** 执行董事,经理 1809****632 sheng*****nsang.com.cn 0755-8****448、0755-2****128-837 - 97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9 - 1809****632 ye*****nsang.com.cn - - 86
8** - - - 0755-****312 - 72

联系人共 1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罗展辉 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1973执恢717号 本院(2017)粤1973执恢7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9-06-20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中山菲力特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7)粤1973执异193号 中止对存放于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桥东路南二街178、179号地点型号为XDTB-800FX的药用铝箔印刷涂布机一台(设备序列号为201402)、型号为MS400的数字控制高速分切机一台(设备序列号为675)、型号为ER300的数字控制高速复卷机一台(设备序列号为673)、型号为ER300的数字控制高速纸塑复卷机一台(设备序列号为674)、型号为GSD450-Z的高速中封制袋机一台、型号为GSD600-S的三边封、高速制袋机一台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异议人 2019-01-09
申请执行人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朱氏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晋执字第1332号之一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7-08-29
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431号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6007.3元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在恒生银行深圳分行52×××18账户内存款166007.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 2017-01-03
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431号 一、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2450元; 二、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5245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1元、保全费3620元,共计724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7-01-03
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0304执9953号 准予申请执行人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6-12-16
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450号 一、限被告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3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190300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以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从2015年3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74元,由原告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承担72元、被告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4202元;财产保全费1513元,由被告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02-28
原告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朱氏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晋民初字第272号 一、被告福建朱氏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货款1005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原告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元,依法减半收取1195元,由被告福建朱氏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由原告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04-27
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227号 被告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建生裕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8800元及利息(以88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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