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法人: 龚高文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8-03-30
- 办公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6幢13层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龚高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南京许愿树武汉分公司、许愿树文化武汉分公司、许愿树武汉分公司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00MA4KY4M17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KY4M1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00000948322
- 登记机关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0-31
- 营业期限 2018-03-30~
- 注册地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第6幢8层7号房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商务代理代办服务
- 专业行业 教育/文具/乐器->职业教育->企业培训、教育/文具/乐器->职业教育->IT技能培训、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务服务
- 公司简介 许愿树教育集团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以学业规划、终身教育为核心的全国性教育通路平台。以全方位、个性化、匹配度为基点,通过整合教育资源、搭建教育通路,把优质的教育资源送到千家万户。学历教育、出国留学、企业培训、资格证书、岗前培训等八大项目涵盖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国际教育等多个领域,涵盖所有具有教育需求的人群。为用户提供方便、专业、客观的教育选择,打造“您身边的学业规划师、就业指导师”;同时为高等教育机构解决招生难的问题,输送优秀生源。自公司成立以来,以整合优质教育资源,打造教育通路为己任,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现已发展成一个专业技能培训、职业生涯规划的大型教育机构。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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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6幢13层5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第6幢8层7号房 | 2019-10-3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曾高升 | 龚高文 | 2018-07-23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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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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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827****652 | 114257285*****.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1860****577 | 18722562*****.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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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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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民、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2022)鄂0192民初1617号 | 准许原告李海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民负担 | 被告 | 2022-06-01 |
深圳小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2021)苏0113民初9116号 | 驳回原告深圳小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10 |
北京艺鑫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10577号 | 本案按原告北京艺鑫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9.00元,减半收取计464.5元,由原告北京艺鑫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7-19 |
海南启辰教育有限公司与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92民初7322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 被告 | 2021-04-22 |
原告陈林霜与被告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龚高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苏0113民初7367号 | 驳回原告陈林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陈林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28 |
张新生与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92民初3411号 | 一、被告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新生退还2019年3月2日证书协议项下的款项37500元; 二、被告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新生退还2019年5月29日证书协议项下的款项3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财产保全费695元,由被告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01 |
张新生与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92民初1432-2号 | 准许原告张新生撤回对被告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张新生负担 | 被告 | 2020-09-25 |
章傲与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92民初901号 | 本案中止诉讼 | 被告 | 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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