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华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德华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1-02-01
-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人民中路50号恒隆大厦底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1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德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华泰、华泰旅行社、张家港华泰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Zhangjiagang Huatai Domestic Travel Agenc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2726541893E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2726541893E
- 组织机构代码 726541893
- 曾用名 张家港华泰国内旅行社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2000037362
- 登记机关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1-05-18
- 营业期限 2001-02-01~
-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人民中路50号恒隆大厦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旅行社
- 公司简介 张家港华泰国内旅行社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园林之城,人间天堂苏州,苏州杨舍镇长安路号,我旅行社主要提供国内旅游业务,旅游用品购销;票务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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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华 | 自然人股东 | 5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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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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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 | 张德华,林霖 | 张德华 | 2021-05-1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1-05-18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德华,林霖 | 张德华 | 2021-05-18 |
经营范围变更 | 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旅游用品购销;票务服务;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旅游用品购销;票务服务;汽车租赁;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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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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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58678999 | - | - | - | 0512-5****999 | - | 72 |
朱** | 经理 | 1516****215 | 8529627*****.com、z*****zjg.com | 5****855、0512-5****855 | - | 97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4703683*****.com | 0512-5****179 | - | 73 |
联系人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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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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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华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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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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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8林霖与张家港华泰旅行社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2019)苏0582民初14258号 | 一、被告张家港华泰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公司住所地提供自2001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所有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林霖及其委托的一名会计师、一名律师进行查阅、复制,原告林霖应在被告张家港华泰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查阅、复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阅、复制; 二、被告张家港华泰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公司住所地提供自2001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所有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已形成的审计报告供原告林霖及其委托的一名会计师、一名律师进行查阅,原告林霖应在被告张家港华泰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查阅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家港华泰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被告 | 2020-12-24 |
倪善军与张家港华泰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旅游合同纠纷 | (2018)苏0582民初13182号 | 一、被告张家港华泰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倪善军损失191727.56元。 二、驳回原告倪善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倪善军负担102元、被告张家港华泰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63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被告 | 2019-02-22 |
4095张家港华泰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0582民初4095号 | 准许原告张家港华泰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家港华泰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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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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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zjg.com | htzjg.com | 苏ICP备11028592号-1 | 2018-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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