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
- 法人: 陈刚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2-14
- 办公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北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5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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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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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0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6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费洛卡、安徽费洛卡、费洛卡重工传动、安徽费洛卡重工、费洛卡重工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Anhui Ferrocar Heavy Transmiss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5005901755392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15005901755392
- 组织机构代码 59017553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591000013674
- 登记机关 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0-18
- 营业期限 2012-02-14~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北侧
- 国标行业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交通安全、管制及类似专用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减速机、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车、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
- 公司简介 企业介绍: 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位于“中国齿轮之乡、电机之乡”美誉的安徽六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是世界一流技术的欧式减速电机在中国的制造商和服务商。公司占地面积6.6万平方米,现有员工260多名,年产减速电机7万多台,产值2.1亿元。 费洛卡减速机采用世界尖端的齿轮模块化技术,集减速机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于一体。主要生产K、R、F、S欧式减速电机、H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勇 | 自然人股东 | 250.00万元 | 5.00% |
陈刚 | 自然人股东 | 4330.00万元 | 86.60% |
王传忠 | 自然人股东 | 50.00万元 | 1.00% |
沈济良 | 自然人股东 | 20.00万元 | 0.40% |
束传华 | 自然人股东 | 50.00万元 | 1.00% |
刘松 | 自然人股东 | 250.00万元 | 5.00% |
张岩 | 自然人股东 | 50.00万元 | 1.00% |
马勇 | - | - | 5.00% |
汪茜 | - | - | 1.98% |
吴凯 | - | - | 20.00% |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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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陈刚;汪家云;陈勇;刘松;张岩;王传忠;束传华;沈济良; | 陈刚:86.6%;束传华:1%;陈勇:5%;刘松:5%;王传忠:1%;张岩:1%;沈济良:0.4%; | 2021-10-18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刚;汪家云;陈勇;刘松;张岩;王传忠;束传华;沈济良; | 陈刚:86.6%;束传华:1%;陈勇:5%;刘松:5%;王传忠:1%;张岩:1%;沈济良:0.4%; | 2021-10-18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8 | 长期 | 2020-07-28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电动车、后桥总成、减速机、拉丝机及其它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 电动车、后桥总成、减速机、拉丝机及其它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2-22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4 | 8 | 2016-02-22 |
股东信息变更 | 沈济良:*%;汪茜:*%;陈勇:*%;陈刚:*%;王传忠:*%;张岩:*%;束传华:*%;刘松:*%; | 陈刚;汪家云;陈勇;沈济良;张岩;王传忠;束传华;刘松; | 2015-03-3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沈济良:*%;汪茜:*%;陈勇:*%;陈刚:*%;王传忠:*%;张岩:*%;束传华:*%;刘松:*%; | 陈刚;汪家云;陈勇;沈济良;张岩;王传忠;束传华;刘松; | 2015-03-30 |
实收资本变更(或外资中方实收资本变更) | 2000.000000 | 5000.000000 | 2014-05-09 |
注册资本变更(或外资中方认缴资本变更) | 2000.000000 | 5000.000000 | 2014-05-09 |
实收资本变更变更 | 2000.000000 | 5000.000000 | 2014-05-09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变更 | 2000.000000 | 5000.000000 | 2014-05-09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松:5%;束传华:1%;张岩:1%;王传忠:1%;陈刚:84%;沈济良:1%;陈勇:5%;汪茜:2%; | 刘松:5%;束传华:1%;张岩:1%;王传忠:1%;陈刚:84.62%;陈勇:5%;汪茜:1.98%;沈济良:0.4%; | 2014-05-09 |
投资人变更 | 刘松:5%;束传华:1%;张岩:1%;王传忠:1%;陈刚:84%;沈济良:1%;陈勇:5%;汪茜:2%; | 刘松:5%;束传华:1%;张岩:1%;王传忠:1%;陈刚:84.62%;陈勇:5%;汪茜:1.98%;沈济良:0.4%; | 2014-05-09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0 | 5000.00 | 2014-05-09 |
投资人变更 | 马勇:*%;沈济良:*%;陈刚:*%;陈勇:*%;吴凯:*%;汪茜:*%; | 刘松:*%;束传华:*%;张岩:*%;王传忠:*%;陈刚:*%;沈济良:*%;陈勇:*%;汪茜:*%; | 2013-12-19 |
股东信息变更 | 马勇:5%;沈济良:1%;陈刚:67%;陈勇:5%;吴凯:20%;汪茜:2%; | 刘松:5%;束传华:1%;张岩:1%;王传忠:1%;陈刚:84%;沈济良:1%;陈勇:5%;汪茜:2%; | 2013-12-19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2000.00 | 2012-03-08 |
实收出资变更 | 20.000000 | 2000.000000 | 2012-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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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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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州海关 | 3413260039 | 2014-10-2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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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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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 | - | 4446181*****.com | - | - | 72 |
沈** | - | 1801****357 | - | - | - | 84 |
付** | - | 1585****059 | - | 0564-****286 | - | 86 |
联系人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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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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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土资告【2014】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 | 2014-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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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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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皖1502执1512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0)皖1502执1512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人 | 2020-09-08 |
六安市微特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1502执1210号 | 终结对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执1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8-25 |
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皖1502民初5350号 | 一、冻结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贰拾贰万元(22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号大众途昂轿车一辆,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05-20 |
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1502执1604号 | 一、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500元,同时解除本院(2018)皖1502民初5350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财产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号大众牌途昂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人 | 2020-04-24 |
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六安市微特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15民终218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负。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4-14 |
六安市微特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15民终1797号 |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 被上诉人 | 2020-01-06 |
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沈阳格里森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1502执恢27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1-15 |
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上海优琪优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1502执恢27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11-15 |
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江阴市华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1502执183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1-12 |
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1502执183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1-12 |
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皖1502民初4172号 | 一、被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代付款7802934.5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30元,减半收取计33615元,由被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30 |
南靖县鑫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627民初606号 | 准许南靖县鑫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南靖县鑫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03-13 |
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8)皖1502执772号 | 终结(2018)皖1502执7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28 |
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与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皖1502民初5350号 | 一、被告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货款201300元; 二、被告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应自2017年8月16日起以总货款211300元的90%即1901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止; 三、驳回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被告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2-13 |
上海汇海五金成型厂与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7)沪0115民初22374号 | 一、被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海五金成型厂货款34922.32元; 二、被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汇海五金成型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4922.32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5元,减半收取计5017.50元,由原告上海汇海五金成型厂负担4680元,由被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负担3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28 |
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皖1502民初773号 | 被告江阴市华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17521.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江阴市华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7-18 |
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与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皖1502民初770号 | 被告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货款66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被告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6-28 |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7)苏0105民初3570号之二 | 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陈刚、郭小青、上海迈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96元,减半收取计3948元,由原告方负担 | 被告 | 2018-05-30 |
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皖1502民初6753号 | 一、被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借款499.8万元; 二、被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24日的借款利息420339元; 三、被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以499.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4%计算的自2015年12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驳回原告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10元,减半收取计32055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费用总计37055元,由被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08 |
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7)皖1502财保196号 | 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寿春路以南、皋陶北路以西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号:六土国用2014第90027号,六土国用2015第90029号)和厂房(房产证号:房地权证经开字第××号,房地权证经开字第××号),查封土地和厂房价值以1530万元为限; 二、查封担保人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正阳路以东、衡山路以南现代科技产业园5#厂房【产权证号:皖(2016)六安市不动产权第0013117号】。 上述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7-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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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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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2018)皖15民终17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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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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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813Q10099R0M | 2013-02-19 | 2016-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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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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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flk.com | ahflk.com | 皖ICP备2021005949号-1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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