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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周伦波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9-12-29
  • 办公地址: 大连瓦房店太阳办事处楼房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伦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长兴、长兴种业、大连长兴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17.50万元
  • 英文名 Dalian Changxing Seed Industry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281723459499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23459499
  • 曾用名 瓦房店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281000042653
  • 登记机关 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6-02
  • 营业期限 1999-12-29~
  • 注册地址 辽宁省瓦房店市太阳办事处楼房村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农、林、牧、渔产品批发->种子批发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种子鲜花园艺->种子、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05月01日成立,公司位于辽宁省 大连市 瓦房店市辽宁瓦房店市辽宁省瓦房店市长兴岛镇三堂村,主要生产经营批发种子;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马玉娜 自然人股东 51.75万元 10.00%
周伦波 自然人股东 215.75万元 90.00%
韩广宇 - - 0.00%
邹丽 - - 0.00%
田雨 - - 0.00%
时广建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联络人员变更 - 那丽岩 2016-05-31
主要人员变更 1.田雨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2.时广建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 1.周伦波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2.马玉娜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 2015-06-16
股东信息变更 1.时广建,2.田雨 1.马玉娜,2.周伦波 2015-06-16
投资人变更 时广建,田雨 马玉娜,周伦波 2015-06-16
负责人变更 田雨 周伦波 2015-06-1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田雨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标志:是,[退出]时广建职务:监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退出 周伦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标志:是,[新增]马玉娜职务:监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新增 2015-06-16
地址变更 辽宁省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太阳沟村 辽宁省瓦房店市太阳办事处楼房村 2015-01-05
期限变更 1999-12-29/2019-12-28 1999-12-29 00:00:00 2015-01-05
注册资本变更 517.50 - 2015-01-05
主要人员变更 1.韩广宇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2.邹丽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 1.田雨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2.时广建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 2014-05-07
投资人变更 韩广宇,邹丽 田雨,时广建 2014-05-0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韩广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标志:是,[退出]邹丽职务:监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退出 田雨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标志:是,[新增]时广建职务:监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新增 2014-05-07
股东信息变更 1.韩广宇,2.邹丽 1.田雨,2.时广建 2014-05-07
负责人变更 韩广宇 田雨 2014-05-07
负责人变更 周伦波 韩广宇 2013-11-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郭宏职务:监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2.周伦波职务: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标志:是,3.周伦波职务: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标志:否 1.邹丽职务:监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2.韩广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标志:是 2013-11-27
主要人员变更 1.郭宏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2.周伦波 职务: 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3.周伦波 职务: 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 1.邹丽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2.韩广宇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 2013-11-27
股东信息变更 空白 1.邹丽 出资期次: 1 本期实缴出资额: 51.750000 出资方式: 实物 出资日期: 2001-03-15,2.韩广宇 出资期次: 1 本期实缴出资额: 250.000000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日期: 1999-10-08,3.韩广宇 出资期次: 2 本期实缴出资额: 215.750000 出资方式: 实物 出资日期: 2001-03-15 2013-11-27
投资人变更 空白 1.邹丽出资期次:1本期实缴出资额:51.750000出资方式:实物出资日期:2001-03-15,2.韩广宇出资期次:1本期实缴出资额:250.0000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1999-10-08,3.韩广宇出资期次:2本期实缴出资额:215.750000出资方式:实物出资日期:2001-03-15 2013-11-27
期限变更 1999-12-29/2009-12-29 1999-12-29/2019-12-28 2009-01-2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1448****858 dlcx*****6.com 0144-8****858 - 88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1809****029 cx*****6.com - - 86
联系人 - - - - - 70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周伦波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王丽婷与周伦波、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辽0281民初6135号 一、被告周伦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丽婷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本案确认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丽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原告王丽婷承担110元,由被告周伦波承担3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2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曲义德、张声举、曲淑芬、孙淑艳、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辽0281执124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4-0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与曲义德、张声举、曲淑芬、孙淑艳、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辽0281执123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4-09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伦波、马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辽0291民初915号 一、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与被告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质押合同》有效,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对被告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30万元保证金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标准计算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标准计算罚息); 三、被告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伦波及被告马玉娜对前述第二项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6700元,由被告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伦波及被告马玉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30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周伦波、马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辽0291民初915号 冻结、查封四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它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有效期限为从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从查封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从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18-12-30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伦波、马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辽0291民初915号之一 解除本院(2016)辽0291民初915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大连银行金州支行营业部xxxxxx账号内3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12-30
申请执行人赵明天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琼0271执624号 终结(2017)琼0271执62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 2018-09-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与王云华、赵运业、李艳、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瓦民初字第2745号 被告王云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借款本金45788.68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罚息及1800元律师费。 被告赵运业、李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由被告赵运业、王云华、李艳、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告 2018-08-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与程英华、赵运业、李艳、王云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瓦民初字第2741号 被告程英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借技本金45788.68元,并按合同的约定承担利息、罚息及1800元律师费。 二、被告赵运业、李艳、王云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运业、程英华、李艳、王云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告 2018-08-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与赵运业、李艳、王云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瓦民初字第2742号 被告赵运业、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借款本金45788.68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罚息及1800元律师费。 被告王云华、李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由被告赵运业、李艳、王云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告 2018-08-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与李耀超、姜治玲、张林成、宋刚忠、宋桂艳、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瓦民初字第2746号 被告宋刚忠、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借款本金45788.68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罚息及1800元律师费。 二、被告姜治玲、李耀超、张林成、宋桂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姜治玲、李耀超、张林成、宋刚忠、宋桂艳、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告 2018-08-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诉王月新、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韩立荣、梁义德、潘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瓦民初字第4773号 被告王月新、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78707.47元,并承担此款自2012年4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年利率14.58%)以及此款自2013年4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年利率7.29%);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元,律师代理费1800元,由被告大连长兴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告 2018-08-29
傅金安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2015)瓦民初字第4655号 被告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傅金安货款77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920元由被告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告 2018-08-16
王丽婷与周伦波、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辽0281民初2792号 准许原告王丽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王丽婷负担 被告 2018-08-06
瓦房店市宏彦机械加工厂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5)瓦执字第212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01-31
申请执行人张军革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争议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辽0281执372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01-31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月新、韩立荣、梁义德、潘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辽0281执338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12-14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国辉、李德凤、王峥、孙连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辽0281执337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12-14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李长胜、程木艳、任士鹏、刘相凤、李耀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辽0281执339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12-14
傅金安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2016)辽0281执206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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