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于险峰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03-30
-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90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于险峰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北新国贸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Xiamen Bnbmg Int'l Tra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2005878867781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2005878867781
- 组织机构代码 58788677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200200073197
- 登记机关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9-02
- 营业期限 2012-03-30~2042-03-29
-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长浩路223号主楼八楼878单元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农、林、牧、渔产品批发->林业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金融->保险、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照明灯具
- 公司简介 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管理中央企业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企业,北新厦门公司专注于进口木材行业综合服务,业务范围辐射中国华东华北、北美、欧洲等区域,我们热情欢迎有志于从事国际贸易现代服务行业的人士加入,一起拓展我们的事业版图,一起共创我们美好未来。我们将为您提供完备的福利:五险一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免费午餐、交通补助、话费补贴、生日贺礼、带薪年假等等。我们将为您提供公平的晋升平台和宽阔的职业发展渠道。当然少不了有竞争力的薪资,固定月薪+丰厚的年终绩效奖金等着你来拿。您的每一分努力都会有我们的珍惜和回报,快来加入我们吧!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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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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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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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崎海关 | 3502110795 | 2012-04-26 | 正常 | 2068-07-31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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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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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 执行董事 | - | - | 0592-****009 | - | 81 |
陈** | 专员 | 1595****680 | chenzc1*****6.com | 0592-****275 | - | 97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 - | linni*****bmg.com.cn | 0592-****014 | - | 74 |
联系人共 1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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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于险峰 | 执行董事 | - |
颜政聪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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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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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新大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9)赣02民终881号 |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上诉人 | 2019-12-27 |
景德镇市新大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9)赣0203民初1326号 | 驳回原告景德镇市新大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890.06元,由原告景德镇市新大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29 |
景德镇市新大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赣02民终10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4元,由景德镇市新大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7-30 |
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 公证债权文书 | (2017)京0113执恢821号 | 终结(2014)京方圆执字第009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1-25 |
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冠木实业有限公司、曾鸿群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6)闽02执871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5)厦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11-16 |
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2执568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3-26 |
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佳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15)思执字第1928号之一 | 终结(2015)思执字第19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7-11-15 |
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 (2017)最高法民申2356号 | 驳回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7-10-20 |
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龙灿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5)闵执字第1073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07-03 |
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39号 | 一、被告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仓储费63945.14元; 二、被告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木材损失费用7443601.66元; 三、被告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期利益损失69443.43元; 四、被告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三项金额的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内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534元,由被告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3024元,原告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510元。鉴定费150000元,由被告唐山市港口物流公司负担108000元,原告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5-31 |
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施养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民终字第445号 |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03-22 |
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福仁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6)闽02民初10号 | 被告上海福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物差价损失6585228.84元、代理费410654.77元、银行费用153995.54元、保险费16486.33元、物流费用3751048.6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10日为1131336.63元,之后以6585228.84元为基数,按月千分之七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39955.36元、律师费6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21元,由被告上海福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2-21 |
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龙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曾金发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6)闽02民初9号 | 一、被告无锡市龙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物差价损失5091835.66元、代理费611917.98元、银行费用114734.62元、保险费84138.72元、物流费用3100032.2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10日为1958972.95元,此后以5091835.66元为基数,按月千分之七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94692.4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0万元; 二、被告曾金发、曾金才对被告无锡市龙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金发、曾金才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无锡市龙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91元,由被告无锡市龙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曾金发、曾金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2-21 |
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6)闽0203民初4542号 | 准许原告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6-10-31 |
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冠木实业有限公司、曾鸿群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15)厦民初字第1410号 | 准许原告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6-04-01 |
申请人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宝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宝发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 债权纠纷 | (2015)思执字第4646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宝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宝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9541.58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陈宝发在20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人 | 2016-01-04 |
申请人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录泉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 债权纠纷 | (2014)思执行字第5723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垚石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71926.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二、被执行人钟录泉在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人 | 2016-01-04 |
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晋江市汉鑫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15)厦民初字第728号 | 本案中止诉讼 | 原告 | 2015-12-28 |
申请人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佳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 债权纠纷 | (2015)思执字第1928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市佳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晨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21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人 | 2015-12-09 |
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龙灿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613号 | 被告上海龙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以及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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