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索南
  • 注册资本: 6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8-03-23
  • 办公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19号楼1144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索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青海青轮、青轮、青轮建设
  • 注册资本 6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Qinghai Qinglu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30000MA758KAKX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758KAKX
  • 曾用名 青海青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30000010031569
  • 登记机关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2-28
  • 营业期限 2018-03-23~9999-09-09
  •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19号楼1144室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园林景观、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
  • 公司简介 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西海锁钥、青海省第一大城市的西宁,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19号楼1144室,于2018年03月23日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铁路工程、机场建设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土石方工程、环卫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外墙保温工程、装饰装潢工程、管网工程、电气化工程、通信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钢结构工程、防腐防水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设备销售,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劳务分包。,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西宁水电站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索南 自然人股东 - 60.00%
文明祥 自然人股东 - 4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文明祥、索南 朱全伟、索南 2019-02-28
主要人员变更 文明祥、索南 朱全伟、索南 2019-02-28
投资人变更 索南:**%;文明祥:**%; 文明祥:**%;索南:**%; 2019-02-28
名称变更变更 青海青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9-02-28
股东信息变更 索南:*%;文明祥:*%; 文明祥:*%;索南:*%; 2019-02-28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索南:*%;文明祥:*%; 文明祥:*%;索南:*%; 2019-02-28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9-02-28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9-02-27
投资人变更 索南:**%;文明祥:**%; 文明祥:**%;索南:**%; 2019-02-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文明祥、索南 朱全伟、索南 2019-02-27
名称变更变更 青海青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9-02-27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马二四么乃:*%;索南:*%; 文明祥:*%;索南:*%; 2019-01-23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9-01-2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马二四么乃、索南 文明祥、索南 2019-01-23
主要人员变更 马二四么乃、索南 文明祥、索南 2019-01-23
投资人变更 马二四么乃:**%;索南:**%; 文明祥:**%;索南:**%; 2019-01-23
股东信息变更 马二四么乃:*%;索南:*%; 文明祥:*%;索南:*%; 2019-01-23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9-01-22
投资人变更 马二四么乃:**%;索南:**%; 文明祥:**%;索南:**%; 2019-01-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马二四么乃、索南 文明祥、索南 2019-01-2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1859****271 5069558*****.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 - 1769****777 16020580*****.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769****777 5344996*****.com - - 86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青海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物权保护纠纷 (2022)青0102民初2380号 被告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青海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腾退西宁市城东区新千国际广场19栋22楼共1258平方米房屋。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10-09
韩志虎、韩明录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青0102执1804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2-07
乔得良、陈进忠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青0102执1795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2-07
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尚国礼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青01民终1281号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尚国礼于2019年7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合作协议》; 三、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尚国礼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四、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尚国礼货款830000元,赔付剩余材料损失178322.2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尚国礼处提取20套警银亭成型产品及剩余材料,剩余材料清单附于本判决之后; 五、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尚国礼看管人员工资损失32000元,并按8333.3元/月赔偿自2019年11月17日至提取产品及剩余材料完毕之日止的租金损失; 六、驳回尚国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5元,均由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2-17
青海小小星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青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青0102民初4729号 准许原告青海小小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2元,退还原告青海小小星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2021-11-09
尚国礼与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瀚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青0102民初534号 一、被告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尚国礼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二、被告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尚国礼货款830000元,赔付剩余材料款178322.2元,并从原告尚国礼处提取20套警亭成型产品及剩余材料; 三、被告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尚国礼看管人员工资32000元、场地租金100000元(期限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并支付从2020年8月15日起按每月8333.3元至实际提取产品之日的场地租金; 四、驳回原告尚国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45元,由被告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8-30
郑丰玺与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辛世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青0102民初5018号 一、被告辛世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郑丰玺中介费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丰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郑丰玺承担450元,被告辛世清承担450元,被告辛世清应承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25
韩某与青海青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0)青0224民初726号 本案按原告韩某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0-08-19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