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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法人: 杨廷志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4-05
  • 办公地址: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4层11室4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廷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Hebao Variety Culture Communic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3101MA77CDDXX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77CDDX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3101050044294
  • 登记机关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06
  • 营业期限 2017-04-05~
  • 注册地址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4层1-018室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文化艺术业->其他文化艺术业->其他文化艺术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营销策划、网络/游戏/传媒->综艺、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电视、网络/游戏/传媒->二次元->动画、数码/手机/电脑
  • 公司简介 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祖国西部的一座边陲城市喀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九层9401号,于2017年04月05日在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广播、电视、电影和综艺节目的制作、复制、发行;电脑动画设计;录音制作;演出经纪代理;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文化活动策划、展览展示策划;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喀什广播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合宝文娱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九层****号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层*-***室 2024-11-0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强(监事)、杨廷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杨廷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亚楠(监事) 2021-05-07
主要人员变更 张强(监事)、杨廷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杨廷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亚楠(监事) 2021-05-07
主要人员变更 张强(监事)、陈媛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强(监事)、杨廷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1-02-26
负责人变更 陈媛雯 杨廷志 2021-02-2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张强(监事)陈媛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退出 张强(监事)杨廷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新增 2021-02-26
负责人变更 罗颖 陈媛雯 2019-07-07
法定代表人变更 贺小锋 罗颖 2018-11-16
地址变更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4层11室47号;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九层9401号; 2018-09-12
其他事项备案 - * 2018-09-12
从业人数变更 - 3 2018-09-12
投资人变更 合宝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出资:5000;百分比:100;企业法人 合宝文娱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0;百分比:100;企业法人 2018-09-12
股东信息变更 合宝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出资: 5000; 百分比: 100; 企业法人 合宝文娱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5000; 百分比: 100; 企业法人 2018-09-1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0998-****678 - 71
张强 监事 - - - - 79
陈** - - - 0998-****678 - 71

联系人共 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杨廷志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告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3513号 驳回原告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8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2-07
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李湘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21)京0105民初14706号 驳回原告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0-04
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与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告合同纠纷 (2021)京03民终12098号 准许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上诉人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1-09-09
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2018号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赞助费1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冮艳秋对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7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09
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2064号 准许原告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原告 2021-08-30
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告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3509号 一、被告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植入广告费用55万元; 二、被告冮艳秋对上述被告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6元,由原告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40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9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8-05
李湘与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2021)京04民特202号 案涉《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李湘有效。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李湘负担 被申请人 2021-04-27
王岳伦与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2021)京04民特201号 驳回王岳伦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 2021-04-27
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京0105财保945号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95元,由申请人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0-02-27
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京0105财保944号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易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0-02-25
北京欣奇异果传媒有限公司与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018)京0105民初44829号 一、被告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欣奇异果传媒有限公司制作费737490.6元; 二、被告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欣奇异果传媒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73749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北京欣奇异果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1.12元,由原告北京欣奇异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81.12元(已交纳),由被告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4310.56元由被告合宝综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 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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