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郭庆森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4-03-07
- 办公地址: 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州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1206-08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庆森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玉才锦盛、玉才锦盛冷链物流、天津玉才锦盛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Yucai Jinsheng Cold Chain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6091598430W
- 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16091598430W
- 组织机构代码 09159843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16000218886
- 登记机关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4-17
- 营业期限 2014-03-07~2044-03-06
-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1206-08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是郭庆森,主要面象全国市场,客户群为中小型企业。****2000人,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发展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凭借专业的水平和成熟的技术。公司将始终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以科学的管理手段,雄厚的技术力量,将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适应市场,全面发展,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郭庆森 | 自然人股东 | - | 25.00% |
王学强 | 自然人股东 | - | 25.00% |
张俊强 | 自然人股东 | - | 25.00% |
冯磊 | 自然人股东 | - | 25.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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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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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仓储服务;装卸搬倒;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汽车、机械设备租赁;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包装服务;办公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食用农产品批发;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3-04-17 |
经营范围变更 | 仓储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装卸搬倒;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汽车、机械设备租赁;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包装服务;办公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食用农产品批发;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3-04-17 |
地址变更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2-1-110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1206-08室 | 2018-10-18 |
工商所变更 | 东疆港办事处(内资个体) | 空 | 2015-02-12 |
属地监管工商所 | 东疆港办事处(内资个体) | - | 2015-02-12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东疆港办事处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5-02-12 |
管辖单位 | 东疆港办事处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5-02-12 |
地址变更 | 东疆港办事处(内资个体) | - | 2015-02-12 |
许可信息变更 | 许可证名称:无许可信息 | 空 | 2014-05-06 |
经营范围变更 | 仓储服务(危化品除外);装卸搬倒;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机械设备租赁;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仓储服务;装卸搬倒;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汽车、机械设备租赁;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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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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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 | 861112*****.com | 022-2****331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 | - | 1382****229 | 4115891*****.com | - | - | 86 |
- | - | - | - | 022-2****388 | - | 72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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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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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森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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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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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孟倩与段志刚、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津0116民初27673号 | 准许吴孟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65元,减半收取为17982.5元,由吴孟倩负担 | 被告 | 2021-01-18 |
鲍学军与何复、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津0116民初5315号 | 准许原告鲍学军撤回对被告何复、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耘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玉才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霞的起诉 | 被告 | 2020-08-27 |
胡玉成、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皖15民终1004号 | 一、撤销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3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丁先东车辆损失2000元,于判决书送达后七日内履行;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丁先东车辆损失77965元、施救费7000元、停运损失25506元、评估费1785元,合计112256元,于判决书送达后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丁先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2元,由胡玉成负担1293元,由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丁先东负担12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6-11 |
天津朗文货运有限公司与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2019)津72民初1190号 | 驳回原告天津朗文货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天津朗文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天津朗文货运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27 |
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丁先东等与汪晓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皖1523民初4294号 | 一、原告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丁先东车损79965元、施救费7000元,合计8696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8496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款汇至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20000059117110300000018101007143); 二、原告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丁先东车辆停运损失25506元、评估费1785元,合计27291元,由被告胡玉成赔偿赔偿,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款汇至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20000059117110300000018101007144); 三、驳回原告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丁先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2元,由被告胡玉成负担1293元,由原告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丁先东负担1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2-03 |
张永涛与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津0116民初22586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永涛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13052元、误工费11116元、交通费500元、辅助器具费53元、残疾赔偿金80279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永涛医疗费673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4060元、残疾赔偿金49213元,共计127782元; 三、原告张永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回被告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现金75496元; 四、驳回原告张永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被告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被告 | 2018-12-27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赵龙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津0116民初41000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垫付赔偿款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垫付赔偿款176053.75元,诉讼费5714.4元,评估费33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2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负担1989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29 |
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太和顺利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7)京0115民初8743号 | 一、被告北京金太和顺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运费十九万六千三百八十七元七角五分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十九万六千三百八十七元七角五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七元,由被告北京金太和顺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7-12-29 |
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赵龙英、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甘0981民初667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3474元[2000元+(173580-2000)×3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原告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3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1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 | 被告 | 2017-09-30 |
王娟与张长城、天津玉才锦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津0116民初26477号 | 准许原告王娟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的起诉 | 被告 | 2017-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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