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凯纸业有限公司
- 法人: 胡敬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8-11-17
- 办公地址: 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津霸公路西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3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敬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津中凯、中凯纸业、中凯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Zhongkai Pape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222681858351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185835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222000036346
- 登记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0-09-17
- 营业期限 2008-11-17~2028-11-16
- 注册地址 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津霸公路北侧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业、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卫生纸、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生活用纸
- 公司简介 天津中凯纸业有限公司(制浆造纸加工企业)主要经营:纯木浆卫生纸,半木浆卫生纸,大轴卫生纸,卫生卷纸,及各种生活用纸。诚邀进出口业务和OEM的客户长期合作,专业生产出口非洲、巴基斯坦、阿富汗及中东地区中低档卫生卷纸(白色卫生卷纸“金驼牌”、粉色卫生卷纸“金马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胡敬 | 自然人股东 | 80.00万元 | 40.00% |
胡琨 | 自然人股东 | 120.00万元 | 6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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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无。 | 道路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4年8月24日)。 | 2010-09-17 |
许可信息变更 | 空 | 许可证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201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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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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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8 | - | - | tjzk*****6.com | 022-2****313 | - | 73 |
胡** | - | 1380****309 | TJZK*****6.COM | 022-2****313 | - | 87 |
胡** | - | 1380****182 | - | 022-2****313 | - | 85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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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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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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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树红、胡学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8)津0114执507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4-30 |
天津中凯纸业有限公司与天津金驼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6)津0114民初10694号 |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1025元,第三人负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3-19 |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中凯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行政、行政处罚 | (2016)津8601执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8-08 |
天津中凯纸业有限公司、天津金驼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7)津01民终576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天津中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9-29 |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中凯纸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6)津8601行审4号 | 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津市环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天津中凯纸业有限公司到期未缴纳罚款而产生的加处罚款共计1000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7-08-20 |
孙树红、胡学莲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6)津0114财保69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凯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将担保人孙新港为本案提供的担保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7-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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