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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龙企业集团公司

官网
  • 法人: 王庆志
  • 注册资本: 1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集体所有制
  • 成立时间: 1989-09-19
  • 办公地址: 龙口市龙口镇河北路5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0

技术专家

40

无角色

7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庆志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金龙企业集团、金龙、山东金龙、山东省金龙企业集团公司金达电器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1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681169425258L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69425258
  • 曾用名 山东金龙电器总公司 山东金龙电器总厂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681018002690
  • 登记机关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9-28
  • 营业期限 1989-09-19~
  • 注册地址 龙口市龙口镇河北路5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家用电力器具制造->家用通风电器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小型生活家电->风扇、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大型电器->燃气灶、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大型电器->油烟机、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模具、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空调
  • 公司简介   山东省金龙企业集团公司金达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驻地,始建于1984年,主营:电风扇、电暖器、洗衣机、微电机、抽油烟机、换气扇等各种家用电器及其零部件,1999年完成股份制改造,是“金龙”系列家电产品注册商标的法定持有人。现有员工5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65人。企业占地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拥有现代化的标准厂房、家用电器生产和装配流水线、检测线,以及冲压、注塑、铸铝、机加工、热处理、静电喷涂等生产设备600多台套,总资产5000多万元。年生产各种电风扇150万台、微电机200万台,同时具备年产洗衣机、电暖器、吸油烟机、换气扇、通风器、燃气灶、饮水机等各类家用电器100万台的生产能力。公司研发的免维护型圆周吸顶扇,设计合理、工艺先进、造型流畅、美观大方,特别适用于大中院校宿舍、工厂、机关等一些安全系数要求较高的场所。   公司所有产品均通过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 “金龙”品牌是山东省著名商标。公司秉承“出优质产品,铸百年金龙”的方针,扩大品牌宣传,规范商标使用,巩固“金龙”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不断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王仁田 王庆志 2023-09-28
经营范围变更 电风扇 家用电器 微电机 空调器 工业模具及零部件 自动化办公设备 电风扇 家用电器 微电机 空调器 工业模具及零部件 自动化办公设备 进出口业务 1999-08-06
负责人变更 王集农 梁贤久 1998-03-23
期限变更 14500.0000 18000.00 1995-09-25
名称变更 山东金龙电器总公司 山东省金龙企业集团公司 1995-09-25
经营范围变更 电风扇 家用电器 电风扇 家用电器 微电机 空调器 工业模具及零部件 自动化办公设备 1995-09-25
注册资本变更 14500.00 18000.00 1995-09-25
注册资本变更 7214.00 14500.00 1994-05-02
期限变更 7214.0000 14500.00 1994-05-02
期限变更 4825.0000 7214.00 1992-04-20
名称变更变更 山东金龙电器总厂 山东金龙电器总公司 1992-04-20
注册资本变更 4825.00 7214.00 1992-04-2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应达 - - - - - 70
任永良 - - - - - 70
曲炳仁 - - - - - 70

联系人共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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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仁田 董事长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范伶与山东省金龙企业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鲁0681民初7550号 驳回原告范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范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30
徐久祥与山东省金龙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06)龙执字第204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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