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法人: 郎生全
- 注册资本: 13414.31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制
- 成立时间: 2006-12-28
- 办公地址: 甘肃省金塔县解放路12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4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8次
招标金额
18,122,500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8次
中标金额
440,000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郎生全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金塔农村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
- 注册资本 13414.31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Jinta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20921225172102W
- 纳税人识别号 91620921225172102W
- 组织机构代码 22517210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20921100000124
- 登记机关 酒泉市金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19
- 营业期限 2006-12-28~
- 注册地址 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解放路123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垂直电商->农村电商、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本单位位于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塔镇解放路123号,主营项目:货币借贷。56108,56108,874901。近年来坚持深化改革,服务,在行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经济建设奉献自己的一份力。行代码:6820,注册类型:130,营状况:1,隶属关系:20,机构类型:10热诚欢迎大家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法人股东 | - | 100.00%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酒泉监管分局 | 其他投资者 | - | 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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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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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备案 | 王同才 | 王吉虎 | 2024-05-2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段德春 | 郎生全 | 2024-05-21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田学军 | 段德春 | 2023-11-0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田学军 | 段德春 | 2023-11-09 |
投资总额变更 | 2097.0000(万元) | 13414.3104(万元) | 2019-08-0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08-0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08-06 |
负责人变更 | 雷明月 | 田学军 | 2019-07-09 |
负责人变更 | 雷明月 | 田学军 | 2019-07-08 |
负责人变更 | 田刚[退出] | 雷明月[新增] | 2018-08-16 |
负责人变更 | 田刚 | 雷明月 | 2018-08-1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郑廷安 | 田刚 | 2016-09-01 |
负责人变更 | 郑廷安 | 田刚 | 2016-08-31 |
期限变更 | 2006年12月28日2017年12月27日 | 2006年12月28日 | 2014-03-05 |
负责人变更 | 黄彦春 | 郑廷安 | 2014-03-05 |
期限变更 | 2006年12月28日2017年12月27日 | 2006年12月28日 | 2014-03-04 |
负责人变更 | 黄彦春 | 郑廷安 | 2014-03-04 |
负责人变更 | 王华全 | 黄彦春 | 2010-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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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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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027-****054 | - | 72 |
- | - | - | - | 0937-****054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3491501*****.com | 0937-****988 | - | 74 |
联系人共 2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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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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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塔县金士顿棉花种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转让公告 | 招标公告 | 管道系统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转让项目 | 甘肃-酒泉 | 300.00 | 2024-06-18 |
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新华街3间商铺转让公告 | 招标公告 | 商铺转让项目 | 甘肃-酒泉 | - | 2024-03-26 |
甘肃省金塔县金鑫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构)筑物等资产转让公告 | 招标公告 | 土地使用权 房屋建构筑物等资产转让 资产转让项目 | 甘肃-酒泉 | 1460.00 | 2024-03-21 |
航天支行寄库服务采购采购结果信息公开 | 中标公告 | 寄库服务 | 甘肃-酒泉 | 22.00 | 2024-03-01 |
酒泉市金塔县新华街,肃州区北市街不动产转让公告(第四次) | 招标公告 | 不动产转让项目 | 甘肃-酒泉 | - | 2023-10-23 |
酒泉市金塔县新华街,肃州区北市街不动产转让公告(第三次) | 招标公告 | 房产 酒泉市肃州区北市街9A号楼1号车库 酒泉市肃州区北市街9A号楼2号车库 不动产转让项目 | 甘肃-酒泉 | - | 2023-10-13 |
酒泉市金塔县新华街,肃州区北市街不动产转让公告(第二次) | 招标公告 | 房产 酒泉市肃州区北市街9A号楼1号车库 酒泉市肃州区北市街9A号楼2号车库 不动产转让项目 | 甘肃-酒泉 | - | 2023-09-28 |
酒泉市金塔县新华街,肃州区北市街不动产转让公告 | 招标公告 | 房产 酒泉市肃州区北市街9A号楼1号车库 酒泉市肃州区北市街9A号楼2号车库 不动产转让项目 | 甘肃-酒泉 | - | 2023-09-20 |
甘肃省金塔县鼎元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锯齿剥绒机,皮棉清理机等一批制棉设备转让公告 | 招标公告 | 皮棉清理机 制棉设备转让项目 制棉机器设备 锯齿剥绒机 | 甘肃-酒泉 | 52.25 | 2023-08-04 |
航天支行尾箱寄库外包采购项目采购结果信息公开 | 中标公告 | 尾箱寄库外包 | 甘肃-酒泉 | 22.00 | 2023-03-01 |
航天支行尾箱寄库外包采购项目采购结果信息公开 | 中标公告 | 尾箱寄库外包 | 甘肃-酒泉 | - | 2022-02-28 |
航天支行寄库费采购采购结果信息公开 | 中标公告 | 寄库费 | 甘肃-酒泉 | - | 2021-03-05 |
金塔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资金发放代理银行项目-中标通知书4 | 中标公告 | 一卡通管理系统资金发放代理银行项目 | 甘肃-酒泉 | - | 2020-05-21 |
金塔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资金发放代理银行项目-中标通知书3 | 中标公告 | 一卡通管理系统资金发放代理银行项目 | 甘肃-酒泉 | - | 2020-05-21 |
金塔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资金发放代理银行项目单一来源论证公示 | 中标公告 | 一卡通管理系统资金发放代理银行项目 一卡通到户补贴发放代理银行 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资金 | 甘肃-酒泉 | - | 2020-05-13 |
金塔县财政局金塔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资金发放代理银行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 中标公告 | 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资金发放代理银行项目 一卡通到户补贴发放代理银行 | 甘肃-酒泉 | - | 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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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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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 1 | 1 | 22.00 | 2023-03-01 |
2 | 金塔县财政局 | 2 | 2 | - | 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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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全年超60名银行拟任高管任职资格被否 中小银行内部治理引发关注
银行高管的任职要求愈发严格。今年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共有超60名银行拟任高管任职资格被否,像“考试挂科”“有不良从业记录”“身兼多职”“不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都是常见的被否原因。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拟任高管被否主要集中在农商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银行。业内人士表示,这在一定程度反映出中小银行内部治理存在不足。中小银行高管的选用,需要多维度考核,不
农商行天祝农村商业银行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0-09-09 00:00: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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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兴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别程序其他裁定书 | - | (2022)甘0921诉前调确217号 | 申请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兴龙、向翠珠、王正福、秦建国在金塔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申请人 | 2022-06-16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塔县欣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甘0921执1554号之二 | 终结(2021)甘0921执1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3-23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塔县欣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甘0921执1553号之三 | 终结(2021)甘0921执1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3-23 |
卢永鹏、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名誉权纠纷 | (2021)甘0921民初1864号 | 驳回原告卢永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永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23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别程序其他裁定书 | - | (2022)甘0921诉前调确119号 | 申请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建国、郝志斌、马海蓉、聂明海、何娟在金塔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申请人 | 2022-03-21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俞晋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甘0921执1080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3-09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塔县振大枸杞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甘0921执844号 | 终结(2021)甘0921执8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1-05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塔县振大枸杞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甘0921执843号 | 终结(2021)甘0921执8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1-05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运文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甘0921执1616号之三 | 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20)甘0921执1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7-27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甘0921执508号 | 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21)甘0921执5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7-27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汤振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甘0921民初411号 | 驳回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54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772元,由原告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6-25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塔县金色田园新农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甘09执19号 | 终结(2020)甘09执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29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金萍、李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甘0921民初853号 | 一、被告王金萍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8510.85元,合计408510.85元; 二、被告李伟明对以上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伟明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金萍追偿; 四、驳回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5元,被告王金萍、李伟明负担3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20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塔县辰俞萱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甘0921民初1009号 | 中止对原告金塔县同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塔县辰俞萱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争议的由本院(2020)甘0921执保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PE管材生产线两套和3#库前的PE管产成品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甘0921执异6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被告 | 2020-11-18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塔县欣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甘0921民初788号 | 被告金塔县欣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395732.18元及利息219128.14元,合计2614860.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1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859元,由被告金塔县欣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诉讼费16239元,因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退还诉讼费2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9-24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塔县欣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甘0921民初794号 | 一、解除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塔县欣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金塔县欣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66304.14元,合计3266304.14元; 三、驳回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3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465元,由被告金塔县欣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9-24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向光明、杨红、乔光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甘0921民初789号 | 一、被告向光明、杨红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5665.28元(截止2019年10月22日)。 二、被告乔光兵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对被告向光明、杨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减半收取721元,由被告向光明、杨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9-23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国虎、白玉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甘0921民初867号 | 准许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8元,减半收取2989元,由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原告 | 2020-06-09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天伟、张爱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甘0921民初329号 | 一、被告王天伟、张爱萍欠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690000元及止2020年2月18日利息68131.69元,定于2020年5月18日前偿还完毕; 二、被告王天伟、张爱萍继续承担自2020年2月19日至贷款还清之日依合同约定的利息; 三、被告高文银、张晓萍、孙学东、张晓红、王云龙、乔金红对上述贷款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38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691元,由被告王天伟、张爱萍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原告 | 2020-05-13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玉发、王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甘0921民初109号 | 一、被告张玉发、王慧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30000元及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56033.96元,合计486033.96元; 二、被告张玉发、王慧荣继续承担自2019年12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295元,由被告张玉发、王慧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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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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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 | 00082806 | 2007-06-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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