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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闽利加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王毛
  • 注册资本: 9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6-01
  • 办公地址: 邓州市张楼乡七里店民营经济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邓州闽利加、闽利加、闽利加食品
  • 注册资本 9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Dengzhou Minlijia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3813449314586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13813449314586
  • 组织机构代码 34493145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381011191879
  • 登记机关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10
  • 营业期限 2015-06-01~2029-05-31
  • 注册地址 邓州市张楼乡七里店民营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焙烤食品制造->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调味品、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饼干、保健/药品/医疗->天然中药滋补->蜂蜜、食品/酒水/零食->大米面条干货->面粉、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锅巴、餐饮/小吃/甜点->外国西餐餐饮->寿司店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毛 自然人股东 450.00万元 50.00%
王亚勤 自然人股东 450.00万元 50.00%
王丽 自然人股东 450.00万元 50.00%
孙泽政 自然人股东 450.00万元 50.00%
苏天河 - - 0.00%
刘建智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 孙泽政 王毛 2024-05-10
财务负责人 - 王毛 2024-05-10
主要人员变更 孙泽政、吴小辉 王毛、王亚勤 2024-05-10
股东信息变更 王丽(出资额:450.0000万元;出资比例:50%),孙泽政(出资额:450.0000万元;出资比例:50%) 王毛:(出资额:450.0000万元;出资比例:50%),王亚勤:(出资额:450.0000万元;出资比例:50%) 2024-05-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苏天河、李卫东 孙泽政、吴小辉 2019-04-17
投资人变更 苏天河;[退出 孙泽政:50%;[新增]王丽:50%;[新增 2019-04-17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900.00 2019-04-17
实收资本变更 - 900 2019-04-17
实收出资变更 900 2019-04-17
法定代表人变更 苏天河 孙泽政 2019-04-17
主要人员变更 苏天河、李卫东 孙泽政、吴小辉 2019-04-17
股东信息变更 苏天河; 孙泽政:50%;王丽:50%; 2019-04-1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9-04-17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3 14 2019-04-17
主要人员变更 刘建智、刘惠英 苏天河、李卫东 2017-03-31
股东信息变更 刘建智; 苏天河; 2017-03-31
投资人变更 刘建智; 苏天河; 2017-03-31
负责人变更 刘建智 苏天河 2017-03-3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刘建智、刘惠英 苏天河、李卫东 2017-03-31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刘建智; 苏天河; 2017-03-3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吴小辉 监事 - - - - 79
孙泽政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367****555 2525995*****.com - - 86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孙泽政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红光超市、邓州市闽利加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021)豫0522民初4750号 邓州市闽利加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红光超市损失10152.80元; 如果不按本判决确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邓州市闽利加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 被告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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