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李根花
- 注册资本: 1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2009-12-09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经济开发区石珠路29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10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1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7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3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根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索康博、杭州索康博、索康博能源
- 注册资本 1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00.00万元
- 英文名 Hangzhou Solar Composite Energ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226970800974
- 纳税人识别号 913301226970800974
- 组织机构代码 697080097
- 曾用名 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22000030398
- 登记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8-20
- 营业期限 2009-12-09~9999-09-09
- 注册地址 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石珠路29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塑料薄膜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EVA胶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是高效EVA胶膜、紫外截止EVA胶膜、白色高反射EVA胶膜、抗PID性EVA胶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根花 | 自然人股东 | 500.00万元 | 90.00% |
李秋明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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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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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EVA胶膜。 服务:EVA胶膜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EVA胶膜;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8-2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 付婷婷;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姜水仙;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尹慧余;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方卫民;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方强;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曹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会主席 姓名: 李根花 ;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李秋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傅晋;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姜水仙;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尹慧余;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方卫民;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方强;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曹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会主席 姓名: 李根花;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李秋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兼总经理 | 2019-01-04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付婷婷;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姜水仙;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尹慧余;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方卫民;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方强;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曹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会主席 姓名: 李根花 ;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李秋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傅晋;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姜水仙;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尹慧余;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方卫民;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方强;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曹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会主席 姓名: 李根花;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李秋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兼总经理 | 2019-01-04 |
地址变更 | 住所: 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石珠路***号;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EVA胶膜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EVA胶膜。;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EVA胶膜;;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石珠路***号;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EVA胶膜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EVA胶膜;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EVA胶膜。; 电话:; | 2016-05-30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万; 实收资本: 1000万;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一般经营项目: EVA胶膜的生产、研发,太阳能材料的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 股东: 李秋明, 100万; 李根花, 900万; 组织机构: 李根花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秋明 职务: 监事; | 企业名称: 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600万; 实收资本: 1600万;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EVA胶膜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EVA胶膜。;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EVA胶膜;; 股东: 李秋明, 160万; 李根花, 1440万; 组织机构: 曹华 职务: 监事会主席; 方强 职务: 监事; 方卫民 职务: 董事; 付婷婷 职务: 董事; 姜水仙 职务: 监事; 李根花 职务: 董事长; 李秋明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尹慧余 职务: 董事; | 2016-03-09 |
名称变更变更 | 企业名称: 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万; 实收资本: 1000万;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一般经营项目: EVA胶膜的生产、研发,太阳能材料的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 股东: 李秋明, 100万; 李根花, 900万; 组织机构: 李根花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秋明 职务: 监事; | 企业名称: 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600万; 实收资本: 1600万;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EVA胶膜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EVA胶膜。;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EVA胶膜;; 股东: 李秋明, 160万; 李根花, 1440万; 组织机构: 曹华 职务: 监事会主席; 方强 职务: 监事; 方卫民 职务: 董事; 付婷婷 职务: 董事; 姜水仙 职务: 监事; 李根花 职务: 董事长; 李秋明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尹慧余 职务: 董事; | 2016-03-09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万; 实收资本: 1000万;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一般经营项目: EVA胶膜的生产、研发,太阳能材料的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 股东: 李秋明, 100万; 李根花, 900万; 组织机构: 李根花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秋明 职务: 监事; | 企业名称: 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600万; 实收资本: 1600万;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EVA胶膜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EVA胶膜。;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EVA胶膜;; 股东: 李秋明, 160万; 李根花, 1440万; 组织机构: 曹华 职务: 监事会主席; 方强 职务: 监事; 方卫民 职务: 董事; 付婷婷 职务: 董事; 姜水仙 职务: 监事; 李根花 职务: 董事长; 李秋明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尹慧余 职务: 董事; | 2016-03-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注册号:330122000030398组织机构代码证:69708009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6970800974 | 2015-12-15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015-12-15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EVA胶膜的生产、研发。; 营业期限: 2009-12-9 至 2029-12-8; | 一般经营项目: EVA胶膜的生产、研发,太阳能材料的销售。; 营业期限: 2009-12-9 至 9999-9-9; | 2015-12-15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330122000030398 组织机构代码证:69708009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6970800974 | 2015-12-15 |
地址变更 | 住所: 桐庐县县城环城南路***号; 一般经营项目: EVA胶膜和太阳能组件的生产、研发。; 电话:; | 住所: 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石珠路***号; 一般经营项目: EVA胶膜的生产、研发。; 电话:; | 2014-04-1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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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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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关富办 | 3301966328 | 2010-09-17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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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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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 - | 1375****114 | - | 0571-0****000、0571-6****178 | - | 85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385****740 | 6573471*****.com | - | - | 86 |
傅晋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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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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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晋 | 董事 | - |
付婷婷 | 董事 | 付婷婷,女,198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任深圳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12年4月至2016年3月任索康博有限技术负责人;2016年3月至今任索康博董事、技术研发部负责人。 |
李根花 | 董事长,董事 | 李根花,女,197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 1992年7月至1995年7月就读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技工学校;1992年3月至2009年11月任富春江水工机械厂职工;2009年12月至2016年3月任索康博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3月至今任索康博董事长。 |
尹慧余 | 财务总监,董事,董秘,董事会秘书 | 尹慧余,男,197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2000年2月至2003年12月任杭州华佳标准件有限公司主办会计;2004年1月至2006年11月任浙江富春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红灯笼乡村家园分公司财务经理;2006年12月至2009年11月任杭州春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2009年12月年至2011年7月任桐庐垂云通天河旅游有限公司财务 |
方卫民 | 董事 | 方卫民,男,197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2001年10月至2008年6月任上海云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质检科长、品质部长;2008年7月至2011年1月任浙江飞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品质部长;2011年2月至2016年3月任索康博有限销售经理;2016年3月至今任索康博董事、市场营销部经理。 |
李秋明 | 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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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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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新三板退市 | - | 2016-08-03 |
未披露 | 新三板 | - | 2016-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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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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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强、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10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强高温费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强经济补偿金39318.50元; 三、驳回原告方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方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2-01-04 |
吴红君、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35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红君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红君经济补偿金11898元; 三、驳回原告吴红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吴红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2-01-04 |
童立明、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27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童立明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童立明经济补偿金15952元; 三、驳回原告童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童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2-01-04 |
黄竹标、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42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竹标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竹标经济补偿金15848.80元; 三、驳回原告黄竹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黄竹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2-01-04 |
梅俞芬、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45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梅俞芬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梅俞芬经济补偿金37742.04元; 三、驳回原告梅俞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梅俞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2-01-04 |
李坤良、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37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坤良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坤良经济补偿金11845.26元; 三、驳回原告李坤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李坤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2-01-04 |
高祥春、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377号 | 驳回原告高祥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祥春负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2-01-04 |
方法利、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18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法利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法利经济补偿金23808.50元; 三、驳回原告方法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方法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2-01-04 |
黄杭鑫、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46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杭鑫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杭鑫经济补偿金28101.50元; 三、驳回原告黄杭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黄杭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2-01-04 |
付森成、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48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森成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森成经济补偿金30623.50元; 三、驳回原告付森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付森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2-01-02 |
包建群、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30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包建群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包建群经济补偿金20156元; 三、驳回原告包建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包建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2-01-02 |
吴维安、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22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维安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维安经济补偿金15908元; 三、驳回原告吴维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吴维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2-01-02 |
周志忠、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28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志忠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志忠经济补偿金9135元; 三、驳回原告周志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周志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2-01-02 |
王云仓、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44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云仓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云仓经济补偿金14408.91元; 三、驳回原告王云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王云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2-01-02 |
周志祥、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23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志祥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志祥经济补偿金12222.90元; 三、驳回原告周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周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2-01-02 |
方志荣、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39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志荣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志荣经济补偿金5798.55元; 三、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志荣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未付的一倍工资30675.50元; 四、驳回原告方志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方志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1-10-13 |
孙晓忠、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47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晓忠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晓忠经济补偿金6653.40元; 三、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晓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未付的一倍工资38775.70元; 四、驳回原告孙晓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孙晓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1-10-13 |
王增良、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24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增良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增良经济补偿金4242元; 三、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增良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未付的一倍工资17056.10元; 四、驳回原告王增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王增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1-10-13 |
王杭州、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20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杭州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杭州经济补偿金1995.60元; 三、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杭州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未付的一倍工资11843.02元; 四、驳回原告王杭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王杭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1-10-13 |
孙亚军、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浙0122民初1441号 | 一、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亚军高温津贴800元; 二、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亚军经济补偿金7894元; 三、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亚军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未付的一倍工资30428.90元; 四、驳回原告孙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孙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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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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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5/18Q1081R00 | 2018-08-31 | 2021-08-30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733003366 | 2017-11-13 | 2020-11-13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15/17S5406R11 | 2017-03-01 | 2019-04-06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15/17E5405R11 | 2017-03-01 | 2018-09-1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5/17Q5404R11 | 2017-03-01 | 2018-09-1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5/16Q5613R10 | 2016-04-07 | 2018-09-14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15/16E5614R10 | 2016-04-07 | 2018-09-14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15/16S5615R10 | 2016-04-07 | 2019-04-06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15/12S0900R00 | 2012-12-20 | 2015-12-19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5/12Q0898R00 | 2012-12-20 | 2015-12-19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15/12E0899R00 | 2012-12-20 | 2015-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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