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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李朝亮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1998-08-11
  • 办公地址: 成都市琴台路1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1

无角色

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朝亮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成都新通惠、新通惠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95.00万元
  • 英文名 Chengdu Xintonghui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05709240765F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0105709240765F
  • 组织机构代码 70924076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05000066803
  • 登记机关 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6-29
  • 营业期限 1998-08-11~2098-12-11
  • 注册地址 成都市琴台路10号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其他娱乐业->其他娱乐业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数码/手机/电脑->影音音箱播放->卡拉OK音箱、家电/厨电/卫电->商业商用电器->小吃车、其他->中华老字号->餐饮住宿老字号
  • 公司简介 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酒店管理,餐饮,商贸。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酒店管理,餐饮,商贸企业。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琴台路10号电话:(移动电话、028-6121550,86121376)。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www.qiyeku.com)上看到的哟!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成都市青羊区旅游饮食服务公司文君酒家 企业法人 - 1.00%
成都市青羊区旅游饮食服务公司 事业法人 - 99.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联** - - - 028-****550、028-8****376 - 72
左侧扫码 - - - - - 70
刘** - - - 028-8****707 - 71

联系人共 1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朝亮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中国移动四川公司青羊分公司2017年1-7月基站房屋租赁项目第三批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中标公告 房屋租赁项目 四川 - 2017-09-2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通惠酒店、青羊区畹町意达仿古家俱店、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0105民初9134号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通惠酒店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青羊区畹町意达仿古家俱店的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青羊区畹町意达仿古家俱店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通惠酒店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5915元,减半收取795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通惠酒店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羊区畹町意达仿古家俱店承担 反诉被告 2019-12-23
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通惠酒店、青羊区畹町意达仿古家俱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川01民终14902号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83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通惠酒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5元、青羊区畹町意达仿古家俱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5元予以退回 被上诉人 2019-07-17
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4)青羊民初字第9069号 准许原告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 2018-11-15
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5)青羊民初字第9069号 一、被告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通惠公司支付款项900000元及利息8550元; 二、驳回原告新通惠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98元,减半收取6499元,由原告新通惠公司负担99元,被告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该款已由原告新通惠公司预交,待被告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新通惠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2
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文新、唐晓渠及第三人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通惠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6)川0105民初9644号 准许原告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7元,减半收取1263.5元,由原告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 2018-05-02
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新通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2018)川民终93号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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