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张育民
- 注册资本: 11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 成立时间: 1990-11-14
- 办公地址: 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兴隆路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48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1,745,280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育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立业、立业制药
- 注册资本 11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18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Liye Pharmaceutical Co., Ltd.
- 参保人数 8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00135655768N
- 纳税人识别号 320111135655768
- 组织机构代码 135655768
- 曾用名 南京立业制药有限公司 南京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00400031681
- 登记机关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6-08
- 营业期限 2001-12-17~
- 注册地址 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兴隆路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医药药品药剂->药品、保健/药品/医疗->生物医药->原料药、保健/药品/医疗->生物医药->中成药
- 公司简介 南京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部专业设计生产销售原材料; 药品;。南京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部属于原材料; 药品;企业。 地址位于:江苏 南京市 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电话:(13813036656、025-86654256)。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南京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部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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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百讯发展有限公司 | - | - | 26.44% |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38.88% |
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9.19% |
深圳市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7.21% |
深圳市子泰实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60% |
余述南 | 自然人股东 | - | 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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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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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林帝邦 | 张育民 | 2022-06-08 |
负责人变更 | 张育民 | 林帝邦 | 2016-03-04 |
负责人变更 | 余述南 | 张育民 | 2015-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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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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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zhenghua139133161*****6.com | 025-5****788 | - | 74 |
杨** | - | - | - | 025-5****778 | - | 72 |
05543311427 | - | - | - | 0554-****427 | - | 71 |
联系人共 7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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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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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正楠 | 董事 | - |
林帝邦 | 董事长,总经理 | - |
林丛 | 董事 | - |
李中南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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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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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系统财务2015年度结核药品氯法齐明单一来源采购(包1)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氯法齐明软胶囊 结核药品氯法齐明 | 湖南 | 57.89 | 2018-12-18 |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系统财务2015年度结核药品氯法齐明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结核病药品氯法齐明 氯法齐明软胶囊 结核药品氯法齐明 | 湖南-长沙 | 57.89 | 2016-06-06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系统财务2015年度结核药品氯法齐明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中标公告 | 结核药品氯法齐明 | 湖南-长沙 | 58.75 | 2016-05-23 |
沪药事药品(2012)37号关于同意中标药品维生素E胶丸(天然型)变更通用名及剂型的批复 | 招标公告 | 维生素E胶丸 | 江苏-南京 | - | 2012-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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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近2000家药企停产医药行业将迎合规大潮
2月23日,江苏省食药监局发布公告,收回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GMP证书。从2015年1月1日起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55家药企GMP证书被收回。另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1月13日,全国有药品生产企业7179家,有1795家企业未通过认证。未通过认证及被收回的近2000家,而按照规定,目前无GMP认证的企业生产车间一律停止生产。 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
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百灵 2016-02-26 00:00: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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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健宁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1102民初37号 | 被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健宁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2319.2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号及开户行见附件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15 |
万邦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1081执3970号 | - | 被执行人 | 2020-12-17 |
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111民初9473号 | 一、被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397248.2元; 二、被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97248.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8473.2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53元减半收取2027元,由被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06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原告 | 2020-11-24 |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1222执3551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32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等值其他财产及财产权,或扣留、提取等值的收入。 二、限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的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低付处理。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11-19 |
原告孟文辉与被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苏0111民初2024号 | 一、被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孟文辉提成4500元、会议费用4066.73元,合计8566.73元; 二、驳回原告孟文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29 |
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裁定书 | 申请公示催告 | (2019)浙0302民催31号 | 驳回申请人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申请人 | 2020-06-09 |
唐文与周洪银、王柱余、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赔偿款执行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0)苏01执12号之二 | 终结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 被告 | 2020-05-08 |
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04民初7390号 |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2-20 |
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12民终5462号 | 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2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 二、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窜货返利款299058元,违约金89717元,合计388775元; 三、驳回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52元,由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49元,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15元,由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40元,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2-29 |
原告余述南与被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2017)苏0111民初7123号 | 一、被告立业制药股份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公司住所地提供自2011年至2017年12月份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供原告余述南查阅、复制; 被告立业制药股份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公司住所地提供自2011年至2017年12月份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余述南查阅; 驳回原告余述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00元,由被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原告余述南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 被告 | 2019-11-25 |
原告唐文、张媛媛与被告周洪银、王柱余、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立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7)苏0111民初7056号 | 一、被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唐文520万元,并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周洪银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在312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王柱余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在208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张媛媛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28元,由原告唐文负担32735元,被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393元(被告周洪银连带负担26036元,被告王柱余连带负担17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128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被告 | 2019-11-19 |
上诉人唐文、周洪银、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媛媛、王柱余、原审第三人南京立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9)苏01民终211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500元,由上诉人唐文负担10300元,由上诉人周洪银负担18075元,由上诉人立业制药公司负担30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0-18 |
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1081民初9340号 | 一、被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30 |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民辖终32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6-17 |
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余述南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 (2017)最高法民申3679号 | 驳回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8-02-07 |
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7)苏0111民初682号 | 驳回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赵鑫支付工资37675元、垫付的促销款3240元、差旅费2818元、经济补偿金72149元,合计1158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2-06 |
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雪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7)苏0111民初681号 | 驳回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梁雪婧支付工资7061元、经济补偿金36771元,合计438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2-06 |
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7)苏0111民初680号 | 驳回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孙华支付工资19284元、垫付的促销款2062元、差旅费635元、经济补偿金60522元,合计825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2-06 |
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7)苏0111民初678号 | 驳回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杨军支付工资14462元、垫付的促销款3528元、经济补偿金48150元,合计66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2-06 |
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梁雪婧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7)苏01民终622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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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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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2020)苏01民初1340号 |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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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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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 (苏)-非经营性-2016-0090 | 2016-12-30 | 2021-12-29 |
药品生产企业 | 苏20160026 | 2016-09-20 | 2020-12-31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20065889 | 2016-06-15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10890010 | 2015-10-26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32024217 | 2015-09-23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32023601 | 2015-09-23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32021091 | 2015-09-23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32023599 | 2015-09-23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32023608 | 2015-09-23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32022691 | 2015-09-23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32023605 | 2015-09-23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32023603 | 2015-09-23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32025298 | 2015-09-23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32021092 | 2015-09-23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Z32021251 | 2015-09-23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32025679 | 2015-09-23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10890009 | 2015-08-27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10950148 | 2015-08-22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H10980215 | 2015-08-19 | -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B20020529 | 2015-08-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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