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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苗秀芹
  • 注册资本: 456.1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12-30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1单元312803、312805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7

销售专家

6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10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苗秀芹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所问数据、所问、北京所问
  • 注册资本 456.10万元
  • 实缴资本 232.45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6MA002WAU48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6MA002WAU48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2WAU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6020475509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3-17
  • 营业期限 2015-12-30~2035-12-29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1单元312803、312805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大数据->大数据通用应用、大数据->大数据基础技术->数据分析、企业服务->数据服务->数据分析、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
  • 公司简介 所问数据由两位留美80后博士创立,通过全球领先的平台化大数据分析预测技术,利用全球外部数据,来激活企业内部数据的价值,灵活方便地为企业提供大数据分析与预测服务。公司成立之初,便获得了知名VC的天使投资。 我们的团队由来自全球知名科技公司的博士、硕士组成,具有丰富的大数据分析与深度学习经验和分布式系统部署经验。我们倡导工程师文化,提供丰厚的员工期权和多方位的激励措施,使大家以合伙人的心态与公司共同发展。 让我们携手打造一家模型驱动的大数据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颜鹏 自然人股东 - 86.34%
丁圣超 自然人股东 - 13.66%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陈阳,丁圣超,金海燕,苗秀芹*,齐玉杰,邵淑梅,谢振亮,薛幼桥,颜飞 苗秀芹*,薛幼桥 2021-03-17
股东信息变更 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北京洪泰助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北京九合云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北京首建投云时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丁圣超,自然人股东,颜飞,自然人股东,颜鹏,自然人股东,云南南天盈富泰克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丁圣超,自然人股东,颜鹏,自然人股东 2021-03-17
注册资本 477.5912 456.09988 2020-03-03
注册资本变更 477.59 456.10 2020-03-03
主要人员变更 陈阳,丁圣超,金海燕,齐玉杰,邵淑梅,王伟,谢振亮,薛幼桥,颜飞,颜鹏* 陈阳,丁圣超,金海燕,苗秀芹*,齐玉杰,邵淑梅,谢振亮,薛幼桥,颜飞 2019-08-30
负责人变更 颜鹏 苗秀芹 2019-08-30
经营范围变更 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模型设计;经济信息咨询;会议服务;电脑动画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模型设计;经济信息咨询;会议服务;电脑动画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8-05-11
股东信息变更 1 颜鹏 179.14 自然人股东;2 北京九合云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0.24 法人股东;3 丁圣超 66 自然人股东;4 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1.62 法人股东;5 北京洪泰助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4.37 法人股东;6 云南南天盈富泰克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81 法人股东;7 北京首建投云时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5.41 法人股东 1 颜鹏 171.75 自然人股东;2 北京九合云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0.24 法人股东;3 丁圣超 62.3 自然人股东;4 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1.62 法人股东;5 北京洪泰助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4.37 法人股东;6 云南南天盈富泰克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81 法人股东;7 北京首建投云时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5.41 法人股东;8 颜飞 11.09 自然人股东 2018-02-28
地址变更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单元322001室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1单元312803、312805室 2018-02-28
投资人变更 1颜鹏自然人股东2北京九合云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3丁圣超自然人股东4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5北京洪泰助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6云南南天盈富泰克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7北京首建投云时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1颜鹏自然人股东2北京九合云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3丁圣超自然人股东4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5北京洪泰助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6云南南天盈富泰克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7北京首建投云时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8颜飞自然人股东 2018-02-28
股东信息变更 北京洪泰助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北京九合云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丁圣超,自然人股东,颜鹏,自然人股东 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北京洪泰助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北京九合云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北京首建投云时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丁圣超,自然人股东,颜鹏,自然人股东,云南南天盈富泰克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2017-11-21
注册资本变更 369.75 477.59 2017-11-2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颜鹏董事长2金海燕董事3谢振亮董事4邵淑梅董事5丁圣超董事6颜鹏经理7王伟监事 1颜鹏董事长2邵淑梅董事3谢振亮董事4颜飞董事5丁圣超董事6齐玉杰董事7金海燕董事8颜鹏经理9王伟监事10薛幼桥监事11陈阳监事 2017-11-21
注册资本 369.748 477.5912 2017-11-21
投资人变更 1颜鹏自然人股东2北京九合云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3丁圣超自然人股东4北京洪泰助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1颜鹏自然人股东2北京九合云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3丁圣超自然人股东4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5北京洪泰助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6云南南天盈富泰克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7北京首建投云时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2017-11-21
主要人员变更 丁圣超,金海燕,邵淑梅,王伟,谢振亮,颜鹏* 陈阳,丁圣超,金海燕,齐玉杰,邵淑梅,王伟,谢振亮,薛幼桥,颜飞,颜鹏* 2017-11-21
注册资本 314.2857 369.748 2017-03-2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颜鹏执行董事2颜鹏经理3丁圣超监事 1颜鹏董事长2金海燕董事3谢振亮董事4邵淑梅董事5丁圣超董事6颜鹏经理7王伟监事 2017-03-21
投资人变更 1颜鹏自然人股东2北京九合云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3丁圣超自然人股东 1颜鹏自然人股东2北京九合云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3丁圣超自然人股东4北京洪泰助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2017-03-21
注册资本变更 314.29 369.75 2017-03-2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1881****353 yanpe*****kingdata.com - - 83
李增发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1358****975 21794543*****.com - - 86

联系人共 2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谢振亮 董事 -
颜鹏 CEO,经理 美国North Dakota State University计算机博士。曾供职于3M、IBM等公司,具有丰富的大规模数据挖掘和分布式计算经验。曾担任3M公司高级研究科学家,负责海量数据的建模与分布式计算。
丁圣超 CTO,董事 丁圣超,所问数据CTO。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博士后,中科院计算所计算机博士。曾供职于3M、IBM等公司,具有丰富的预测型数据分析,深度学习算法经验。曾担任3M公司高级研究科学家,负责对海量数据的建模与分布式计算。
颜飞 董事,CMO 颜飞,所问数据CMO。博士毕业于美国North Dakota State University.专攻AI模型算法在结构分析中的应用.熟悉神经网络、遗传算法、蒙特卡洛树状搜索、随机 过程、应用统计学。1.曾在美国Clark公司,担任高级结构工程师,负责基于概率论的结构风险评估及荷载等级评定;2.SCI顶级期刊发表论文15篇;3.全美注册结构工程师(P.E.)。
邵淑梅 董事 -
郭路 首席科学家 郭路,所问数据首席科学家。博士毕业于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主要研究领域为智能优化 、增量学习 、深度学习等在数据挖掘领域的国际顶级期刊及杂志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1.曾就职于中国航天,从事系统级总体设计与模型算法研发工作;2.参与国家重大专项、973、863等多项课题研究,负责模型算法相关研究;3.从事863位置服务项目位置挖掘模型与算法研究;4.
金海燕 董事 -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3500.00 A轮 盈富泰克、百度风投、首都建投 2017-10-30
1000.00 Pre-A轮 洪泰基金、九合创投 2016-06-30
1000.00 A轮 九合创投、洪泰基金 2016-06-3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望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88402号 一、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望鹏工资四万四千四百一十四元九角九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3-24
陶玲与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4720号 一、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陶玲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工资28413.79元; 二、驳回原告陶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鲍怡春与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4717号 一、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鲍怡春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工资13022.99元; 二、驳回原告鲍怡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曾陈桑与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4714号 一、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曾陈桑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工资13022.99元; 二、驳回原告曾陈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危丽与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4716号 一、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危丽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18000元; 二、驳回原告危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孔玲英与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4712号 一、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孔玲英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工资22494.25元; 二、驳回原告孔玲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吕纯兵与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4713号 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吕纯兵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7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马世成与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4719号 一、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马世成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工资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世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边忠晓与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4715号 一、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边忠晓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工资18942.53元; 二、驳回原告边忠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张晨晨与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4711号 一、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晨晨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104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晨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陈杰与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4718号 一、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杰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工资20126.44元; 二、驳回原告陈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丁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6378号 一、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丁博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工资差额和工资共计64911.31元; 二、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丁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6203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04
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6395号 一、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黄炜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工资差额和工资共计39928.16元; 二、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黄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062.5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04
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邓强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6389号 一、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邓强锡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工资差额和工资共计50362元; 二、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邓强锡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725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04
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江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6383号 一、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江勇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工资差额和工资共计63885元; 二、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江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6203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04
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继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6391号 一、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陈继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工资差额和工资共计40574.8元; 二、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陈继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525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04
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晓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6385号 一、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晓旭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工资差额和工资共计79856.32元; 二、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晓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5401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04
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鹏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6377号 一、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鹏程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工资差额和工资共计47117.94元; 二、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鹏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700.5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04
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运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6379号 一、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运洋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工资差额和工资共计57040元; 二、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运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4285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04
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05民初56375号 一、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刘松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工资差额和工资共计68448元; 二、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刘松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3502.5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所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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