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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陈伟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3-26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22号3幢18-14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天色装饰

联系人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色、重庆天色、天色装饰设计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Tianse Decoration Desig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0575927789X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927789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105000050942
  • 登记机关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28
  • 营业期限 2004-03-26~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22号3幢21-14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整体集成定制->整体家装
  • 公司简介 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0001-1-1,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位于---杨家坪西城天街A座29楼,交通非常便利。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经营原则,欢迎国内外企业/公司/机构与本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合作业务。-代表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欢迎新老客户来电咨询。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电话是-,业务手机是-。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斌 - - 0.00%
陈伟 自然人股东 - 70.00%
郑杨 自然人股东 - 30.00%
易东 - - 0.00%
丁德刚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22号3幢18-14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22号3幢21-14 2023-03-28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23-02-28 - 2023-03-28
股东信息变更 陈伟,郑杨 郑杨,陈伟 2019-01-15
地址变更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22号3幢17-4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22号3幢18-14 2019-01-15
投资人变更 陈伟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9-01-15
地址变更 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1幢38-18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22号3幢17-4 2018-12-19
股东变更 陈斌[退出]丁德刚[退出]陈伟易东[退出 陈伟郑杨[新增 2017-06-13
股东信息变更 陈斌,丁德刚,陈伟,易东 陈伟,郑杨 2017-06-13
投资人变更 陈斌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7-06-13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38-11 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1幢38-18 2015-05-14
地址变更 重庆市江北区嘉陵六村14号24-2 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38-11 2012-04-05
经营范围变更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业务 2010-12-09
经营范围变更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业务); 2009-06-25
地址变更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北岸星座16-1、16-9 重庆市江北区嘉陵六村14号24-2 2009-06-25
股东信息变更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09-04-08
投资人变更 - 自然人股东变更 2009-04-08
其他变更 5001052104580 500105000050942 2009-04-08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500.00 2009-04-08
实收出资变更 100.000000 500.000000 2009-04-08
经营范围变更 销售:装饰材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业务);商品信息咨询。**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业务);商品信息咨询。**[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未取得许可前不得经营] 2006-10-1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苗** - 1569****426 - 023-6****880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3465598*****.com 023-6****982 - 74
陈** - 1319****425 25741498*****.com 023-6****600 - 88

联系人共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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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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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恒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17)渝0105民初5587号 一、被告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反担保保证金30万元; 二、被告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6年2月19日至2016年11月30日之间的利息72600元; 三、被告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的利息(该项利息以未付反担保保证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四、被告刘恒对被告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前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8元,由被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刘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31
罗江与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7)渝0151民初3694号 准许原告罗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交纳425元,由原告罗江负担 被告 2017-11-21
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058号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 二、高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000元; 三、驳回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由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和高频各负担3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2015-11-24
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吴廷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5)津法民初字第00067号 一、被告(反诉原告)杨伟、吴廷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工程款692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杨伟、吴廷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69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130%计算至起诉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重庆市《成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范》(DBJ50-114-2010)标准对8304、8306、8313、8314、8316、8322、8329、8338、8343号房卫生间渗水及8340号房间的墙体裂缝进行维修。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伟、吴廷文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杨伟、吴廷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69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杨伟、吴廷文负担。限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00元,被告(反诉原告)杨伟、吴廷文负担7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15-08-25
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冉江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5)津法民初字第00069号 准许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冉江林的诉讼。 诉讼费1105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 2015-05-19
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明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4)合法民初字第06593号 由被告黄明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9元,被告黄明华负担333元。被告黄明华负担部分,在支付标的款时直接支付给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原告 20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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