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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聚星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孙海英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8-04-08
  • 办公地址: 宜宾市翠屏区宋家镇四川长江工业园区智能终端产业园25号标准厂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海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聚星、宜宾聚星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54.50万元
  • 英文名 Yibin Juxing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502MA62KEUAX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2KEUA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502000173732
  • 登记机关 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6-17
  • 营业期限 2018-04-08~
  • 注册地址 宜宾市翠屏区宋家镇四川长江工业园区智能终端产业园25号标准厂房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摄影摄像器材->摄像头、智能硬件->车载智能硬件->车载数码产品、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行车记录仪、智能硬件->车载智能硬件->行车记录仪
  • 公司简介 宜宾聚星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万里长江第一城、中都宜宾,宜宾 宜宾市翠屏区宋家镇四川长江工业园区智能终端产业园25号标准厂房,于2018年04月08日在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产品及零配件、通信产品、数码产品、智能终端设备、节能环保产品、摄像头、显示屏、行车记录仪、精密线路板、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维修;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宜宾其他电子产品零售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孙海英 自然人股东 - 49.00%
孙昌泽 - - 0.00%
刘超 自然人股东 - 51.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联络员备案 刘超 *** 备案手机:*** 刘超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20-06-15
股东信息变更 孙昌泽 出资 245万人民币;刘超 出资 255万人民币; 刘超 出资 255万人民币;孙海英 出资 245万人民币; 2019-06-1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孙昌泽 孙海英 2019-06-17
主要人员变更 孙昌泽 孙海英 2019-06-17
投资人变更 孙昌泽出资245万人民币;刘超出资255万人民币; 刘超出资255万人民币;孙海英出资245万人民币; 2019-06-17
章程变更 2019-06-11变更法定代表人、经理、股东 2019-06-17
负责人变更 孙昌泽 孙海英 2019-06-1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1303****986 - - - 84
刘超 监事 - - - - 79
孙** 执行董事,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 1303****986 - - - 93

联系人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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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孙海英 执行董事,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宜宾聚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联思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民终1934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宜宾聚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1-14
深圳市众联思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宾聚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6执23381号之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9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12-13
东莞市煜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贡超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宜宾聚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3执3652号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 2021-07-29
深圳市众联思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宾聚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06民初23517号 一、被告宜宾聚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众联思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40819.0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190240.6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50578.3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40元、保全费1767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5040元、保全费1767元。受理费5040元、保全费1767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40元、保全费176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15
东莞市煜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自贡超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宜宾聚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3民初12814号 被告自贡超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宜宾聚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煜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1289.3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61289.32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12元,由被告自贡超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宜宾聚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煜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经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17
东莞市煜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自贡超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宜宾聚星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保险纠纷 (2020)粤1973财保1623号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自贡超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宜宾聚星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61289.32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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