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犁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谢彬
- 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3-05
- 办公地址: 四川 成都 武侯区 环球中心E2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银犁股份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4
人力资源专家
2
无角色
1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5次
中标金额
222,000元
客户
3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谢彬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成都银犁、银犁冷藏物流、银犁
- 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910.00万元
- 英文名 ChengDu Silverplow Cold-Chain Warehouse&Logistics Public Limited Company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13684592907G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0113684592907G
- 组织机构代码 68459290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13000004543
- 登记机关 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6-10
- 营业期限 2009-03-05~
-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桂通北路1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其他仓储业->其他仓储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食品/酒水/零食->方便速食速冻->冷冻食品、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树毅 | - | - | 0.10% |
谢彬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袁世凤 | - | - | 0.10% |
艾伙生 | - | - | 0.10% |
王霞 | - | - | 0.00% |
熊梓文 | - | - | 0.00% |
潘玲娇 | - | - | 0.00% |
曾德元 | - | - | 0.50% |
共 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章程变更 | 无 | ; 2022-03-27章程修正案第三章第21条。 | 2022-03-31 |
住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物流园区内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桂通北路1号 | 2020-06-10 |
地址变更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物流园区内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桂通北路1号 | 2020-06-10 |
章程备案 | 无 | ; 2020-05-31修正章程第一章第五条 | 2020-06-10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2020-05-31修正章程第一章第五条 | 2020-06-10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廖芳;[退出]廖国芳;廖明昔;[退出]廖明正;廖永奎;[退出]林金云;林天菊;[退出]林晓蓉;[退出]刘光辉;[退出]刘吉芬;[退出]刘良文;刘寿康;刘翔;刘玉清;[退出]刘倩;罗亨荣;[退出]罗源源;罗晖;孟庆海;[退出]莫正祥;潘丽娟;[退出]潘玲娇;[退出]乔金龙;[退出]冉启林;盛长安;盛长红;[退出]施奉明;舒大春;帅秀云;帅学彬;苏智浩;[退出]锁玲;谭晓敏;[退出]汤巨明;唐开武;[退出]唐可俊;唐群英;唐仕国;唐维琼;[退出]唐修富;汪建国;[退出]王帮建;[退出]王丙良;[退出]王成云;王光君;[退出]王光容;[退出]王立新;[退出]王美;[退出]王敏;[退出]王明禄;[退出]王守俭;王武建;[退出]王伍明;王学先;王义彬;王正超;[退出]温中彬;吴吉成;[退出]吴瑞华;吴袖德;吴绪森;吴宗军;向炳新;[退出]向群;向小江;[退出]肖冀宁;[退出]肖莉;[退出]谢彬;熊富琼;熊梓文;[退出]徐力钢;徐枚;许必英;[退出]许立平;[退出]薛立瑞;杨传清;杨辉琼;[退出]杨菊先;杨俊华;[退出]杨攀;杨文兵;[退出]杨晓明;[退出]杨英;[退出]杨中伟;[退出]杨柱华;叶利;尹智江;余华庆;余小会;喻刚;袁静;[退出]袁世凤;[退出]曾德兰;曾德英;[退出]曾立强;[退出]詹小林;[退出]张得聪;张文平;张晓娟;张跃武;张云;赵慧霖;赵仙云;赵晓磊;[退出]郑祥清;[退出]钟芳;钟家全;钟英;钟琪;[退出]周传英;[退出]周洪英;[退出]周建;周全军;[退出]周文德;[退出]周亚光;朱科洲;朱夏方;朱小红;邹保全;左丙桂;[退出]邬健壮;陈德章;[退出]陈丰;[退出]陈桂芳;[退出]陈华明;陈金利;陈君;[退出]陈茂平;陈秋蓉;[退出]陈荣斌;陈训番;[退出]陈训胜;陈余英;[退出]陈云华;[退出]达林;邓红英;[退出]杜鸿飞;[退出]封海全;冯昌云;冯志斌;[退出]傅登凤;[退出]付强;高满秀;[退出]高文明;[退出]郭敏;何帆;何群芳;何祖蓉;[退出]胡光华;胡军;[退出]胡军军;[退出]胡素清;胡勇;[退出]黄国枝;[退出]黄建;[退出]黄利生;[退出]黄烈军;[退出]黄明华;黄萍;[退出]黄学庆;[退出]黄元兴;黄作彬;[退出]贾玲;江婉洁;蒋昌福;[退出]蒋仁刚;蒋仁路;蒋学礼;[退出]赖德维;[退出]黎英;[退出]李才菊;[退出]李朝辉;[退出]李高芳;[退出]李基体;李萍蓉;[退出]李显茂;李学军;李永贵;李正华;梁国勇;艾秋生;鲍洪东;[退出]曹俊超;曹世英; | 艾秋生;曹俊超;曹世英;陈华明;陈金利;陈茂平;陈荣斌;陈训胜;达林;封海全;冯昌云;付强;郭敏;何帆;何群芳;胡光华;胡素清;黄明华;黄元兴;贾玲;江婉洁;蒋仁刚;蒋仁路;李基体;李显茂;李学军;李永贵;李正华;梁国勇;廖国芳;廖明正;林金云;刘良文;刘寿康;刘翔;刘倩;罗源源;罗晖;莫正祥;冉启林;盛长安;施奉明;舒大春;帅秀云;帅学彬;锁玲;汤巨明;唐可俊;唐群英;唐仕国;唐修富;王成云;王守俭;王伍明;王学先;王义彬;温中彬;吴瑞华;吴袖德;吴绪森;吴宗军;向群;谢彬;熊富琼;徐力钢;徐枚;薛立瑞;杨传清;杨菊先;杨攀;杨柱华;叶利;尹智江;余华庆;余小会;喻刚;曾德兰;张得聪;张文平;张晓娟;张跃武;张云;赵慧霖;赵仙云;钟芳;钟家全;钟英;周建;周亚光;朱科洲;朱夏方;朱小红;邹保全;邬健壮; | 2017-04-24 |
经营范围变更 | 农副产品低温仓储、常温仓储;货运代理服务;物业管理及物流配套服务;销售:农副产品(不含限制类)、水产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限制及禁止类);粮食收购;电子商务服务(不含金融业务)(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农副产品低温仓储、常温仓储;货运代理服务;物业管理及物流配套服务;销售:农副产品(不含限制类)、水产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限制及禁止类);粮食收购;电子商务服务(不含金融业务);农产品初加工;肉制品生产、销售(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4-24 |
出资比例变更 | 封海全,1.3%;谢彬,32.6%;喻刚,0.3%; | 封海全,1.1%;谢彬,32.6%;喻刚,0.2%; | 2017-04-24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廖芳;廖国芳;廖明昔;廖明正;廖永奎;林金云;林天菊;林晓蓉;刘光辉;刘吉芬;刘良文;刘寿康;刘翔;刘玉清;刘倩;罗亨荣;罗源源;罗晖;孟庆海;莫正祥;潘丽娟;潘玲娇;乔金龙;冉启林;盛长安;盛长红;施奉明;舒大春;帅秀云;帅学彬;苏智浩;锁玲;谭晓敏;汤巨明;唐开武;唐可俊;唐群英;唐仕国;唐维琼;唐修富;汪建国;王帮建;王丙良;王成云;王光君;王光容;王立新;王美;王敏;王明禄;王守俭;王武建;王伍明;王学先;王义彬;王正超;温中彬;吴吉成;吴瑞华;吴袖德;吴绪森;吴宗军;向炳新;向群;向小江;肖冀宁;肖莉;谢彬;熊富琼;熊梓文;徐力钢;徐枚;许必英;许立平;薛立瑞;杨传清;杨辉琼;杨菊先;杨俊华;杨攀;杨文兵;杨晓明;杨英;杨中伟;杨柱华;叶利;尹智江;余华庆;余小会;喻刚;袁静;袁世凤;曾德兰;曾德英;曾立强;詹小林;张得聪;张文平;张晓娟;张跃武;张云;赵慧霖;赵仙云;赵晓磊;郑祥清;钟芳;钟家全;钟英;钟琪;周传英;周洪英;周建;周全军;周文德;周亚光;朱科洲;朱夏方;朱小红;邹保全;左丙桂;邬健壮;陈德章;陈丰;陈桂芳;陈华明;陈金利;陈君;陈茂平;陈秋蓉;陈荣斌;陈训番;陈训胜;陈余英;陈云华;达林;邓红英;杜鸿飞;封海全;冯昌云;冯志斌;傅登凤;付强;高满秀;高文明;郭敏;何帆;何群芳;何祖蓉;胡光华;胡军;胡军军;胡素清;胡勇;黄国枝;黄建;黄利生;黄烈军;黄明华;黄萍;黄学庆;黄元兴;黄作彬;贾玲;江婉洁;蒋昌福;蒋仁刚;蒋仁路;蒋学礼;赖德维;黎英;李才菊;李朝辉;李高芳;李基体;李萍蓉;李显茂;李学军;李永贵;李正华;梁国勇;艾秋生;鲍洪东;曹俊超;曹世英; | 艾秋生;曹俊超;曹世英;陈华明;陈金利;陈茂平;陈荣斌;陈训胜;达林;封海全;冯昌云;付强;郭敏;何帆;何群芳;胡光华;胡素清;黄明华;黄元兴;贾玲;江婉洁;蒋仁刚;蒋仁路;李基体;李显茂;李学军;李永贵;李正华;梁国勇;廖国芳;廖明正;林金云;刘良文;刘寿康;刘翔;刘倩;罗源源;罗晖;莫正祥;冉启林;盛长安;施奉明;舒大春;帅秀云;帅学彬;锁玲;汤巨明;唐可俊;唐群英;唐仕国;唐修富;王成云;王守俭;王伍明;王学先;王义彬;温中彬;吴瑞华;吴袖德;吴绪森;吴宗军;向群;谢彬;熊富琼;徐力钢;徐枚;薛立瑞;杨传清;杨菊先;杨攀;杨柱华;叶利;尹智江;余华庆;余小会;喻刚;曾德兰;张得聪;张文平;张晓娟;张跃武;张云;赵慧霖;赵仙云;钟芳;钟家全;钟英;周建;周亚光;朱科洲;朱夏方;朱小红;邹保全;邬健壮; | 2017-04-24 |
投资人变更 | 吴袖德;舒大春;徐力钢;张文平;徐枚;贾玲;刘翔;黄明华;杨柱华;余华庆;王义彬;吴绪森;施奉明;莫正祥;尹智江;黄元兴;张云;林金云;朱夏方;吴瑞华;陈金利;邹保全;余小会;杨攀;温中彬;王成云;唐修富;李正华;李永贵;刘寿康;廖国芳;罗晖;江婉洁;何群芳;胡光华;艾秋生;杨菊先;叶利;熊富琼;蒋仁路;达林;周建;张跃武;向群;邬健壮;王守俭;锁玲;冉启林;李基体;胡素清;何帆;郭敏;陈荣斌;曹世英;薛立瑞;唐群英;刘倩;张晓娟;赵慧霖;杨传清;王伍明;梁国勇;曹俊超;李学军;帅秀云;蒋仁刚;唐仕国;张得聪;曾德兰;罗源源;周亚光;喻刚;帅学彬;钟芳;盛长安;钟英;付强;陈华明;李显茂;王学先;赵仙云;钟家全;汤巨明;吴宗军;朱科洲;陈训胜;封海全;朱小红;陈茂平;唐可俊;廖明正;刘良文;冯昌云;谢彬; | 30000 | 2017-04-24 |
股东信息变更 | 封海全,1.3%;谢彬,32.6%;喻刚,0.3%; | 封海全,1.1%;谢彬,32.6%;喻刚,0.2%; | 2017-04-24 |
住所变更 | 成都市青白江区物流园区内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物流园区内 | 2017-04-01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成都市青白江区物流园区内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物流园区内 | 2017-04-01 |
投资人变更 | 农副产品低温仓储、常温仓储;农产品销售;货运代理服务;物业管理及物流配套服务(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农副产品低温仓储、常温仓储;货运代理服务;物业管理及物流配套服务;销售:农副产品(不含限制类)、水产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限制及禁止类);粮食收购;电子商务服务(不含金融业务)(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3-23 |
经营范围变更 | 农副产品低温仓储、常温仓储;农产品销售;货运代理服务;物业管理及物流配套服务(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农副产品低温仓储、常温仓储;货运代理服务;物业管理及物流配套服务;销售:农副产品(不含限制类)、水产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限制及禁止类);粮食收购;电子商务服务(不含金融业务)(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3-23 |
股东信息变更 | 农副产品低温仓储、常温仓储;农产品销售;货运代理服务;物业管理及物流配套服务(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农副产品低温仓储、常温仓储;货运代理服务;物业管理及物流配套服务;销售:农副产品(不含限制类)、水产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限制及禁止类);粮食收购;电子商务服务(不含金融业务)(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3-23 |
经营范围变更 | 农副产品低温仓储、常温仓储;农产品销售;货运代理服务;物业管理及物流配套服务。 | 农副产品低温仓储、常温仓储;农产品销售;货运代理服务;物业管理及物流配套服务(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4-22 |
股东信息变更 | 农副产品低温仓储、常温仓储;农产品销售;货运代理服务;物业管理及物流配套服务。 | 农副产品低温仓储、常温仓储;农产品销售;货运代理服务;物业管理及物流配套服务(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4-2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冯昌云,董事谢彬,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良文,董事陈茂平,董事朱科洲,董事赵仙云,董事 | 冯昌云,董事谢彬,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良文,董事陈茂平,董事朱科洲,董事赵仙云,董事王丙良,董事廖明正,董事李显茂,董事 | 2015-01-07 |
出资方式变更 | 谢彬;罗源源;刘倩; | 谢彬,货币;罗源源,货币;刘倩,货币; | 2015-01-07 |
共 3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 | - | 1366****011 | - | - | - | 81 |
廖明正 | 董事 | - | - | - | - | 79 |
赵仙云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4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4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冯昌云 | 董事 | - |
谢彬 | 总经理,董事长 | -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2022年青白江分公司银犁冷链基站续签单一来源公示 | 中标公告 | 冷链基站续签租赁 | 四川-成都 | - | 2022-08-26 |
青白江2021年银犁固网机房续签 | 中标公告 | 固网机房续签租赁合同 固网机房续签合同项目 | 四川-成都 | - | 2021-06-16 |
关于成都公司2021年仓储采购 | 中标公告 | 仓储 | 天津 | - | 2021-06-07 |
挂牌会结果一览表(2020年12月01日到2020年12月15日) | 中标公告 | - | 四川-成都 | 22.20 | 2020-12-16 |
成都地铁2017年第五次车站商铺出租项目询价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商铺出租项目 | 四川-成都 | - | 2018-01-1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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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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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
1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2 | 2 | - | 2022-08-26 |
2 | 中外运冷链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1-06-07 |
3 | 成都地铁 | 1 | 1 | - | 2018-01-1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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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皇闽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允仓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20民初6152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2-02-28 |
邱轶、成都银犁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川0113民初1960号 | 一、被告成都银犁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49.41元; 二、驳回原告邱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成都银犁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1-10 |
石红霞、成都银犁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川0113民初1559号 | 一、被告成都银犁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红霞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242.58元; 二、驳回原告石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成都银犁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1-10 |
成都银犁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川0193民初10522号 | 何金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银犁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万元为本金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4660元,由何金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1-08-30 |
万廷智、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川民申5839号 | 驳回万廷智的再审申请 | 审第三人 | 2020-12-16 |
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洪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93民初8905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洪君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的《银犁水产市场共建协议》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王洪君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偿款495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王洪君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铺面占用费72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反诉原告)王洪君保证金75000元; 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王洪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92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洪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9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共计1435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4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洪君负担4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22 |
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雷碧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93民初8914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雷碧富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的《银犁水产市场共建协议》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雷碧富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偿款48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雷碧富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铺面占用费64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反诉原告)雷碧富保证金60000元; 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雷碧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84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雷碧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8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共计142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95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雷碧富负担4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22 |
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明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93民初8907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何明会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银犁水产市场共建协议》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何明会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偿款48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何明会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铺面占用费64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反诉原告)何明会保证金60000元; 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何明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84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何明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8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共计1429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何明会负担4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22 |
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93民初8918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勇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银犁水产市场共建协议》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王勇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偿款465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王勇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铺面占用费576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反诉原告)王勇保证金60000元; 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626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8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共计142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98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勇负担4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22 |
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正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川01民终802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3元,由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8-13 |
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登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93民初8804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陈登贵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银犁水产市场共建协议》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陈登贵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偿款48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陈登贵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铺面占用费576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反诉原告)陈登贵保证金60000元; 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陈登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776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登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8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共计142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98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登贵负担4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9 |
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钟洪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93民初8920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钟洪能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银犁水产市场共建协议》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钟洪能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偿款48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钟洪能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铺面占用费576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钟洪能保证金60000元; 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钟洪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776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钟洪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共计142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98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钟洪能负担4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9 |
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廷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93民初8904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万廷智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的《银犁水产市场共建协议》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万廷智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偿款48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万廷智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铺面占用费48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反诉原告)万廷智保证金45000元; 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万廷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83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万廷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78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94元,共计1408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5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万廷智负担4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9 |
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先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93民初8802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吴先刚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银犁水产市场共建协议》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吴先刚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偿款465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吴先刚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铺面占用费48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吴先刚保证金75000元; 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吴先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38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吴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9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19元,共计144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12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吴先刚负担43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8 |
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卿连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93民初8726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卿连水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银犁水产市场共建协议》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卿连水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偿款48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卿连水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铺面占用费48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卿连水保证金60000元; 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卿连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68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卿连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8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共计1429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卿连水负担4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8 |
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成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93民初8803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成刚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银犁水产市场共建协议》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王成刚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偿款48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王成刚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铺面占用费704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反诉原告)王成刚保证金60000元; 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王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904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8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共计1425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97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成刚负担4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8 |
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春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93民初8725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陈春林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银犁水产市场共建协议》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陈春林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偿款465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陈春林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铺面占用费864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反诉原告)陈春林保证金90000元; 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陈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614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春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0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共计1444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10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春林负担4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8 |
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杜红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93民初8724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杜红顺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银犁水产市场共建协议》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杜红顺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偿款465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杜红顺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铺面占用费384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杜红顺保证金45000元; 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杜红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584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杜红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78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94元,共计1408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5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杜红顺负担4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8 |
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正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川0193民初8906号 | 一、原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友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银犁水产市场共建协议》无效; 二、被告刘正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偿款375000元; 三、被告刘正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铺面占用费32000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856元,由原告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99元,由被告刘正友负担3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2-20 |
覃正建与成都银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银犁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川0113民初2944号之一 | 准许原告覃正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覃正建自行负担。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17-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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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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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5101130017206 | 2017-04-27 | 2022-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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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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