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何敏
- 注册资本: 109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4-09-15
- 办公地址: 三台县芦溪镇玉星村一组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敏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盛世佳农业、盛世佳农业旅游、盛世佳集团、盛世佳
- 注册资本 109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68.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722326956379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26956379
- 曾用名 绵阳市盛世樱花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722000046613
- 登记机关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3-06
- 营业期限 2014-09-15~
- 注册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芦溪镇玉星村一组
- 国标行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游览景区管理->其他游览景区管理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园林景观
- 公司简介 农业观光旅游(不含餐饮)商,经营范围还包括旅游规划设计,园林景观工程建设,农业技术研发及转让,农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郑道青 | 自然人股东 | - | 2.39% |
郑强 | 自然人股东 | - | 2.39% |
林鑫 | 自然人股东 | - | 31.93% |
何敏 | 自然人股东 | - | 36.70% |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2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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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章程备案 | - | 2019-11-21第八条:股东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修改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563792。 | 2019-11-22 |
章程变更 | - | 2019-11-21第八条:股东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修改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563792。 | 2019-11-22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8000万人民币 | 10900.0000万人民币 | 2017-03-0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7-03-06 |
主要人员变更 | 郑强 郑道青 林鑫 | 郑强 郑道青 | 2017-03-06 |
股东信息变更 | 何敏 出资 4000万人民币;郑强 出资 260万人民币;郑道青 出资 260万人民币;林鑫 出资 3480万人民币; | 何敏 出资 4000万人民币;郑强 出资 260万人民币;郑道青 出资 260万人民币;林鑫 出资 3480万人民币;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 2900万人民币; | 2017-03-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郑强 郑道青 林鑫 | 郑强 郑道青 | 2017-03-06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7-03-06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7-03-06 |
投资人变更 | 何敏 出资 4000万人民币;郑强 出资 260万人民币;郑道青 出资 260万人民币;林鑫 出资 3480万人民币; | 何敏 出资 4000万人民币;郑强 出资 260万人民币;郑道青 出资 260万人民币;林鑫 出资 3480万人民币;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 2900万人民币; | 2017-03-06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类型:非农民自然人,姓名:何敏,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2500,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14-8-28,出资比例:50%,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投资人类型:非农民自然人,姓名:何敏,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4000,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29-08-28,出资比例:50%,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2016-02-1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02-17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类型:农民自然人,姓名:郑道青,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250,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14-8-28,出资比例: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投资人类型:农民自然人,姓名:郑道青,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260,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29-08-28,出资比例:3.2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2016-02-17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类型:农民自然人,姓名:郑强,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250,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14-8-28,出资比例: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投资人类型:农民自然人,姓名:郑强,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260,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29-08-28,出资比例:3.25%,出资方式:股权,货币,住所:***** | 2016-02-17 |
联络人员备案 | 姓名:钟莉;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 | 姓名:许启宏;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 | 2016-02-17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投资人类型:农民自然人,姓名:林鑫,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2000,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14-8-28,出资比例:40%,出资方式:货币,住所: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永江玉星村一组077号 | 投资人类型:农民自然人,姓名:林鑫,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480,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29-08-28,出资比例:43.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永江玉星村一组077号 | 2016-02-17 |
财务负责人备案 |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 姓名:许启宏;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 2016-02-17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类型:农民自然人,姓名:林鑫,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2000,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14-8-28,出资比例:40%,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投资人类型:农民自然人,姓名:林鑫,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480,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29-08-28,出资比例:43.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2016-02-17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类型:农民自然人,姓名:郑道青,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250,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14-8-28,出资比例: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永江玉星村一组 | 投资人类型:农民自然人,姓名:郑道青,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260,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29-08-28,出资比例:3.2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永江玉星村一组 | 2016-02-1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范围: 农业观光旅游(不含餐饮),旅游规划设计,园林景观工程建设,农业技术研发及转让,农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范围:农业观光旅游(不含餐饮),旅游规划设计,园林景观工程建设,农业技术研发及转让,农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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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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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鑫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21 | - | - | 1575743*****.com | 0816-****866 | - | 73 |
蒋妮 | 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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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蒋妮 | 总经理 | - |
何敏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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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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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天使轮 |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 | 2017-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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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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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川0722民初2491号 | 一、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7.44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期间担保费125000元; 三、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林鑫、何敏、郑道青、罗碧华、郑强、杨述英对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5元,减半收取计7463元,由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林鑫、何敏、郑道青、罗碧华、郑强、杨述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2-21 |
绵阳高一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川0722民初1611号 | 一、由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绵阳高一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欠款7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绵阳高一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被告绵阳高一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于判决执行期间品迭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2-13 |
朱茂华与四川省盛世佳农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林鑫、郑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1)川0722执15号 | 对被执行人林鑫、郑强、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划扣,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6-30 |
银登园与金红花、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川0722民初674号 | 一、由被告绵阳金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银登园支付工程欠款31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4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农商银行信用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银登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5元,由被告绵阳金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银登园先行垫付,在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6-18 |
朱茂华与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林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0)川0722民初2231号 | 一、由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朱茂华偿还欠款人民币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息至款项还清时止); 二、由被告林鑫、郑强对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林鑫、郑强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朱茂华先行垫付,在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29 |
绵阳高一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何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川0722民初2093号 | 准许绵阳高一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由原告绵阳高一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6-09 |
贾钦茗、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川0722执1381号 | 终结(2019)川0722执1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4-01 |
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川0722执131号之一 | 终结(2019)川0722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1-19 |
广州天适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川0722执144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24 |
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川0722民初406号 | 一、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林鑫、何敏、郑道青、罗碧华、郑强、杨述英对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鑫、何敏、郑道青、罗碧华、郑强、杨述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5-13 |
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川台智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2018)川0722民初2502号 | 准许原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 原告 | 2019-04-04 |
郭新斌与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川0722民初3225号 | 一、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郭新斌支付未发工资8789.04元; 二、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郭新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4000元; 三、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郭新斌支付原告郭新斌未休年休假工资3945.21元; 四、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郭新斌支付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公司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4169.21元。 五、合并以上一至四项判决,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郭新斌共支付60903.46元,品跌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的鉴定费2000元,最后由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共向原告郭新斌支付58903.46元。(上述给付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郭新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新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6 |
彭蓉、朱俊申请执行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722执1661号 | - | - | 2018-11-28 |
安兰兰与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8)川0722民初3534号 | 一、由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安兰兰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25431.7元(156789.69元×80%); 二、驳回安兰兰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4元,减半收取计1927元,由四川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安兰兰已垫支,执行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20 |
王永金与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郑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川0722民初3240号 | 准许王永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共计525元,由王永金负担 | 被告 | 2018-09-26 |
广州天适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川0722民初495号 | 一、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天适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6.46万元、资金利息20万元及律师费3万元,合计259.46万元; 二、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项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7754元,减半收取13877元,由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06 |
全亮与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川0722民初1592号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 二、对全亮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川BYR076)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全亮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7-05-02 |
全亮与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川0722民初1592号之二 | 准许全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全亮负担 | 被告 | 2017-05-02 |
全亮与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川0722民初1592号之一 | 解除对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被告 | 2017-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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