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雷辉容
- 注册资本: 419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10-25
- 办公地址: 资中县城南开发区苌弘路420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蜀娇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3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雷辉容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四川汇源、汇源、汇源农业
- 注册资本 4198.00万元
- 实缴资本 4198.00万元
- 英文名 Sichuan Huiyua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025780131393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80131393
- 曾用名 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025000010811
- 登记机关 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1-18
- 营业期限 2005-10-25~
- 注册地址 资中县城南开发区苌弘路420号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其他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方便速食速冻->罐头、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食品/酒水/零食->生鲜肉类蛋品->冷鲜肉、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调味品、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食品/酒水/零食->大米面条干货->淀粉
- 公司简介 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2098万元,法人代表冯军。公司主营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同时经营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的进口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钟声 | 自然人股东 | - | 4.00% |
袁琳 | 自然人股东 | - | 15.00% |
朱必南 | - | - | 42.80% |
方玲 | - | - | 4.00% |
张桂芳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姚孝芳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姚刚 | - | - | 10.00% |
四川汇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 - | 25.00% |
吴德君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冯军 | 自然人股东 | -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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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对农业项目的投资;批发零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棉、蚕茧];货物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对农业项目的投资;蔬菜加工;调味品、罐头食品、淀粉制品、金属包装容器制品制造;批发零售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建筑材料;货物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3-14 |
财务人员变更 | - | 吴永福*** | 2017-05-05 |
负责人变更 | 冯军 | 雷辉容 | 2015-01-14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及方式: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棉、蚕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经营范围及方式:对农业项目的投资;批发零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棉、蚕茧];货物进出口贸易。 | 2014-04-23 |
其他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棉、蚕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一般经营项目:对农业项目的投资;批发零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棉、蚕茧];货物进出口贸易。 | 2014-04-23 |
其他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棉、蚕茧]。 | 一般经营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棉、蚕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2013-12-10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棉、蚕茧]。 | 一般经营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棉、蚕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2013-12-10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方名称:钟声;出资额:84 | 投资方名称:钟声;出资额:167.92 | 2013-06-03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方名称:钟声;出资额:84 | 投资方名称:钟声;出资额:167.92 | 2013-06-03 |
实收出资变更 | 实收资本:3098 | 实收资本:4198 | 2013-05-29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方名称:吴德君;出资比例:(%)6.7721 | 投资方名称:吴德君;出资比例:(%)10 | 2013-05-29 |
出资日期变更 | 投资方名称:吴德君;出资日期:2005-10-25 | 投资方名称:吴德君;出资日期:2013-05-28 | 2013-05-2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3-05-29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方名称:冯军;出资日期:2005-10-25 | 投资方名称:冯军;出资日期:2013-03-05 | 2013-03-06 |
实收出资变更 | 实收资本:2098 | 实收资本:3098 | 2013-03-06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方名称:姚刚;出资比例:(%)10 | 投资方名称:姚刚;出资比例:(%)6.7721 | 2013-03-06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3-03-06 |
地址变更 | 住所: 资中县城南开发区高速路出口右侧; 邮政编码: 641200; 电话: 0832-5109328;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内江市资中县 | 住所: 资中县城南开发区苌弘路420号; 邮政编码: 641200; 电话: 0832-5109328;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内江市资中县 | 2012-06-05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方名称: 方玲; 出资额: 83.92; 百分比: 4;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投资方名称: 吴德君; 出资额: 209.8; 百分比: 10;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投资方名称: 姚刚; 出资额: 209.8; 百分比: 10;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投资方名称: 张桂芳; 出资额: 209.8; 百分比: 10;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投资方名称: 四川汇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出资额: 524.5; 百分比: 25; 股东类型: 企业法人投资方名称: 冯军; 出资额: 860.18; 百分比: 41;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 投资方名称: 方玲; 出资额: 83.92; 百分比: 4;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投资方名称: 吴德君; 出资额: 209.8; 百分比: 10;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投资方名称: 姚刚; 出资额: 209.8; 百分比: 10;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投资方名称: 张桂芳; 出资额: 209.8; 百分比: 10;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投资方名称: 袁琳; 出资额: 314.7; 百分比: 15;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投资方名称: 四川汇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出资额: 524.5; 百分比: 25; 股东类型: 企业法人投资方名称: 冯军; 出资额: 545.48; 百分比: 26;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 2011-09-28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棉、蚕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行业代码: 0519 | 经营范围: 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棉、蚕茧]。行业代码: 0519 | 2009-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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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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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 | - | - | 0832-8****378 | - | 72 |
郑** | 经理 | 1598****937 | - | 0832-****888 | - | 95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598****160 | 1158959*****.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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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雷辉容 | 总经理,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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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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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犇牛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川01执复71号 | 驳回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犇牛发展有限公司、冯军、雷辉秀、吴德君、罗玲、姚孝芳、张桂芳、袁琳、赵敏、钟声的复议申请,维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执异53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22-03-11 |
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犇牛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川0191执异536号 | 驳回被执行人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犇牛发展有限公司、冯军、雷辉秀、吴德君、罗玲、姚孝芳、张桂芳、袁琳、赵敏、钟声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1-21 |
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犇牛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川0191执异535号 | 驳回被执行人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犇牛发展有限公司、冯军、雷辉秀、吴德君、罗玲、姚孝芳、张桂芳、袁琳、赵敏、钟声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1-21 |
解义、东港市伊品农业产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辽0681民初6307号 | 准许原告解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 第三人 | 2021-12-03 |
李建新、东港市伊品农业产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辽0681民初6308号 | 准许原告李建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 第三人 | 2021-12-03 |
倪先勇与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川1025民初140号 | 准许原告倪先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倪先勇负担 | 被告 | 2021-02-02 |
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李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1025民初1485号之一 | 本案按原告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45元,由原告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1-06 |
贾玲雁与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川0191民初1512号 | 一、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贾玲雁返还借款本金2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均以本金2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冯军、袁琳对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67元,由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冯军、袁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31 |
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与叶建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川1025民初2605号 | 准予原告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90元和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11-30 |
贾玲雁与四川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0)川0107民初11264号 | 准许原告贾玲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玲雁承担 | 被告 | 2020-11-09 |
魏小丹与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川1025执287号 | 中止本院(2020)川1025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应当在执行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7-29 |
王泓又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川1025执288号 | 中止本院(2020)川1025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应当在执行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7-29 |
贾玲雁、冯军、袁琳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川0191执保195号 | 对被申请人冯军、袁琳、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1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被申请人 | 2020-06-30 |
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军、张桂芳、四川省资中县佳酿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雷辉秀、顾建国、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川1002执恢18号之一 | 中止(2015)内中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冯军、张桂芳、四川省资中县佳酿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雷辉秀、顾建国、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6-30 |
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李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1025民初355号 |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原告 | 2018-11-06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5)成执字第01341号 | 一、此次执行标的19888833.79元及利息。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19888833.79元及利息。 二、终结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55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5-16 |
汪宏宾申请执行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川1025执954号 | - | - | 2017-12-28 |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汇源薯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7)川1025执474号 |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汇源薯业有限公司、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蜀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省资中县佳酿调味品有限公司、冯俊、张桂芳、冯军、雷辉秀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4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2-27 |
郑昌彬、冯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川1025执687号 |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军、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刘齐明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75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2-27 |
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6)川01民终10306号 | 一、变更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72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5213528.09元及该款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的利息,以及违约金75万元;”为“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5213000元及该款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的利息,以及违约金75万元;” 二、维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72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安顺开发区犇牛发展有限公司、冯军、雷辉秀、袁琳、赵敏、吴德君、罗玲、姚孝芳、张桂芳、顾建国对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向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法向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维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72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如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有权对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四川省资中县境内的工业用地三宗[资中国用(2007)第04469、04470、04471号]、生产用房(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号)、商业用地[资中国用(2008)第01485号]、商业用房(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维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725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如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且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就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财产仍不足以实现案涉债权的,则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有权对以下担保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1、赵敏所有的成都市武侯区房屋(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2、冯军持有的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3、吴德君持有的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4、姚孝芳持有的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5、张桂芳持有的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6、钟声持有的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赵敏、冯军、吴德君、姚孝芳、张桂芳、钟声在以其上述财产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法向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维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725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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