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鹤淇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侯红亮
- 注册资本: 656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6-05-11
- 办公地址: 淇县财政局院内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2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51次
招标金额
427,234,655元
供应商
1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侯红亮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鹤淇、鹤淇经济建设投资、淇县鹤淇
- 注册资本 656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5650.00万元
- 英文名 Qixian Heqi Economic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622788092966Y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88092966
- 曾用名 淇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622100000068
- 登记机关 鹤壁市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3-14
- 营业期限 2006-05-11~
- 注册地址 淇县人民路东段财政局院内
- 国标行业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其他未包括金融业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
- 公司简介 淇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封神榜故事发生地鹤壁,河南省鹤壁市淇县红旗路中段财政局院内,公司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我公司主要经营投资,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鹤壁投资与资产管理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5050.00万元 | 22.92% |
淇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50600.00万元 | 77.08% |
淇县财政局 | 非自然人股东 | - | 65.50% |
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非自然人股东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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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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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变更 | 6999 | 7212 | 2022-03-14 |
经营范围变更 | 参股、控股、政策性项目投资、经营性项目投资、委托贷款、承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础产业建设投资、经济产业和交通项目建设投资;土地整理、根据授权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及维护。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整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2-03-14 |
其他变更 | 淇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65.5016%;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34.4984%;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22.9246%;淇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7.0754%; | 2021-12-03 |
股东信息变更 | 淇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65.5016%;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34.4984%;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22.9246%;淇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7.0754%; | 2021-12-03 |
投资人变更 | 淇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65.5016%;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34.4984%;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22.9246%;淇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7.0754%; | 2021-12-03 |
实收出资变更 | 77250 | 65650.000000 | 2021-12-03 |
注册资本变更 | 77250.00 | 65650.00 | 2021-12-03 |
主要人员变更 | 耿双双、董鹏宇、王忠华、秦靖照、胡文献、侯红亮、殷俊生、郭迎春、李平、徐红星、邢丽娟 | 王敏、侯红亮 | 2021-04-1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耿双双、董鹏宇、王忠华、秦靖照、胡文献、侯红亮、殷俊生、郭迎春、李平、徐红星、邢丽娟 | 王敏、侯红亮 | 2021-04-19 |
股东信息变更 | 淇县财政局:65.5016%;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34.4984%;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34.4984%;淇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65.5016%; | 2021-04-19 |
负责人变更 | 徐红星 | 侯红亮 | 2021-04-19 |
投资人变更 | 淇县财政局:65.5016%;[退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34.4984%;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34.4984%;淇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65.5016%;[新增] | 2021-04-19 |
其他变更 | 淇县财政局:65.5016%;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34.4984%;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34.4984%;淇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65.5016%; | 2021-04-19 |
投资人变更 | 淇县财政局;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退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淇县财政局:65.5016%;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34.4984%; | 2021-02-22 |
股东信息变更 | 淇县财政局;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淇县财政局:65.5016%;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34.4984%; | 2021-02-22 |
其他变更 | 淇县财政局;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淇县财政局:65.5016%;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34.4984%; | 2021-02-22 |
实收出资变更 | 50600 | 77250.000000(+52.66798%) | 2021-02-22 |
期限变更 | 13 | 长期 | 2019-06-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闫观峰、殷俊生、郭迎春、李平、刘文献、苏光合、赵红林、王海珍、黄建明、侯红亮、邢丽娟、徐红星 | 耿双双、董鹏宇、王忠华、秦靖照、胡文献、侯红亮、殷俊生、郭迎春、李平、徐红星、邢丽娟 | 2018-01-05 |
负责人变更 | 刘文献 | 徐红星 | 2018-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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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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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红亮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 | - | - | - | 0392-****053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qxcx*****3.com | 0392-****686 | - | 73 |
联系人共 3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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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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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淇大厦销售代理服务项目项目 | 中标公告 | 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 销售代理服务项目 中介服务事项编制财政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审批项目 | 河南-鹤壁 | 13.00 | 2024-12-10 |
鹤淇大厦销售代理服务项目项目 | 中标公告 | 销售代理服务项目 | 河南-鹤壁 | - | 2024-11-06 |
鹤淇大厦销售代理服务项目项目 | 招标公告 | 销售代理服务项目 | 河南-鹤壁 | - | 2024-10-15 |
鹤淇大厦销售代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销售代理服务项目 | 河南-鹤壁 | - | 2024-10-15 |
淇县上关北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消防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 招标公告 | 消防改造工程 消防水箱 消防报警系统 消防水泵房 消防控制室 双电源系统 控制电缆敷设 | 河南-鹤壁 | 383.70 | 2024-04-29 |
淇县财富广场升级改造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广场升级改造项目 | 河南-鹤壁 | 1679.47 | 2022-10-24 |
淇县财富广场升级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广场升级改造项目 | 河南-鹤壁 | 1702.48 | 2022-10-18 |
淇县财富广场升级改造项目[变更公告] | 招标公告 | 广场升级改造项目 | 河南-鹤壁 | - | 2022-09-29 |
淇县财富广场升级改造项目[变更公告] | 招标公告 | 广场升级改造项目 | 河南-鹤壁 | - | 2022-09-21 |
淇县财富广场升级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广场升级改造项目 | 河南-鹤壁 | - | 2022-08-31 |
淇县财富广场升级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广场升级改造项目 | 河南-鹤壁 | 1900.00 | 2022-08-31 |
淇县财富广场升级改造项目 | 招标公告 | 广场升级改造项目 | 河南-鹤壁 | - | 2022-08-31 |
淇县财富广场升级改造项目 | 招标公告 | 广场升级改造项目 | 河南-鹤壁 | - | 2022-08-31 |
鹤淇大厦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 | 河南-鹤壁 | - | 2022-06-01 |
鹤淇大厦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 | 中标公告 | 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 大厦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 | 河南-鹤壁 | - | 2022-06-01 |
鹤淇大厦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 | 中标公告 | 大厦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 | 河南-鹤壁 | 7190.71 | 2022-06-01 |
万祥天樾项目(总承包及监理)万祥天樾项目(总承包)万祥天樾项目(总承包及监理)万祥天樾项目(监理) | 中标公告 | 万祥天樾项目总承包及监理 | 河南-鹤壁 | 105.60 | 2022-05-30 |
鹤淇大厦结构设计与结构加固工程总承包 | 中标公告 | 结构设计与结构加固工程总承包项目 | 河南-鹤壁 | - | 2022-05-30 |
万祥天樾项目(总承包及监理)万祥天樾项目(总承包) | 中标公告 | 总承包及监理 | 河南-鹤壁 | 105.60 | 2022-05-30 |
鹤淇大厦结构设计与结构加固工程总承包 | 中标公告 | 结构设计与结构加固工程总承包项目 | 河南-鹤壁 | 750.60 | 202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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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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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 | 2 | 3381.95 | 2022-10-24 |
2 | 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0 | 9 | 34251.62 | 2022-06-01 |
3 | 河南大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4 | 3 | 7190.71 | 2022-06-01 |
4 | 华中建科(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5 | 5 | 3753.00 | 2022-05-30 |
5 | 中城科泽工程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5 | 5 | - | 2022-05-30 |
6 | 北京中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3 | 3 | 27060.91 | 2022-05-30 |
7 | 中新华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5 | 2 | 117.00 | 2022-04-13 |
8 | 河南恒纳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 | 3 | 501.41 | 2020-09-29 |
9 | 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3 | 3 | 295.29 | 2020-09-29 |
10 | 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 | 1 | 1 | 508.00 | 2018-07-11 |
11 | 河南金大地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 1 | 1 | 14.95 | 2018-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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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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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鹤淇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朝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622执792号之四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朝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淇县鹤淇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30 |
淇县鹤淇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朝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豫0622民初2592号 |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朝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北侧、衡山路东侧河南省朝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号楼(房产证号为: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118、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117、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116、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115、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114、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113、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00、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01、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02、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03、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112、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111、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119、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997、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998、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999、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120、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05、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06、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07、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08、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09、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10、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11、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13、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882、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883、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884、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885、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886、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906、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905、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898、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904、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903、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899、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908、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901、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902、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12、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907、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887、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888、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889、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890、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891、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892、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8893、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92、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93、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94、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9095)的52处不动产(房产); 二、本次查封的期限为叁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淇县鹤淇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08-19 |
淇县鹤淇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淇县兴和畜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豫06民终118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22元,由淇县鹤淇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1-20 |
淇县鹤淇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葛玉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豫0622执42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淇县鹤淇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04 |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淇县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淇县鹤淇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津03民初224号 | 准许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80元,减半收取计75040元,由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10-08 |
淇县鹤淇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鹤壁朝歌棉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豫0622民初1618号 | 被告鹤壁朝歌棉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淇县鹤淇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利率、罚息计算。被告已支付的464325元应首先在利息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0元,由被告鹤壁朝歌棉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7-09 |
葛玉柱、夏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豫06民终225号 | 准许葛玉柱、夏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14元,减半收取3157元,由上诉人葛玉柱负担3107元,由上诉人夏娟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3-27 |
淇县鹤淇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5)鹤民初字第85号 | 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淇县鹤淇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借款利息918107.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26.75元,由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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