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赵胜喜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12-17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太平沟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胜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中盛生态、中盛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1024083232682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83232682
- 曾用名 东宁县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1024100030606
- 登记机关 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6-03
- 营业期限 2013-12-17~
- 注册地址 东宁市东宁镇太平沟村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业->其他农业->其他农业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蘑菇、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榛子、食品/酒水/零食->冲饮粉糊/咖啡->谷物早餐、农资/化工/环保->种子鲜花园艺->种子
- 公司简介 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2010年,正式成立于2013年12月17日。企业法人盛艳景,注册资金1200万元。成立当年建成办公场所400平方米,仓储库房及生产车间1000平方米,16年新增办公楼1800平方米,区域面积1200亩,种植平欧杂交大榛子基地1060亩;2014年注册了《榛留恋》商标被认定为知名商标;2018年底共建3300平方米的办公楼及生产加工车间,基地年产果5万斤左右,陆续增产,进入盛果期,产果百万斤以上。 中盛公司之所以选择这项产业,是因为三个效益:一、生态效益。治理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二、社会效益。结合供给侧改革,迎合产业结构调整,引领百姓致富。三、经济效益。1、亩产效益是大田三到五倍;2、精深加工市场100%有待续发。 中盛过去:一、夯实五年种植基础,成为黑龙江省首个千亩杂交大榛子结果基地;二、夯实企业文化,以爱治企;三、不断以蓝海深耕引领大榛子市场。 中盛现在:蓄势待发,走向未来,产业迎合国策,符合政策,温和国家趋势。 中盛未来:商业变革给中盛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1、以客户需求为导向2、以人性需求为载体3、以产品需求为媒介,符合商业变革的态势与市场的形式。 中盛以三个效益为初衷、以三个效益为始终,为发展生态农业,全力以赴而奋斗终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赵胜喜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盛艳景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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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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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盛艳景、赵胜喜 | 赵胜喜、盛艳景 | 2021-06-03 |
主要人员变更 | 盛艳景、赵胜喜 | 赵胜喜、盛艳景 | 2021-06-03 |
负责人变更 | 盛艳景 | 赵胜喜 | 2021-06-03 |
名称变更 | 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19-11-19 |
注册资本变更 | 1200.00 | 5000.00 | 2019-11-12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1200.00 | 2017-02-17 |
地址变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太平沟村 | 东宁市东宁镇太平沟村 | 2016-05-19 |
名称变更变更 | 东宁县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16-05-19 |
经营范围变更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加工销售;黑木耳、蘑菇、大榛子、蔬菜、谷物、薯类种植经销(粮食收购除外;大榛子技术开发。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加工销售;黑木耳、蘑菇、大榛子、蔬菜、谷物、薯类种植经销;大榛子技术开发;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特殊膳食食品加工、销售。 | 2015-10-22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甲级风险-矿产资源开采 | 甲级风险-食品生产、经营 | 2015-10-22 |
经营范围变更 | 黑木耳、蘑菇、大榛子、蔬菜、谷物、薯类种植经销(粮食收购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需取得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大榛子技术开发。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加工销售;黑木耳、蘑菇、大榛子、蔬菜、谷物、薯类种植经销(粮食收购除外;大榛子技术开发。 | 2015-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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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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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 | zhangsheng*****3.com | 0453-****119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www.180453465*****3.com | 0453-****035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504****344 | zhongsheng*****3.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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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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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胜喜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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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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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聪、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1086执恢208号之四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2-01-12 |
张玉霞、高立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黑1086民初1060号 | 一、被告伊文胜、被告高立侠连带赔偿原告张玉霞医疗费12154.15元、复印费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27016.20元、护理费12661.75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56553.10元,扣除被告高立侠已经支付的3000元,余款53553.1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7.50元,由被告伊文胜、高立侠承担597元,由原告张玉霞承担22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28 |
申请执行人吴聪与被执行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四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黑1024执678号之四 | 扣押质押给申请执行人吴聪的登记在案外人盛艳景名下的丰田牌白色小型客车,扣押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1-06-11 |
申请执行人吴聪与被执行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三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黑1024执678号之三 | 冻结被执行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24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1-06-11 |
申请执行人吴聪与被执行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黑1024执678号之二 |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1-06-11 |
申请执行人吴聪与被执行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黑1024执678号之一 | 解除(2020)黑1024财保54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1-06-11 |
申请执行人吴聪与被执行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黑1024执678号 | 冻结被执行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1-06-11 |
申请执行人吴聪与被执行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五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黑1024执678号之五 | 一、解除(2020)黑1024执678号之二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东宁市东宁镇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2020)黑1024执678号之四执行裁定对质押给申请执行人吴聪的登记在案外人盛艳景名下的丰田牌白色小型客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1-06-11 |
申请执行人吴聪与被执行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黑1024执319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吴聪发现被执行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11-29 |
异议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吴聪与被执行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黑1024执异17号 |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2020-09-30 |
申请人吴聪与被申请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 (2020)黑1024财保54号 |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东宁市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XX市XX镇XXX村房屋,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孙永刚用于提供保全担保的位于XX市XX镇XX街XX号XX小区X号楼X层XX、X层XXX号商业服务用房,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聪预交。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 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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