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晨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刘大军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4-22
-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劳动路21号1幢403室-3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大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晨港国际物流、宁波晨港、晨港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Ningbo Chengang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01MA281ULY7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281ULY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15000144324
- 登记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6-14
- 营业期限 2016-04-22~2036-04-21
-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劳动路21号1幢403室-3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宁波晨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云杉路285弄132号23室,于2016年04月22日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货运:货物专用运输。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道路货运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报关、报检代理;商务信息咨询;化妆品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宁波货运物流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宗兵 | - | - | 0.00% |
刘大军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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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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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合一备案变更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22-06-14 |
其他事项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22-06-14 |
地址变更 |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梅墟村*幢(南)***室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劳动路**号*幢***室-* | 2019-06-14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北仑区局 | 新矸所 | 2019-06-14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梅墟村*幢(南)***室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劳动路**号*幢***室-* | 2019-06-14 |
地址变更 | 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云杉路***弄***号*-*室 |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梅墟村*幢(南)***室 | 2018-03-14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姓名: 刘大军; 出资额: 250; 百分比: 50%姓名: 王宗兵; 出资额: 250; 百分比: 50% | 姓名: 刘大军;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100% | 2016-12-0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6-12-02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刘大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王宗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刘大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陆玉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2016-12-02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刘大军;出资额:***;百分比:**%姓名:王宗兵;出资额:***;百分比:**% | 姓名:刘大军;出资额:***;百分比:***% | 2016-12-02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刘大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王宗兵;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刘大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6-12-02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刘大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王宗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刘大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陆玉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2016-12-02 |
企业类型变更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6-12-02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 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道路货运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报关、报检代理;商务信息咨询。 | 一般经营项目: 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道路货运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报关、报检代理;商务信息咨询;化妆品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 | 2016-06-29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道路货运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报关、报检代理;商务信息咨询。 | 一般经营项目: 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道路货运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报关、报检代理;商务信息咨询;化妆品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 | 2016-06-29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按许可证经营期限经营)。 | 2016-06-14 |
登记机关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按许可证经营期限经营)。 | 2016-06-14 |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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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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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1806****707 | 7937318*****.com | - | - | 86 |
陆玉琳 | 监事 | - | - | - | - | 79 |
刘**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320****550 | - | - | - | 90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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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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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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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军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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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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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世云、段桂芳等与彭仕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浙1003民初1532号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世云、段桂芳、龚桂芳、龚某各项损失594030.81元(其中交强险内赔付56466.18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537564.63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世云、段桂芳、龚桂芳、龚某各项损失10000元(车上人员险限额内)。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世云、段桂芳、龚桂芳、龚某各项损失295383.80元(其中交强险内赔付56466.18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238917.62元)。 四、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世云、段桂芳、龚桂芳、龚某各项损失295383.80元(其中交强险内赔付56466.18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238917.62元)。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世云、段桂芳、龚桂芳、龚某各项损失295383.80元(其中交强险内赔付56466.18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238917.62元)。 六、驳回原告程世云、段桂芳、龚桂芳、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备注:因被告宁波晨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前期已支付原告50000元,故待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的上述款项594030.81元付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后,由四原告领取544030.81元,被告宁波晨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领取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6元,减半收取4238元,由原告程世云、段桂芳、龚桂芳、龚某负担707元,被告宁波晨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15元,被告彭仕忠、尹炳端、敬杰各负担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11 |
邓明均、杨正陶等与彭仕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浙1003民初1536号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明均、杨正陶、彭仕会、邓某1、邓某2、邓某3各项损失563181.96元(其中交强险内赔付53533.82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509648.14)。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明均、杨正陶、彭仕会、邓某1、邓某2、邓某3各项损失336510.27元(其中交强险内赔付1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226510.27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明均、杨正陶、彭仕会、邓某1、邓某2、邓某3各项损失280044.09元(其中交强险内赔付53533.82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226510.27元)。 四、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明均、杨正陶、彭仕会、邓某1、邓某2、邓某3各项损失280044.09元(其中交强险内赔付53533.82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226510.27元)。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明均、杨正陶、彭仕会、邓某1、邓某2、邓某3各项损失280044.09元(其中交强险内赔付53533.82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226510.27元)。 六、驳回原告邓明均、杨正陶、彭仕会、邓某1、邓某2、邓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备注:因被告宁波晨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前期已支付原告50000元,故待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的上述款项563181.96元付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后,由四原告领取513181.96元,被告宁波晨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领取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6元,减半收取4438元,由原告邓明均、杨正陶、彭仕会、邓某1、邓某2、邓某3负担722元,被告宁波晨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92元,被告彭仕忠、尹炳端、敬杰各负担7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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