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刘文光
- 注册资本: 2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4-06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多宝山镇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文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黑河一五一、一五一、一五一煤矿
- 注册资本 2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5.00万元
- 英文名 Heihe Yiwuyi Coal Mine Co., Ltd.
- 参保人数 10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1100131725706N
- 纳税人识别号 91231100131725706N
- 组织机构代码 13172570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1100100007343
- 登记机关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3-27
- 营业期限 2005-04-06~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多宝山镇
- 国标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
- 公司简介 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美丽神奇的边境滨江城市黑河,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多宝山镇,于2005年04月06日在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煤炭开采、销售。无,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黑河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凤英 | 自然人股东 | 7127.00万元 | 28.51% |
付帮文 | 自然人股东 | 10650.00万元 | 42.60% |
付东坡 | 自然人股东 | 7223.00万元 | 2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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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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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变更 | 张学美 | 刘文光 | 2024-03-27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张学美 | 刘文光 | 2024-03-27 |
财务负责人 | - | 龙凤 | 2024-03-27 |
主要人员变更 | 付东坡、付帮文、张学美 | 付东坡、付帮文、刘文光 | 2024-03-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学美 | 刘文光 | 2024-03-2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变更 | 付东坡、付帮文、张学美 | 付东坡、付帮文、刘文光 | 2024-03-2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付东坡、付帮文、张学美 | 付东坡、付帮文、刘文光 | 2024-03-27 |
财务负责人变更 | - | 龙凤 | 2024-03-2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付帮文:42.6%;付东坡:28.89%;张凤英:28.51%; | 付帮文:42.6%;付东坡:28.89%;张凤英:28.5%; | 2017-10-13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25000.00 | 2017-10-13 |
股东信息变更 | 付帮文:42.6%;付东坡:28.89%;张凤英:28.51%; | 付帮文:42.6%;付东坡:28.89%;张凤英:28.5%; | 2017-10-13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25000 | 500.000000 | 2017-09-15 |
股东信息变更 | 付帮文:42.6%;付东坡:28.89%;张凤英:28.5%; | 付帮文:42.6%;付东坡:28.89%;张凤英:28.51%; | 2017-09-1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付帮文:42.6%;付东坡:28.89%;张凤英:28.5%; | 付帮文:42.6%;付东坡:28.89%;张凤英:28.51%; | 2017-09-15 |
投资人变更 | 付东坡:*%;张凤英:*%;付帮文:*% | 付帮文:*%;张凤英:*%;付东坡:*% | 2016-09-2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付东坡:65.66%;张凤英:64.79%;付帮文:42.6% | 付帮文:42.6%;张凤英:28.5%;付东坡:28.89% | 2016-09-27 |
股东信息变更 | 付东坡:*%;张凤英:*%;付帮文:*% | 付帮文:*%;张凤英:*%;付东坡:*% | 2016-09-27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付东坡:*%;张凤英:*%;付帮文:*% | 付帮文:*%;张凤英:*%;付东坡:*%; | 2016-09-27 |
负责人变更 | 新增 | 姓名:张学美;姓名:男;出生日期:1983-02-18;出生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证件号码:总经理;任职起始日期:2012-06-25;任职截止日期:2015-06-25;任职截止日期:任命;法定代表人标志:是;任命单位:股东会;公务员标志:否;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住所: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15号;国别:中国;代表证有效期自:1900-01-01;代表证有效期至:1900-01-01 | 2012-06-25 |
股东信息变更 |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 出资方式: | 2009-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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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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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帮文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1524****111 | zhang186045691*****3.com | - | - | 86 |
刘文光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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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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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美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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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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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黑河市一五一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与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 | (2020)京04财保74号 | 查封、扣押、冻结黑河市一五一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振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同兴煤矿、付东坡、付帮文、曹雪、张凤英的财产,限额238496815.24元。以上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2021-10-2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黑河市振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京04民初908号 | 一、黑河市一五一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34500000元、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间产生的期内利息、罚息、复利(罚息:1、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本金29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的标准计算;2、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的标准计算;3、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34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的标准计算;复利:1、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上述第一段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55%的标准;2、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上述第二段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55%的标准;3、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述第三段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的标准计算;4、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间产生的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的标准,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二、黑河市一五一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保全费5000元; 三、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振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同兴煤矿、付东坡、张凤英、付帮文、曹雪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黑河市一五一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有权对黑河市一五一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号为××××号《采矿许可证》项下的采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有权对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黑河市振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有权对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付东坡、张凤英、付帮文分别持有的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共计10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有权对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付东坡、张凤英、付帮文分别持有的黑河市一五一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0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有权对张凤英提供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哈房权证开字第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振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同兴煤矿、付东坡、张凤英、付帮文、曹雪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黑河市一五一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284元,由黑河市一五一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振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同兴煤矿、付东坡、张凤英、付帮文、曹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05 |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一五一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鲁1521民初3440号之一 | 准予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56元减半收取为6178元,保全受理费5000元,均由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11-11 |
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嫩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嫩江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2018)黑1121行初8号 | 驳回原告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9-30 |
黄宝财与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嫩江县人民政府、嫩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2017)黑11行终29号 |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 被上诉人 | 2017-11-27 |
上诉人熊涛与被上诉人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采矿权纠纷 | (2017)黑11民终55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熊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8-31 |
史丰元与李占成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 一般人格权纠纷 | (2017)黑1121执408号 | 终结(2016)黑1121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人 | 2017-07-03 |
徐士胜与李占成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 一般人格权纠纷 | (2017)黑1121执407号 | 终结(2016)黑1121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7-07-03 |
武守义与李占成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 一般人格权纠纷 | (2017)黑1121执406号 | 终结(2016)黑1121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人 | 2017-07-03 |
顾莲华与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穆春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黑1121民初1307号 | 准许原告顾莲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00元,由原告顾莲华负担 | 被告 | 2017-05-24 |
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6)豫05民终1266号 |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 上诉人 | 2017-04-11 |
徐土胜与李占成、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6)黑1121民初2335号 | 一、被告李占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1747.00元。 二、被告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李占成、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 | 被告 | 2017-03-30 |
史丰元与李占成、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6)黑1121民初2337号 | 一、被告李占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7891.75元。 二、被告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李占成、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 | 被告 | 2017-03-30 |
上诉人熊涛与被上诉人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 采矿权纠纷 | (2016)黑11民终751号 |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熊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 上诉人 | 2017-02-10 |
上诉人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宫义、原审被告付东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6)黑11民终68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17.00元,由上诉人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12-27 |
狄清海与李占成、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6)黑1121民初2336号 | 准许原告狄清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狄清海负担 | 被告 | 2016-12-02 |
宫义与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6)黑1121民初2921号 | 准许原告宫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宫义负担 | 被告 | 2016-12-02 |
黄材后与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6)黑1121民初610号 | 准许原告黄材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材后负担 | 被告 | 2016-07-28 |
原告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占成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 - | (2015)黑中商初字第27号 | 一、被告李占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36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4日的利息10792577.52元,本息合计34392577.52元。 二、驳回原告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711.00元,被告李占成负担206168.80元,原告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542.20元。邮寄费128.00元由被告李占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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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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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2020)京04民初9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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