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欧光胜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6-25
- 办公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401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人力资源专家
4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欧光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西中港、中港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0006750444585
-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0006750444585
- 组织机构代码 675044458
- 曾用名 广西中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中港水产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000200012131
- 登记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4-15
- 营业期限 2008-06-25~2028-06-24
- 注册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4016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水产品加工->其他水产品加工
- 专业行业 物流运输->运输服务->港口运营、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智能卡、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5日,注册地址在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南路号层号房,主要从事对交通、公路、港口、农林牧渔业、农资产品的投资;从事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研究、推广及其产业化开发;电子智能卡、磁条卡、城市一卡通的投资、管理、销售、充值及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商务服务、电子商用卡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企业投资策划咨询服务,会议会展服务,庆典礼仪服务;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道路货物运输。。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符小霞 | 自然人股东 | - | 10.71% |
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 | 89.29% |
广西南宁市金海投资理财中心(有限合伙) | 企业法人 | - | 89.29%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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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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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南路39号1层09-11号房 | 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4016号 | 2018-04-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符小霞、符如发 | 欧光胜、符如发 | 2017-08-17 |
主要人员变更 | 符小霞、符如发 | 欧光胜、符如发 | 2017-08-17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符小霞 | 欧光胜 | 2017-08-17 |
经营范围变更 | 对交通、公路、港口、农林牧渔业、农资产品的投资;从事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研究、推广及其产业化开发;电子智能卡、磁条卡、城市一卡通的投资、管理、销售、充值及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商务服务、电子商用卡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企业投资策划咨询服务,会议会展服务,庆典礼仪服务;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 | 对交通、公路、港口、农林牧渔业、农资产品的投资;从事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研究、推广及其产业化开发;电子智能卡、磁条卡、城市一卡通的投资、管理、销售、充值及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商务服务、电子商用卡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企业投资策划咨询服务,会议会展服务,庆典礼仪服务;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道路货物运输。 | 2016-09-20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对交通、公路、港口、农林牧渔业、农资产品的投资;从事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研究、推广及其产业化开发;电子智能卡、磁条卡、城市一卡通的投资、管理、销售、充值及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商务服务、电子商用卡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企业投资策划咨询服务,会议会展服务,庆典礼仪服务;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批发甲醇、乙醇调合清洁燃料、甲醇、乙醇(酒精)等易燃液体类中的低闪点、中闪点易燃液体项(GB3·1类、GB3·2类)(1、以下危险化学品除外:剧毒化学品、民爆物品、成品油、农药和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2、无仓储及店面,若需仓储及店面,须另行申办;3、尚需其他资质证、许可证的,凭其他资质证、许可证经营)。 | 对交通、公路、港口、农林牧渔业、农资产品的投资;从事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研究、推广及其产业化开发;电子智能卡、磁条卡、城市一卡通的投资、管理、销售、充值及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商务服务、电子商用卡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企业投资策划咨询服务,会议会展服务,庆典礼仪服务;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 | 2015-09-16 |
投资人变更 | 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退出]符小霞:**.***; | 广西南宁市金海投资理财中心(有限合伙):;[新增]符小霞:; | 2014-09-01 |
股东信息变更 | 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符小霞:*%; | 广西南宁市金海投资理财中心(有限合伙):;符小霞:; | 2014-09-01 |
股东信息变更 | 企业名称: 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符如林; 出 资 额: 17858; 占百分比: 89.29;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022、4023号;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2-11-27; zch: *****; 出资方式: 现金; 实缴出资额: 17858; 出资时间: 2012-11-23; 余额交付期限: | 企业名称: 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符如林; 出 资 额: 17858; 占百分比: 89.29;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39号2栋综合楼218号;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3-01-11; zch: *****; 出资方式: 现金; 实缴出资额: 17858; 出资时间: 2012-11-23;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 2013-01-11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如林;出资额:*****;占百分比:**.**;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号;法人性质:企业法人[A];核准日期:****-**-**;zch:***************;出资方式:现金;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余额交付期限: | 企业名称: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如林;出资额:*****;占百分比:**.**;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号*栋综合楼***号;法人性质:企业法人[A];核准日期:****-**-**;zch:***************;出资方式:现金;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余额交付期限:;委托人:[名称变更] | 2013-01-11 |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 广西中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 | 2012-12-14 |
股东信息变更 | 企业名称: 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符如林; 出 资 额: 9858; 占百分比: 82.15;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022、4023号;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1-04-28; zch: *****; 出资方式: 现金; 实缴出资额: 9858;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 企业名称: 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符如林; 出 资 额: 17858; 占百分比: 89.29;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022、4023号;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2-11-27; zch: *****; 出资方式: 现金; 实缴出资额: 17858; 出资时间: 2012-11-23;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 2012-11-27 |
注册资本变更 | 12000.00 | 20000.00 | 2012-11-27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 2012-11-23 | 2012-11-27 | 2012-11-27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如林;出资额:9858;占百分比:82.15;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022、4023号;法人性质:企业法人[A];核准日期:2011-04-28;zch:450000200020220;出资方式:现金;实缴出资额:9858;出资时间:;余额交付期限: | 企业名称: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如林;出资额:17858;占百分比:89.29;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022、4023号;法人性质:企业法人[A];核准日期:2012-11-27;zch:450000200020220;出资方式:现金;实缴出资额:17858;出资时间:2012-11-23;余额交付期限:;委托人: | 2012-11-27 |
实收出资变更 | 12000 | 20000 | 2012-11-27 |
其他变更 | 2012-11-23 00:00:00 | 2012-11-27 00:00:00 | 2012-11-27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如林;出资额:5880;占百分比:49;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022、4023号;法人性质:企业法人[A];核准日期:2010-12-31;zch:450000200020220;出资方式:现金;实缴出资额:5880;出资时间:;余额交付期限: | 企业名称: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如林;出资额:9858;占百分比:82.15;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022、4023号;法人性质:企业法人[A];核准日期:2011-04-28;zch:450000200020220;出资方式:现金;实缴出资额:9858;出资时间:;余额交付期限:;委托人: | 2011-04-28 |
股东信息变更 | 企业名称: 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符如林; 出 资 额: 5880; 占百分比: 49;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022、4023号;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0-12-31; zch: *****; 出资方式: 现金; 实缴出资额: 5880;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 企业名称: 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符如林; 出 资 额: 9858; 占百分比: 82.15; 住 所: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022、4023号;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A]; 核准日期: 2011-04-28; zch: *****; 出资方式: 现金; 实缴出资额: 9858; 出资时间: ; 余额交付期限: ; 委托人: | 2011-04-28 |
其他事项备案 | 无 | (章程中有记载!) | 201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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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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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 | 1810520*****.com | 0771-****010 | - | 73 |
欧光胜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符如发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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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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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桂02执63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在查封期间内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5-21 |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桂0202民初2242号 | 一、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罚息5491500元; 二、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147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21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907元,由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8271元。鉴定费12500元(被告符如林已预交),有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24 |
符如发、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桂0202民初2395号 | 一、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罚息4808020元; 二、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84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55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3583元,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959元,鉴定费12500元(被告符如林已预交),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24 |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桂0202民初2397号 | 一、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85240.50元、罚息2173044.61元、复利350743.12元(该复利暂计至2016年6月20日止,之后复利按《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67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8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2500元(被告符如林已预交),由被告符如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24 |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桂0202民初2396号 | 一、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罚息3246387.45元; 二、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223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29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372元,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60元,鉴定费12500元(被告符如林已预交),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24 |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桂0202民初2394号 | 一、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984500元、罚息3118500元、复利613589.62元(该复利暂计至2016年6月20日止,之后复利按《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符如林、郑妙娟、符小霞对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53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52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符如林、郑妙娟、符小霞负担,鉴定费12500元(被告符如林已预交),由被告符如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12 |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纠纷 | (2016)桂0202民初2209号 | 一、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罚息5073474.12元; 二、被告郑妙娟、符如发、符小霞、梁鸿锋对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611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68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145.5元,由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郑妙娟、符如发、符小霞、梁鸿锋共同负担45670.5元。鉴定费12500元(被告符如林已预交),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2-28 |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金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纠纷 | (2016)桂0202民初2241号 | 一、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罚息3437000元; 二、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199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26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81元,由被告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509元,鉴定费12500元(被告符如林已预交),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2-28 |
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与湛江农垦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桂民初3号 | 本案按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原告 | 201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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