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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父精密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 法人: 黑泽文武
  • 注册资本: 572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3-08-10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山大道1092号亿利达大厦1栋.2栋二栋-10层10A17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37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5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黑泽文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秩父、秩父精密产业、深圳秩父
  • 注册资本 572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720.00万元
  • 英文名 Chifu Precision Industry (Shenzhe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6188516917
  • 纳税人识别号 440301618851691
  • 组织机构代码 618851691
  • 曾用名 深圳秩父精密产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503335200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24
  • 营业期限 1993-08-10~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M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工具/机械/仪器、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床、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秩父精密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车床件 切削加工 数控件 CNC件。秩父精密产业(深圳)有限公司属于车床件 切削加工 数控件 CNC件企业。 地址位于:中国 广东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八路华园大厦电话:(13510808675 —、86-755-26826970)。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秩父精密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香港秩父(香港)有限公司 - - 95.00%
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 - - 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山大道1092号亿利达大厦1栋.2栋二栋-10层10A17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M 2024-09-24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山大道1092号亿利达大厦1栋.2栋二栋-10层10A17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M 2024-09-24
许可信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00313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XXX),《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00313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XXX),《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 2023-08-24
期限(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 1993-08-10,2023-08-10,30 1993-08-10,, 2023-08-24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许可文件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酒类批发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许可文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许可文件名称:《酒类批发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许可文件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 2023-08-24
许可信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00313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XXX),《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00313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XXX),《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 2023-08-24
指定联系人变更 王庚英 王艳 2021-12-23
地址变更 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南油第二工业区205栋4层405-B(恒裕中心A座)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山大道1092号亿利达大厦1栋.2栋二栋-10层10A17 2019-12-02
其他变更 - 914403006188516917 2017-06-07
其他变更 - 秩父精密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4年5月22日已注销。 2015-02-06
分支机构 - 秩父精密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4年5月22日已注销。 2015-02-06
主要人员变更 黑泽章二(董事长) 黑泽文武(董事长) 2015-01-28
负责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黑泽章二;董事长:黑泽章二;其他董事:黑泽文武;其他董事:黑泽千代子; 法定代表人:黑泽文武;其他董事:黑泽千代子;董事长:黑泽文武;其他董事:关根洋子; 2015-01-28
其他事项备案 审批文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文件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003135号;审批文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审批文件号:XXX; 审批文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文件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003135号;审批文件名称:《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批文件号:无;审批文件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批文件号:无;审批文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审批文件号:XXX; 2015-01-28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黑泽章二 黑泽文武 2015-01-2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黑泽章二:董事长 黑泽文武:董事长 2015-01-28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生产经营机械设备和精密电子电器机械设备的金属零件,从事上述产品及五金塑胶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普通货运(仅限自货自运)。 销售机械设备和精密电子电器机械设备的金属零件,从事上述产品及五金塑胶产品、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电脑周边产品、日用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并提供上述产品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生产机械设备和精密电子电器机械设备的金属零件;从事酒类、预包装食品的批发;普通货运(仅限自货自运)。 2015-01-28
审批项目 黑泽章二 黑泽文武 2015-01-2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董事:黑泽千代子;董事:黑泽文武;董事长:黑泽章二; 董事长:黑泽文武;董事:关根洋子;董事:黑泽千代子; 2015-01-28
地址变更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八路60号华园大厦1—5楼 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南油第二工业区205栋4层405-B (恒裕中心A 座) 2013-11-0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 - - - 0755-****430 - 72
26884592 - - - 2****592、0755-2****592 - 72
86-755-26826970 - - - - - 70

联系人共 3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黑泽文武 经理,董事长 -
黑泽千代子 董事 -
关根洋子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艾杰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秩父精密产业深圳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213号 一、被告秩父精密产业(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艾杰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57133元; 二、被告秩父精密产业(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艾杰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其中人民币26204元从2013年9月12日起算,人民币30929元从2013年10月17日起算,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3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7-26
刘浩与徐新军、秩父精密产业(深圳)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91号 一、确认原告刘浩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应得的赔偿款为236469.6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浩赔偿236469.60元; 三、驳回原告刘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7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1283.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836.50元,原告自行负担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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