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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谢树济
  • 注册资本: 12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1-25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杭州市滨江区春波路1517号1幢8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15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谢树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幸孕商城、神洲酷奇、浙江神洲酷奇
  • 注册资本 12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50.00万元
  • 英文名 Zhejiang Shenzhou KuQ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085687539961
  • 纳税人识别号 913301085687539961
  • 组织机构代码 56875399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08000068355
  • 登记机关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5-09
  • 营业期限 2011-01-25~2031-01-24
  • 注册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春波路1517号1幢8层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应用软件开发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垂直电商、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营销策划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魏君聪 - - 0.00%
谢树济 自然人股东 - 51.20%
蔡润慧 自然人股东 - 8.80%
新疆鼎新联瑞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投资者 - 12.00%
张雪飞 自然人股东 - 4.80%
周青芝 自然人股东 - 15.20%
单祥英 - - 0.00%
北京鼎新垦丰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其他投资者 - 8.00%
冯琦 - - 0.00%
任世杰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108000068355 组织机构代码证:56875399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87539961 2016-05-09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6-05-0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875399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 2016-05-0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谢树济,任世杰,魏君聪 谢树济,张雪飞 2015-09-02
主要人员变更 谢树济,任世杰,魏君聪 谢树济,张雪飞 2015-09-02
投资人变更 股东:冯琦,**万;蔡润慧,***万;周青芝,***万;谢树济,***万; 股东:张雪飞,**万;蔡润慧,***万;周青芝,***万;谢树济,***万; 2015-08-25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 冯琦, 20万; 蔡润慧, 110万; 周青芝, 180万; 谢树济, 690万; 股东: 张雪飞, 60万; 蔡润慧, 110万; 周青芝, 190万; 谢树济, 640万; 2015-08-25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 冯琦, 20万; 蔡润慧, 110万; 周青芝, 130万; 谢树济, 740万; 股东: 冯琦, 20万; 蔡润慧, 110万; 周青芝, 180万; 谢树济, 690万; 2014-04-03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 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5日)。; 许可经营项目: 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具体凭浙B2-20130119许可证经营)(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2013-11-21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 ; 股东: 冯琦, 20万; 蔡润慧, 110万; 魏君聪, 130万; 谢树济, 740万; 许可经营项目: 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5日)。; 股东: 冯琦, 20万; 蔡润慧, 110万; 周青芝, 130万; 谢树济, 740万; 2013-01-15
投资人变更 股东:冯琦,**万;蔡润慧,***万;单祥英,***万;魏君聪,***万;谢树济,***万; 股东:冯琦,**万;蔡润慧,***万;魏君聪,***万;谢树济,***万; 2012-12-11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 冯琦, **万; 蔡润慧, ***万; 单祥英, ***万; 魏君聪, ***万; 谢树济, ***万; 股东: 冯琦, **万; 蔡润慧, ***万; 魏君聪, ***万; 谢树济, ***万; 2012-12-11
实收出资变更 实收资本:500万; 实收资本:1000万;(+100%) 2012-06-13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 任世杰 , 50万; 魏君聪, 250万; 谢树济, 700万; 股东: 冯琦, 20万; 蔡润慧, 110万; 单祥英, 110万; 魏君聪, 130万; 谢树济, 630万; 2012-03-02
投资人变更 股东:任世杰,**万;魏君聪,***万;谢树济,***万; 股东:冯琦,**万;蔡润慧,***万;单祥英,***万;魏君聪,***万;谢树济,***万; 2012-03-0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755-65821100 - - - 0755-6****100 - 71
051255170217 - - - 0512-5****217 - 71
88888888 - - - 0571-8****888、8****888 - 70

联系人共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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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谢树济 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谢树济,幸孕商城、幸孕网创始人及董事长,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创始人。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250.00 A轮 鼎新投资 2016-05-09
500.00 A轮 石河子鼎新联合投资 2012-06-13
500.00 天使轮 石河子鼎新联合投资 2012-06-13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石超、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108执2149号之一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1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1-07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金华神洲酷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702执1309号 本院(2020)浙0702执13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2-10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金华神洲酷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702民初9387号 一、被告金华神洲酷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贷款本金379802.61元,利息5931.89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已暂算至2019年11月1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谢树济在最高主债权限额9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99元(原告均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华神洲酷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谢树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05-12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9)浙0702执4111号 本院(2019)浙0702执41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28
陈伟、章华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8)浙0108执574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8)浙0108执57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19-12-23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金华神洲酷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浙0702民初16165号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19-06-04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华神洲酷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8)浙07民辖终81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05-22
章加波与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浙0108民初6013号 本案按原告章加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章加波负担 被告 2018-06-06
张小龙与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7)浙0108民初6008号 本案按原告张小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元,由原告张小龙负担 被告 2018-06-06
王迪与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浙0108民初6011号 本案按原告王迪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迪负担 被告 2018-06-06
黄伟丽、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7)浙0108民初3856号 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伟丽工资11827.8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5-28
吴南南与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7)浙0108民初6759号 准许吴南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南南负担 被告 2018-03-01
邵立斌与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浙0108民初3804号 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邵立斌劳动报酬13650.69元。 如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30
胡庭与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7)浙0108民初3832号 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支付原告胡庭18415.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30
王亚军与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7)浙0108民初3433号 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亚军工资16891.49元。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9-29
王迪与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7)浙0108民初3429号 本案按原告王迪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王迪负担 被告 2017-09-29
王莉与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7)浙0108民初3430号 本案按原告王莉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17-09-29
林浩与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7)浙0108民初3435号 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浩工资6002.69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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